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甄选的原则
一、员工的配备应该做到使企业和个人的需求相匹配
员工配备是一个相互选择的过程:企业寻找那些能帮助他们盈利,促进企业发展的人;个人也寻找那些能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目标,并得到满意报酬的企业。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匹配表现在两个方面:个人的技能、素质与工作的需求相匹配;企业给予的工作报酬与对个人的激励相匹配。可能出现以下几种匹配情形:
(1)个人的技能、素质与工作需求匹配,企业的报酬与个人的激励也匹配。例如,一家五星级酒店想招聘一名总经理,给他提供高于市场平均水平、有竞争力的薪水,并根据酒店的业绩提供奖金。一个有着丰富的酒店管理经验的人来应聘,他希望酒店能按照工作成绩而不单是员工资历来提供报酬。这时,企业和个人对对方的需求都达到了匹配,双方都从中受益。
(2)个人的技能、素质与工作的需求匹配,但企业的报酬与个人的激励不相匹配。例如,另外一个同样有着丰富酒店管理经验的人来应聘,他更希望酒店能按照员工资历而不是工作成绩来提供报酬。如果被雇用,企业能从这次招聘中获益,因为招来的人符合它的要求,而应聘者却不能得到其想要的激励。
(3)企业的报酬与个人的激励匹配,但个人的技能、素质与工作的需求不相匹配。例如,一个没有酒店管理经验的人来应聘,他同样希望酒店能按照工作成绩而不是员工资历来提供报酬。虽然企业的薪酬机制能有效地激励他,但是他的个人技能却与工作的需求不相匹配。此时,双方都不能从这场招聘中获益,企业达不到既定的经营目标,个人也因此拿不到想要的奖金。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匹配对企业和个人都有益处,它能使企业与个人建立长期的关系,从而使双方的获益最大化。反之,任何一方的不匹配都将使企业或个人或双方难以得到理想的结果。
二、个人与工作匹配与个人与企业匹配
(一)个人—工作匹配
个人与工作之间的匹配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应聘者的能力与工作要求一致;二是工作附带的各种利益能满足应聘者的个人需求。
如果个人与工作之间能“紧凑”匹配,也就是说上述两个方面都非常一致,这就意味着企业在对应聘者投入中,能通过最少的培训得到最好的回报,应聘者能迅速地为企业带来利润贡献。如果个人能力达不到职位的要求,或者个人的能力超出工作的要求,个人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就会比较“松散”。对于前者,企业就应该培训那些“不称职”的员工,如果培训也不能使员工达到要求,那企业可能就要考虑解雇不合适的员工了;至于后者,如果员工能力比较强,而当前工作岗位又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那么企业就应该考虑通过晋升或者轮岗的方式,让员工进一步发挥自己的才能。如果处理不当,这类员工可能会跳槽,造成人才流失。
旅游企业如果在招聘时就重视个人与职位的匹配,那么获取人才之后的开发、保留工作就会顺利很多。相比之下,与空缺工作职位相匹配的合适人选进入企业后,其工作绩效和工作满意感会更高;而他们的缺勤率和流失率则会相对较低。
但完全按照这种个人—工作匹配标准来招聘和甄选,也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由于员工是严格按照某一特定工作岗位要求,而不是按综合素质招聘来的,招聘进来的人员不免缺乏灵活性。
(2)员工的技术和能力难以适应快速变化和技术进步的环境。
(3)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多停留在对求职者工作方面的资格审查,而忽视个人与团队、个人与组织之间的互动,也没意识到看似与职位不太相干的个性心理因素。然而,这些非智力性因素却直接影响着个人对组织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对工作的满意度。
在以下五种情况中,强调个人—工作的精确匹配非常合适:①新员工基本不涉及解决问题的工作;②新员工在企业或主管的紧密监督下工作;③新员工为企业带来的新技术和能力比他(她)可能在工作中学到的技能更重要;④新员工有充足的时间来学习,或能适应较小的变化;⑤新员工具备的核心技术、能力显然优于其他人。
可以看出,这五种情形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出现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个人与工作之间的匹配,给企业带来的多为短期利益。面对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旅游企业更应该从长远来看,招聘那些与企业相匹配且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二)个人—企业匹配
个人与企业相匹配是指个人的性格、目标、价值观和人际交往技能与企业的文化、氛围之间的一致。
这种招聘甄选原则的优势主要体现在:①个人—企业相匹配的情况下,员工可能有更好的工作态度(例如更强的工作满意感、企业忠诚感和团队合作精神);②可能有更令人满意的工作结果(例如更高的工作绩效、低的缺勤率);③能加强和改善企业的组织设计(例如员工能为工作设计、企业文化等提供支持)。
当然强调个人—企业相匹配也有一些潜在的弊端。包括:①招聘过程中投入的资源更多;②甄选的技术相对还不成熟;③招聘过程给员工带来的压力较大;④缺乏组织适应性。因此,在强调个人—企业匹配的同时,我们也要注重招聘那些有着综合素质和技能,或者通过培训能从事不同工作的员工。如果一名员工很适合企业的文化,但不具备有效完成一项或多项工作任务的技能,那他充其量只能算是一名好的“拉拉队队长”,而非称职的“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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