第二节 间接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
一、金融控制措施
(一)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d Control)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控制商品进口,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进行对外贸易和外汇是分不开的。国家通过外汇管制措施,把外汇控制起来,也就等于把商品的进口掌握到自己手中。实行外汇管制,出口商必须把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按官方汇价卖给外汇管制机构或其指定的银行,进口商进口商品时,必须从外汇管制机构按官定汇价申请购买外汇。此外,外汇在该国禁止自由买卖,本国货币的携出入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这样政府就可以通过控制外汇的供应数量来掌握进口商品的种类、数量和来源国别,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的金融自由化,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取消了贸易项下的外汇管制,所以目前实施外汇管制的国家并不是很多。不过在一国国际收支急剧恶化或发生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实行暂时性的外汇管制是解决危机的有力措施。
外汇管制的方式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数量性外汇管制,即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其目的在于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数量、种类和国别的目的。另一类为成本性外汇管制,即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度,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
(二)进口押金制度
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又称进口存款制,是一种通过支付制度限制进口的措施,进口商在进口货物运达以前,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放一笔现金,方能获准报关进口,存款须经一定时期后才发还给进口商。其作用是政府可以从进口商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进口商则因周转资金减少并损失利息收入而减少进口,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意大利20世纪70年代曾对400多种商品实行这种制度,要求进口商必须向中央银行缴纳相当于进口货值半数的现金,无息冻结6个月。
二、歧视性国内政策
(一)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是指一些国家通过法令或其他方式规定,政府机构在进行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的产品,从而导致对外国产品的歧视和限制。由于政府采购市场一直是个高度保护的市场,再加上缺乏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以,政府采购走向国际化之初,各国在政府采购中随处可见歧视政策与手段,且有不断强化之势,这样就限制了政府采购国际竞争的范围,阻碍了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并对世界贸易的发展形成障碍。因此,制定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问题被提到了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桌上,经过谈判,最终于1979年4月12日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它将关贸总协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透明度原则延伸到政府采购领域。1980年1月1日协议生效。
(二)国内税
某些国家特别是西欧国家广泛采用国内税收(Internal Taxes)制度来限制进口,即通过对进口货物和国内生产货物实行差别税收,使进口商品的国内税收负担增加,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临时附加税等。国内税与关税不同,它的制定和执行属于本国政府机构,有时甚至是地方政府机构的权限。通常不受贸易条约和多边协定的限制,是一种比关税更灵活、更隐蔽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三)进出口贸易的国家垄断
进出口贸易的国家垄断(State Monopoly of Import and Export),也称国营贸易,是国家对某些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政府机构直接进行经营,或者把商品的进出口的垄断权给予公营企业或国有企业经营。按WTO规定国营贸易不仅包括计划经济国家国有企业对进出口贸易的垄断,也包括市场经济中对某些产品(烟、酒及有些关键产品,有时也包括农产品)的专营(专卖)制度。在国营企业垄断外贸的情况下,关税及其他保护贸易政策措施的作用十分有限。在此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商品的进出口,并通过国营外贸公司具体贯彻实施。即使各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很低,进口也难以增加。
三、最低进口限价
最低限价(Minimum Price)指进口国就某一商品进口时规定一个最低价格,进口时低于该价格就不准进口或征收附加税。附加税税额即是进口价格和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这一价格通常是确定在一个较高水平上的,而且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提高,以此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进口限价措施使原来竞争力极强的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丧失了竞争优势。进口启动价格、进口门槛价格等都具有最低限价的性质。例如,1985年智利对绸坯布进口规定每公斤的最低限价为52美元,低于此限价,将征收进口附加税。20世纪70年代,美国曾实行所谓“启动价格制”来抑制欧洲国家和日本的低价钢材和钢制品,启动价格制的实质也是进口最低限价制。
四、海关程序
海关程序是指进口货物通过海关的程序,一般包括申报、征税、查验及放行四个环节。海关程序本来是正常的进口货物通关程序,但通过滥用却可以起到歧视和限制进口的作用,从而成为一种有效的、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该限制进口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一)海关对申报表格和单证做出严格要求
比如要求进口商出示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货运提单、保险单、进出口许可证、托运人报关清单等,缺少任何一种单证,或者任何一种单证不规范,都会使进口货物不能顺利通关。有些国家故意在表格、单证上做文章。比如法国强行规定所提交的单据必须是法文,有意给进口商制造麻烦,以此阻碍进口。
(二)通过商品归类提高税率
即海关武断地把进口商品分类在税率高的税则项下,以增加进口商品关税负担,从而限制进口。不过,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比较完善,一般商品归属哪种税则都比较清楚,因而利用产品分类来限制进口的作用是有限的。
(三)通过海关估价制度限制进口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ation)是海关对进出口商品价格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关税征缴的完税价格。关税的税额取决于海关对商品如何按税则分类和如何进行估价。同一商品,可以按不同的价格计征关税,因此估价规则可以视为与约束关税同样重要。如果应付关税由于进口货物被海关高估而增加,那么低关税所保证的市场准入机会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海关估价也构成一种非关税壁垒。
(四)从进口商品查验上限制进口
海关查验货物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看单据是否相符,即报关单是否与合同批文、进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等单证相符;二是看单货是否相符,即报关所报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口货物相符。一些国家海关的查验过程可以变得非常复杂,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五、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滥用这些救济措施,就会对进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
倾销和补贴在国际贸易中一般被视作不公平的竞争手段,为了避免外国商品倾销和受补贴商品进口对本国市场和生产造成重大伤害,进口国可对实施倾销和补贴的进口商品采取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等附加税,实行正当的保护措施。但是,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被进口国,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滥用的现象日益严重。有时,即使最终裁决倾销或补贴不成立,但仅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立案和一系列程序就足以对进口商品形成障碍。为此,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就有关反倾销和反补贴达成协定,试图制止这种变相的保护主义措施,但是这些协定的约束力是有限的,并且协定本身也仍然存在某些概念界定不明确的缺陷。
保障措施是根据关贸总协定GATT第19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行动规定和保障措施协议而形成的一种限制进口的措施。”该条规定了如因意外情况的发生或因某一缔约方承担协定义务而产生的影响,使出口至该国的产品大量增加,以至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该国国内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时,该国可对此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者修改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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