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契约类型:正式契约与关系型契约
基于契约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存在的本质是用一种契约取代一系列契约(Ronald Coase,1937),企业替代市场实质上是契约种类的替代,要素契约取代了商品契约(Cheung,1983),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Jensen and Meckling,1976)。
根据交易和契约理论,契约是不完备的,即缔约各方不能完全预见契约履行期内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从而无法达成内容完备、设计周详的契约条款。具体来说:(1)契约条款的无法证实性、未来状况的无法预测性和无法描述性是契约不完备的基础。(2)协调跨组织之间的关系,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正式契约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减少合作风险。但是,正式契约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不可能完全消除合作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制定正式契约过程中,缔约各方往往会将契约向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引导,导致无法达成真正一致的协议,从而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差异引发的日常性矛盾甚至冲突。(3)对未来进行预测、对预测及措施达成协议并写入契约、监督执行等均存在成本,缔约各方愿意遗漏许多内容,或有意留待以后再行协商。契约的不完备性给权威和关系型契约留下了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契约可以分为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或称关系型契约)。
关系型契约是由未来契约的价值所维持的非正式安排,是一种隐性契约。正式契约必须在事前用事后可以证实的条款详细地加以规定,而关系型契约难以对所有可能的交易行为作出完备的约定,可以建立在只有契约方事后才能观察到的结果,或由于描述成本非常高而无法在事前加以描述的结果上。关系型契约不能由第三方来执行,必须是自我执行的。关系型契约本身隐含着机会主义威胁。关系型契约的稳定性需要一定条件,依赖于未来的贴现率、合作项目价值变动范围的大小(也就是威廉姆森所说的交易不确定性)、合作项目替代性用途价值的大小。贴现率越大,也就是说未来的价值就越大;合作项目替代性用途价值越大,即专用性程度越低,交易就越不容易被契约套牢,契约的稳定性也就越差。而由于正式契约是明示的,依赖于法律、规则,第三方仲裁,是第三方可以证实的,因而交易关系较稳定。具体如表8‐1所示。
表8‐1 正式契约与关系型契约之间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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