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回族消费思想对伊斯兰经典消费思想的吸收与改造
一、伊斯兰经典消费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自我克制的适度消费
伊斯兰教认为真主是天地万物的真正所有者,人类是真主派遣到大地上的“代理人”,所以,每个人都有权利享用真主创造出来的所有资源,真主允许人们谋求福利和幸福,当穆斯林遵守教规,终于摆脱穷困并能够过上自食其力的体面生活时,享受生活的富裕和舒适就成为真主赞许的行为,如《古兰经》说:“你们曾经行善,故你们可爽快地食饮吧!”(77:43),有学者指出:“穆罕默德确实摒弃禁欲主义。《古兰经》教导穆斯林充分享受一切允许享受的乐趣。穆罕默德肯定没有教导穆斯林实行禁欲,他自己也没有这样做过。”[72]伊斯兰教允许教民享受一切佳美的东西的同时,对奢侈、豪华和浪费的消费行径十分不耻,提倡有节制的消费,“阿丹的子孙啊!每逢礼拜,你们必须穿着服饰。你们应当吃,应当喝,但不要过分,真主确是不喜欢过分者的”(7:31);“不要忘却你在今世的定分”(28:77)。遵守教规,按照教义的指示享受物质和精神生活,不浪费、不吝啬,合理消费,体现了伊斯兰教务实主义的人生观,“伊斯兰教不是苦行主义的宗教,《古兰经》鼓励人们利用和享受真主赐予人类的各种幸福”[73],伊斯兰教认为,消费要以适度为原则,浪费是一种罪恶,因为它将导致人的自私、冷酷和贪婪,强调在“用钱的时候,既不挥霍,又不吝啬,谨守中道”(25:67)。先知禁止男子穿戴真丝织品和金饰,引人注目;主张薄葬,禁止在墓穴内放置任何陪葬品;禁止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金银器皿;禁止斗富比阔,奢侈糜烂。
(二)遵守教律的正当消费
根据伊斯兰教教义,人类的消费行为可分为正当和不正当两种,凡是遵守教规教律,在真主准许的范围内,对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有益处的消费都是正当消费,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凡是有违教规,不符合伊斯兰教适度消费原则、对人的健康、精神等方面有不良影响的消费都属于不正当消费,必须禁止,否则就是对真主不忠。穆斯林不得进行教法所禁止或谴责的消费活动,如饮酒、赌博、嫖娼、吸毒,以及享用禁食物品,组织或参与足以导致道德堕落和精神颓废的消费活动。伊斯兰教制定这些详细而具体的消费禁戒,一方面是从人类自身健康的角度考虑,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确保宗教的纯洁,抵御多神思潮和偶像崇拜的泛滥。
在伊斯兰教的诸多消费禁戒中,对饮食的规范相当具体而严格,饮食是人类维持生命的重要途径,一个人要保持纯洁的心灵和健康的身体,就必须对其给予特别的重视和关注。饮食之物,有善者与不善者,有洁者与不洁者,“凡一口不明不洁之物入于胸腹,真主四十日不准其功课。”[74]《古兰经》和“圣训”都较详细地论述、规定了饮食消费问题,“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任何人不得吃的食物’”(6:145),“准许他们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们吃污秽的食物”(7:157)。伊斯兰教认为食物不洁净,食用对人体不利,经文规定,理智的人类应对食物有所选择,只有强身养性的洁美食物才是合法的,“他们问你准许他们吃什么,你说:‘准许你们吃一切佳美的食物’”(5:4),这里的“佳美的食物”是指所有可以强身健体、纯洁心灵的食物,“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牴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禁止你们吃在神石上宰杀的。”(5:3)
伊斯兰教在设立之初是不禁酒的,但是后来,有人因为醉酒而打架生事,甚至耽误宗教功修,遂将饮酒与赌博、求签、占卜等并列为“肮脏的行为”和“魔鬼的行为”而加以禁止。真主启示说:“信道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恶魔惟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并且阻止你们记念真主,和谨守拜功。你们将戒除〔饮酒和赌博〕吗?”(5:90-91)凡是信徒,必须远离这些恶行,先知穆圣根据真主的启示严正宣布:“任何有麻醉性质的哈姆勒[75]都是亥俩目”[76]。而且真主是至诚至真的,人的今生后世都由真主来安排,天地万物真主独一,所以伊斯兰教对偶像禁止是最为绝对的,“讨黑德”[77]是伊斯兰教信仰的根本,除真主外,没有任何崇拜对象,特别是严禁对人的崇拜,避免导致异端,专门规定对亡人不设灵位、不悬挂遗像、不祭祀。[78]
(三)信仰虔诚的消费道德
伊斯兰教规定消费不仅要适度、正当,而且必须符合道德要求。道德消费实际是对上述正当原则的延伸,所谓消费道德是指穆斯林应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并以善良为目的,不指望任何回报,将财富用于教律赞许的范围。如维持家人生活,接济亲属,抚养孤儿,救助残疾,从事朝觐,支持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只要是对自身、他人和社会有益的支出,都是真主赞许的。《古兰经》指出:“他们问你他们应该怎样费用,你说:‘你们所费用的财产,当费用于父母、至亲、孤儿、贫民、旅客。你们无论行什么善功,都确是真主所全知的’。”(2:215)。伊斯兰教把道德消费列入“正义”行为之中。《古兰经》说:“你们把自己的脸转向东方或西方,都不是正义。正义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并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履行约言……这等人,确是忠贞的;这等人,确是敬畏的”(2:177)。
注重生态平衡也是消费道德的主要内容之一,教义指出,真主创造了世界,大自然是真主对人类的恩赐,万事万物都是真主创造的,人类是大自然中的一员。《古兰经》启示说:“难道他们没有仰观天体吗?我是怎样建造它,点缀它,使它没有缺陷。我曾展开大地,并将许多山岳投在大地上,还使各种美丽的植物生长出来,为的是启发和教诲每个归依的仆人。”(50:6-8),“难道他们没有观察天地的主权和真主创造的万物吗?”(7:185),“天地的创造,昼夜的轮流,利人航海的船舶,真主从云中降下雨水,借它而使已死的大地复生,并在大地上散布各种动物,与风向的改变,和在天地间受制的云,对于能了解的人看来,此中确有许多迹象。”(2:164),真主是独一无二的造化者、宇宙万物的掌管者,世界上的任何一种客观存在都是真主创造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随意剥夺其他生物的生存权利,人人都必须爱惜大自然。伊斯兰教禁止穆斯林从事破坏环境的活动,无节制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是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过度利用自然资源是一种浪费,而浪费这一行为是遭谴责的,《古兰经》中强调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应该珍惜人类的生存条件,努力保护自然生态的平衡。“创造天地,是比再造人类更难的,但世人大半不知道。”(40:57)《古兰经》和“圣训”提醒人们要对一切自然之物存有仁爱之心,禁止人们无故宰杀幼畜、砍伐幼苗,并明确规定在斋戒期间和禁地之内不准打猎。先知穆罕默德曾下令将麦加、麦地那和塔伊夫三城及其周边地区定为保护区,不允许人们砍伐树木、捕猎野生动物,并号召人们多植树,美化环境。穆圣还要求人们保护动物,一次,穆圣听说有人从鸟巢中抓出了几只雏鸟,而母鸟在空中盘旋哀啼,便命令将幼鸟放回原处。他不允许人们把动物捆绑起来,不允许捕猎动物,笼养取乐。他还要求从牛羊等动物身上挤奶应考虑母畜对幼畜的喂养需要,不能使其幼仔受到伤害;从蜂窝里取蜂蜜时,不能取尽,要留下适当的部分让蜜蜂自己食用。[79]
二、回族消费思想的基本特点
(一)消费原则的宗教性与民族性
从伊斯兰教有关消费问题的阐述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回族消费思想的伊斯兰特色,自元末明初形成以来,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回民逐步适应了中国社会的特点,发展成为中国化的伊斯兰教的杰出代表,但是无论社会如何发展,回族消费观的核心内容始终没有改变,即使到了今天他们依然在一定程度上秉承着这种与众不同的特质。
一方面,《古兰经》和“圣训”是回族消费观的主要思想渊源,他们从“忠主”的信念出发,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始终保持着这份忠诚,他们坚持着与伊斯兰教教义一致的,适度、正当、道德的原则,以及消费禁戒和消费习俗;另一方面,由于身处特殊的历史环境,回族穆斯林对这些原则和禁戒的理解已经逐渐超出了宗教的范畴。综观回族历史,回族之所以能形成一个民族,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就是因为他们拥有共同的宗教信仰、严格的教规以及与之而来的共同生活习惯和心理状态。它们犹如坚韧的纽带,在回族形成一个统一民族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维系与凝聚作用。回族人虽然由于政治、经济和历史的原因分散在祖国各地,并与其他各族人民杂居在一起,但是,他们身上这种特质的文化现象是无法磨灭的,回族的消费心理、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较之其他民族有非常大的区别,体现了伊斯兰教的显著特色,这些特色至今还被绝大多数回族穆斯林坚持和继承,伊斯兰教的消费习俗是回族人的骄傲,这种全民族性的禁食习俗,是回族特点的一种主要表现。
(二)消费习俗的自觉性和持久性
我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非常重视汉族的思想文化和生活礼俗,并试图用汉族文化改变少数民族文化,封建王朝曾强迫回民易俗,守俗和强迫易俗是回民与统治者激烈斗争的焦点,封建王朝和社会舆论歧视回族的礼俗,并想通过改变回族礼俗达到同化回族的目的,在回民看来,“守俗”就是守教,“易俗”便是背教,便是被同化。自唐代回族先民来到中国之日起,到元明时代形成为一个民族,一直发展到今天,虽然受到了汉族和其他民族文化的影响,曾受到封建反动统治阶级的诬蔑、镇压和同化,但其消费习俗始终世代相传,回民祖辈相沿,坚守民族礼俗,他们往往将坚守民族礼俗视为维护本民族及伊斯兰信仰的最后一道防线。[80]每遇到一次歧视、诬蔑或镇压的时候,回族人民总是强烈反抗,顽强斗争,清末的数次回民起义,起因往往与汉族人故意挑衅他们的禁忌有关,他们的反抗精神令世人瞩目,这种斗争加强了民族凝聚力,也充分说明回族的禁食习俗靠强迫命令是难以改变的,这种持久性正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再比如影响回族人程度较深的丧葬习俗,伊斯兰教以“死亡为正命”,“先知穆罕默德说:‘你们应尽快安葬亡者’。教义规定,亡人三日之内必葬,不择时日,不问风水,就地而葬。倘若是在旅途或他乡亡故,就在旅所择地而葬。在航行中亡故的,在举行‘者那则’[81]后,将尸体投入江海,实行水葬,禁止亡者亲友载运尸体辗转千里,因为这样的搬运,如果旷日持久,容易导致尸体腐败,这是对亡者的亵渎。”[82]回族人的急葬风俗流传至今。
(三)消费思想的附儒性和本土化
文化各异的民族之间互相影响是人类交往的必然结果,特别是外来文化难免要受到本土文化的渗透和熏陶,接受一些当地的风俗,正如马注所说:“此地(中国)距天房数万里之东,去圣人(先知穆罕默德)千百年之后,风景即殊,俗染各异……犹居倭之乡不能无倭服,处粤之俗不能无粤语,圣人不凝滞于万物而能与世推移,譬之曲流舟渡随波宛转”[83]由于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年代久远,穆斯林与其他非穆斯林群众广泛接触,频繁交往,中国封建宗法制度在回族社会内部不断渗透和影响,所以,回族穆斯林也开始逐步吸收儒家传统的人论纲常思想,并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接受汉族风俗,甚至有些地方的穆斯林逐渐“汉化”,这属于历史的必然现象,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首先,在丧葬问题上,伊斯兰教主张丧葬从简,实行土葬、速葬和薄葬,并对死亡很淡定,回族穆斯林的丧葬不仅继承了这些形式,同时也逐渐渗透了中华文化的要素,受儒家“孝”文化的影响,明清之际在回民丧葬中也开始出现穿白戴孝、祭祀亡灵、个别官员进行守制的现象。例如沧州回族戴氏创谱人戴盛合(5世)在所撰祖训中训诫子孙:“敬祖之意,卒逝之期,应该肺腑,岁岁祀之,切勿玩忽”[84]。其次,对引起普遍关注的饮食禁戒问题,回族学者侧重于引用儒家的术语、概念来阐述,力图证明二者是同源的,以消除教外人的误解和猜疑,特别是到了清末时期,回族伊斯兰学者对消费问题的阐述上,几乎已经全部以儒家经典作为回民消费观的佐证,而宗教的特征则愈显微弱,比如唐晋徽说:“《论语·乡党》一篇,所记饮食之节居多,‘沽酒、市脯不食’,……则《书》曰‘不矜细行,终累大德’”,此外还有类似“孔子‘不撤姜食’、‘割不正,不食’”[85]等语句,除此之外,他还强调饮食消费的孝道:“儒书所记孔子不食者尤多;曾子不食羊枣,因先人所嗜者,以不忍食为孝;吾教则于先人所戒者,以不敢食为孝,其实无异理也”[86]。其他如禁忌、屠宰、戒酒、禁烟、衣冠、殡葬等篇章当中,对儒家经典言语的引用更是繁之又繁。
如果我们对回族消费思想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就会遇见更多熟知的内容,这些中国传统文化的概念和术语如此频繁地出现在回族人的著作和言论中,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虔诚的回族穆斯林是怎样在消费问题上实现了伊斯兰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这种“拿来主义”主要有哪些具体内容?他们对回族消费行为有什么样的影响?这是下面我们要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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