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一、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又称欧洲共同市场)发展而来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其实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一)欧盟的成立与发展
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早在中世纪就已经出现。中世纪时期的法兰克帝国和神圣罗马帝国等都将欧洲许多地区统一在其疆域之内。1453年,拜占庭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被奥斯曼帝国攻破之后,波西米亚国王就于1646年建议,欧洲基督教国家应该组成联盟,对抗奥斯曼帝国的扩张。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当时就有欧洲人设想欧洲仿效美利坚合众国,建立欧洲合众国。19世纪初,拿破仑·波拿巴在大陆封锁期间实行关税同盟,该关税同盟对今天欧盟的建立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统一思潮进入高潮。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欧洲合众国”。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1951年4月18日,法、意、前联邦德国、荷、比、卢六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又称《巴黎条约》)。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六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2年2月1日,各国外长正式签署马约。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开始向欧洲联盟过渡。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盟。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使欧盟成员国扩大到15个。欧盟成立后,经济快速发展,1995年至2000年间经济增速达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97年的1.9万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2.06万美元。欧盟的经济总量从1993年的约6.7万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近10万亿美元。
2002年11月18日,欧盟15国外长会议决定邀请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2003年4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上述10国正式签署入盟协议。2004年5月1日,这10个国家正式成为欧盟的成员国。这是欧盟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2007年1月,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国加入欧盟,欧盟经历了6次扩大,成为一个涵盖27个国家,总人口超过4.8亿的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截至2010年10月,欧盟已有27个成员国,分别是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2003年7月,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就欧盟的盟旗、盟歌、铭言与庆典日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根据宪法草案:欧盟的盟旗仍为现行的蓝底和12颗黄星图案(这12颗星不代表12国,而是代表圣母玛利亚的守护),盟歌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铭言为“多元一体”,5月9日为“欧洲日”。
欧元1999年1月1日起在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芬兰、荷兰、卢森堡、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11个国家开始正式使用,并于2002年1月1日取代上述11国的货币。(参见表9.2)
表9.2 欧盟发展历程时间表
续表
(二)欧洲联盟组织机构
1.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
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即欧盟首脑会议,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由欧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欧盟首脑会议主要负责制订“总的政治指导原则”,其决策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
2.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即欧盟各国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决策机构,由欧盟首脑会议和部长理事会组成。理事会实行轮值主席国制:每个国家任期半年。对外实行“三驾马车”代表制,由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以及欧盟机构代表组成。
欧盟首脑会议是欧盟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大政方针。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组成,每任主席国期间举行一次首脑会议,并视情况召开一次特别首脑会议。欧盟部长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由成员国外长或专业部长组成。其中外长理事会称为“总务理事会”,处理对外关系和总体政策,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包括:常驻代表团委员会,由各成员国驻欧盟的使团长和副使团长组成,每周举行例会;政治和安全委员会,是处理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事务的“轴心”,由各成员国驻欧盟代表(大使衔)、欧盟委员会代表和理事会秘书长的代表组成,实行轮值主席制,对外实行“三驾马车”代表制;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下辖秘书长私人办公室、一个法律处和八个总司。
3.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起草欧盟法规,实施欧盟条约、法规和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提出立法动议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代表欧盟负责对外联系及经贸谈判,对外派驻使团。实行集体领导和多数表决制。
委员会由1位主席、5位副主席,27位委员组成。欧盟现行的《尼斯条约》规定,欧盟委员会主席一职需要由欧盟27个成员国最高元首组成的理事会提出一个候选人,之后由欧洲议会批准通过。委员由成员国政府推荐,并征得欧洲议会同意,任期5年。委员会下设37个总司或专门的服务处。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法律大街200号一座十字形的大厦内。
4.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其地位和作用及参与决策的权力正在逐步扩大。议会大厦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自1979年起,欧洲议会议员由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现任议长是波兰前总理布泽克,2009年7月当选。任期两年半。布泽克成为欧洲议会51年历史上首位来自东欧国家的议长。
5.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现有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6.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欧洲审计院负责欧盟的审计和财政管理,1977年成立,由12人组成。组织目的为审查欧盟收支状况,审计欧盟各机构的财务,确保欧盟财政的正常管理。
(三)欧盟相关条约
1.《欧盟宪法条约》
《欧盟宪法条约》是欧盟的首部宪法,其宗旨是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2002年5月,欧盟在接纳10个新成员国,完成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扩大后,开始着手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2004年6月18日,欧盟25个成员国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行首脑会议,一致通过了《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最终文本。同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
2.《里斯本条约》
《里斯本条约》(Lisbon Treaty)是在原《欧盟宪法条约》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又被称为“简化版欧盟宪法条约”。为保证欧盟有效运作和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欧盟各国首脑2004年10月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按照原定计划,这部欧盟的首部宪法将在所有成员国批准后,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欧盟宪法条约》却先后遭到法国和荷兰全民公决的否决,批准进程陷入僵局。为解决欧盟制宪危机,2007年6月,欧盟首脑会议决定以一部新条约取代已经失败的《欧盟宪法条约》。同年10月19日,欧盟各国领导人在里斯本就新条约文本达成一致,并将之定名为《里斯本条约》。12月13日,欧盟各国领导人在里斯本正式签署《里斯本条约》。
3.《欧洲2020战略》
《欧洲2010战略》提出了5项核心目标,即到2020年实现20岁到64岁人群的就业率达到75%;将欧盟3%的国内生产总值用于研发;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基础上削减20%,将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提高至20%,将能效提高20%;将未能完成基本教育的人数控制在10%以下,让30岁到34岁的人中至少40%接受过高等教育;将按照各国贫困线划定的贫困人口减少25%,即将面临贫困威胁的人数降低到2 000万人以下。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欧盟将在创新、工业政策、消除贫困等方面启动7项发展计划。
4.“东部伙伴关系”计划
欧盟与东部邻国建立“东部伙伴关系”的倡议最初由波兰和瑞典提出,并在2008年6月的欧盟首脑会议上获得通过。欧盟27国与6个欧亚国家2009年5月7日在捷克首都布拉格正式启动了旨在增进双方合作的“东部伙伴关系”计划。该计划涉及的6个欧亚国家是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摩尔多瓦、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
5.欧盟与非加太集团间的《科托努协定》
2000年6月23日,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集团(简称“非加太集团”,Group of African,Caribbean and Pacific Region Countries—Group of the ACP)77个成员国和欧洲联盟15国在贝宁首都科托努签订《非加太地区国家与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伙伴关系协定》,即《科托努协定》(Cotonou Agreement)。该协定前身是1975年2月28日由非加太集团46个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欧盟前身)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洛美协定》。
6.《欧洲移民与难民庇护公约》
《欧洲移民与难民庇护公约》由时任欧盟轮值主席国法国主导起草,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内容:根据各成员国的需要和接纳能力,进行合法的移民活动,并帮助移民融入当地社会;坚决打击非法移民,尤其要确保能将那些非法滞留的移民送回祖籍国或其他中转国;切实加强边境检查;形成统一的欧洲庇护机制;加强与移民来源地国的合作,协调移民与发展之间的关系。
7.欧洲与中美洲六国联合协议
2011年3月22日,欧洲联盟和来自中美洲6个国家的代表在布鲁塞尔草签了旨在加强双边贸易合作的全面联合协议。欧盟表示,这份协议标志着欧洲和中美洲之间的地区合作迈出了重要一步。欧盟和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马6个中美洲国家于2010年5月结束了历时3年多的相关谈判。根据协议,欧盟和中美洲六国将会对彼此“百分之百地开放工业产品市场”。欧洲生产的汽车将会在中美洲六国享受10年零关税,同时中美洲国家的一些农业产品将会有更多机会出现在欧洲人的餐桌上。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
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rea)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个国家组成,合作框架为1992年8月12号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贸易区内人口3.6亿,国民生产总值约6.45万亿美元,其经济实力和市场规模都超过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集团。
(一)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程
1.美加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1985年3月,加拿大总理马尔罗尼在与美国总统里根会晤时,首次正式提出美、加两国加强经济合作、实行自由贸易的主张。由于两国经济发展水平及文化、生活习俗相近,交通运输便利,经济上的互相依赖程度很高,所以自1986年5月开始经过一年多的协商与谈判于1987年10月达成了协议,次年1月2日,双方正式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经美国国会和加拿大联邦议会批准,该协定于1989年1月生效。
2.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立
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和《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墨西哥开始把与美国开展自由贸易区的问题列上了议事日程。1986年8月两国领导人提出双边的框架协定计划,并于1987年11月签订了一项有关磋商两国间贸易和投资的框架原则和程序的协议。在此基础上,两国进行多次谈判,于1990年7月正式达成了美墨贸易与投资协定(也称“谅解”协议)。同年9月,加拿大宣布将参与谈判,三国于1991年6月12日在加拿大的多伦多举行首轮谈判,经过14个月的磋商,终于于1992年8月12日达成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告成立。
成立之初,它就拥有3.6亿消费者,其国民生产总值总计超过6万亿美元。可以说,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它力图以自由贸易为理论基础,以自由贸易区的形式来实现贸易、投资等方面的全面自由化,进而带动整个北美地区的经济贸易发展。当时,许多国际经贸界人士视之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措施最大胆的自由贸易区。尤其是对于墨西哥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加入这一协定包含了各方面的机遇和风险,对其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非常深远。
(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立旨在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投资环境,建立符合三方利益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其内容主要为以下6个方面:
1.纺织品关税方面
在墨西哥占有劳动力优势的纺织品和成衣方面,除了取消一部分产品的关税外,对于墨西哥生产的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纺织品和成衣,美、加取消其配额限制,并将关税水平从45%降到20%。
2.汽车产品关税方面
对于汽车产品,美、加逐步取消了对墨西哥制汽车征收的关税,其中轻型卡车的关税从25%减到10%,并在5年内全部取消;对于重型卡车、公共汽车、拖拉机的关税则在10年内取消。墨则将在10年内取消美、加汽车产品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其中对轻型卡车在5年内取消关税。
3.农产品关税方面
美、加分别取消其对墨农产品征收的61%和85%的关税;墨则取消对美、加农产品征收的36%和4%的关税。另外,墨拥有10~15年的时间来逐步降低剩余农产品的关税,并有权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援助以及科研来支持本国农业发展。
4.运输业、通信业方面
三国间国际货物运输的开放有一个10年的转换期。3年后,墨的卡车允许进入美边境各州,7年后所有三国的国境对过境陆上运输完全开放;在通讯业方面,三国的通讯企业可以不受任何歧视地进入通讯网络和公共服务业,开展增值服务也无任何限制。
5.汽车保险业方面
在金融保险业方面,在协定实施的最初6年中,美、加银行只能参与墨银行8%至15%的业务份额;在第7~15年间,如墨银行市场中外国占有率超过25%,墨则有权实行一些保护性措施;墨在美、加银行市场中一开始就可以享受较为自由的待遇。协定还允许美、加的保险公司与墨的保险公司组成合资企业,其中外国企业的控股权可逐年增加,到2000年在墨的保险企业中外国企业的股份可达到100%。
6.能源工业方面
在能源工业方面,墨保留其在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开采、提炼及基础石油化工业方面的垄断权,但非石油化工业将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另外,协定同时规定对投资者给予国民待遇,对投资者不得规定诸如一定的出口比例、原产品限制、贸易收支、技术转让等限制条件。作为补充,美、加、墨在1998年又就取消500种关税达成协议。该协议从1998年8月1日生效,并规定美国免税进口墨西哥产的纺织品、成衣、钟表、帽子等,墨西哥则向美国的化工产品、钢铁制品、玩具等商品开放其市场。此协议实施后,使大约93%的墨西哥商品能享受到美国的免税优惠,使大约60%的美国商品直接免税进入墨西哥市场。这就形成了自由贸易区内比较自由的商品流通大格局。
(三)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特点
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典型的南北双方为共同发展与繁荣而组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南北合作和大国主导是其最显著的特征。
1.南北合作
北美自由贸易区既有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如美国),也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区内成员国的综合国力和市场成熟程度差距很大,经济上的互补性较强。各成员国在发挥各自比较优势的同时,通过自由的贸易和投资,推动区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区内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从而减少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2.大国主导
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以美国为主导的自由贸易区,美国的经济运行在区域内占据主导和支配地位。由于美国在世界上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综合实力最强;加拿大虽是发达国家,但其国民生产总值仅为美国的7.9%(1996年数据),经济实力远不如美国;墨西哥是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经济的依赖性很强,因此,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运行方向与进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美国的意愿。
3.减免关税的不同步性
由于墨西哥与美国、加拿大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而且在经济体制、经济结构和国家竞争力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自《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来,美国对墨西哥的产品进口关税平均下降84%,而墨西哥对美国的产品进口关税只下降43%;墨西哥在肉、奶制品、玉米等竞争力较弱的产品方面,有较长的过渡期。同时,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产业部门有10~15年的缓冲期。
4.战略的过渡性
美国积极倡导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实际上只是美国战略构想的一个前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在整个美洲建立自由贸易区。美国试图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区来主导整个美洲,一来为美国提供巨大的潜在市场,促进其经济的持续增长;二来为美国扩大其在亚太地区的势力,与欧洲争夺世界的主导权。1990年6月27日美国总统布什在国会提出了开创“美洲事业倡议”,随后美国于1994年9月正式提出“美洲自由贸易区”计划,同年12月,在美国迈阿密举行了由北美、南美和加勒比海所有国家(古巴除外)共34个国家参加的“美洲首脑会议”,会议决定于2005年建成美洲自由贸易区。
三、东盟自由贸易区
东盟自由贸易区(ASEANFree Trade Area)(简称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建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发展中国家区域合作的代表,是典型的南南型的自由贸易区。
(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概况
东盟的前身是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8月7~8日,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东南亚国家联盟成为政府间、区域性、一般性的国家组织。1967年8月28~29日,马、泰、菲三国在吉隆坡举行部长级会议,决定由东南亚国家联盟取代东南亚联盟。
1.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
目前东盟自由贸易区共有10个成员国,分别是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巴布亚新几内亚为观察国,东帝汶为候选成员国。东盟总面积约446万平方公里,区内人口约5.6亿。
2.成立宗旨和目标
(1)以平等与协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
(2)遵循正义、国家关系准则和《联合国宪章》,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3)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科学等问题的合作与相互支援;
(4)在教育、职业和技术及行政训练和研究设施方面互相支援;
(5)在充分利用农业和工业、扩大贸易、改善交通运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
(6)促进对东南亚问题的研究;
(7)同具有相似宗旨和目标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保持紧密和互利的合作,探寻与其更紧密的合作途径。
3.东盟组织机构
(1)首脑会议。自成立以来,东盟举行了7次首脑会议,4次非正式首脑会议,就东盟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发展方向做出决策。2000年第四次非正式首脑会议决定取消正式非正式之分,每年召开一次首脑会议。
(2)外长会议。它是制定东盟基本政策的机构,每年轮流在成员国举行。东盟外长还定期举行非正式会议(RETREAT)。
(3)常务委员会。由当年主持外长会议的东道国外长任主席,其他成员国驻该国大使(或高级专员)任当然委员,不定期举行会议,负责处理东盟日常事务和筹备召开外长会议,执行外长会议的决议,并有权代表东盟发表声明。
(4)经济部长会议。它是东盟经济合作的决策机构,在区域经济合作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每年不定期地召开一二次会议。
(5)其他部长会议。包括财政、农林、劳工、能源、旅游等部长会议,不定期地在东盟各国轮流举行,讨论相关领域的问题。
(6)秘书处。东盟的行政总部,负责协调各成员国国家秘书处,向部长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负责。
(7)专门委员会。包括9个由高级官员组成的委员会,即:工业、矿业和能源委员会,贸易和旅游委员会,粮食、农业和林业委员会,内政和银行委员会,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文化和宣传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
(8)民间和半官方机构。包括东盟议会联盟、工商联合会、石油理事会、新闻工作者联合会、承运商理事会联合会、船主协会联合会、旅游联合会和博物馆联合会等。
4.东盟成立进程
从1967年8月6日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泰国五国在曼谷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正式成立至今已有44年,期间东盟从仅有5个成员国发展到目前的10个成员国,成员国间合作效果也越来越好。表9.3为东盟的发展时间表,列出了东盟发展中所经历的大事件。
表9.3 东盟发展时间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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