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贫困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
构建针对农村贫困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障在反贫困中发挥基础制度的作用,既要充分考虑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进程,又要结合贫困群体的实际,从最急需、最迫切的需要作为切入点。应把社会救助作为第一位的制度安排,特困群体最需要保障的是吃、穿、住和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的问题,从广义的社会救助考虑,这些都应纳入救助范围。
(一)规范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五保”供养是中国于20世纪50年代最早建立的农村救助制度,实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等五方面给予保障的政策,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乡村集体经济,农村税费改革以后,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五保户”是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困群体,无基本生活来源,应根据当地农村基本生活水平确定供养标准,明确政府的供养责任,以集中供养为主,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低保制度是最具普惠性质的社会救助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具有兜底的作用,可以将除“五保户”以外的生活水平在贫困线之下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将农村贫困人口中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遍建立之前,还可以起到一定的替代作用。由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涉及的人群十分庞大,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应坚持低标准起步,可以从建立规范的特困救助制度入手,选择贫困人口中的特困户给予特困救助,按月发放救助资金,用2~3年的时间进行探索,然后全面建立低保制度,以国家划定的贫困线标准,凡家庭人均年收入达不到该标准的贫困人口,按实际差额计算,据实进行补差,收入超过贫困线以后,停止发放。
(三)实行分类救助
对农村“五保户”的救助标准应高于农村低保标准,在实施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老年人、残疾人、人口较少民族等特殊群体的救助标准可以高于其他贫困群体。
(四)建立反贫困的公共援助制度
治理贫困的社会政策有两种类型:贫困救济政策和反贫困政策。前者着重于贫困赈济,属于补救策略,具有消极的意义;后者则着眼于贫困预防,以消除贫困为目标,是一种富于远见的、积极的策略。社会保障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更在于保障其发展权。反贫困制度不止于为贫困者提供维持生存的衣食救助,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获得重建自立的能力和融入主流社会的能力,因而需要为贫困家庭提供能够满足其多层面基本需求的物质帮助、精神关怀、医疗保健、居住条件、就业辅导、子女教育、法律服务等综合性的社会援助,使这些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成员能够积极地参与竞争,帮助他们摆脱贫困并防止再度陷入贫困。为此,需要动员起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两种社会福利资源,形成综合的反贫困网络体系,其中公共部门的贫困援助具有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
负所得税方案
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如何在提高农村贫困群体与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同时,使他们不会产生对补助的依赖心理,是问题的核心所在。负所得税理论提供了解决这一难题的独特视角。
“负所得税”(Negative Income Tax,以下简称NIT)是以政府向个人支付所得税来代替社会福利补助的一种形式,由于是政府向个人支出所得税,所以对政府来说,是个人所得税的负收入。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中把NIT简单定义为“向高收入家庭征税并给低收入家庭转移支付的税制”[1]。由于负所得税方案的目标主要是为了更有效地达到缓解贫困的效果,并提供一种对现有福利救助体系的替代,保证个人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人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旨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防止把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拉平,从而激发个人的就业积极性,起到激励工作的作用。
弗里德曼认为,“现行的直接救助计划,实际上包含着对补助受益者的其他收入课以100%的税率,即他们每挣得一美元,获得的补助支付将减少一美元。而税率为分数的NIT则不会产生这种结果,若NIT税率为50%,则他们可以保留额外挣得的每一美元中的50美分。因此,NIT是目前为止所提出的建议中唯一能满足下列要求的一种方案: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并使穷人小规模地、循序渐进地保持自助的动力。而直接救助计划对补助收益人造成的消极影响,也已广泛地为人们所认识”[2]。米尔顿·弗里德曼提出的NIT方案计算公式为:
NIT=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个人实际收入×NIT税率)
最终的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NIT补助额
负所得税方案具有明显的优点。首先,NIT使公共基金集中于帮助贫穷的人,而不是无目标地进行分配。NIT帮助贫穷的人是由于他们贫穷,并不是因为他们是老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者或公共住宅的租用者;其次,NIT是按照收入这一客观、无歧视的标准,通过货币的形式而给予的帮助,且NIT提供帮助的目的在于让贫穷的人担当起对自身生存和福利的责任,旨在培养其独立与自立的习惯,从而积极主动地摆脱贫困,回归主流社会;再者,NIT能使贫穷的人具备自助的动力。从而使福利计划在体现公平的同时,还兼顾了效率问题。第四,NIT支出较少,并能帮助更多贫穷的人。弗里德曼认为NIT以贫困为特定的目标,采用的是一个统一的现金收入补助计划,从而实现了税收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整合,这不仅有助于有限的救助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益,也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因此,与目前的救助体系相比,NIT既能帮助更多贫穷的人,又能大大减少耗费。第五,NIT可有效避免贪污与受贿,消除官僚主义。因为,弗里德曼主张执行NIT方案之后,只保留税务部门,从而可最大限度地削减现有福利计划与救助体系下那些累赘的,成本高昂的官僚机构,使社会所承担的费用以更明确、清晰、客观的方式体现在税务表上。此外,福利制度的批评者认为NIT具有不鼓励非婚生育和家庭破裂的优点。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负所得税方案的缺点表现在:首先,NIT排除了发放失业救济金前须进行的生活状况调查,NIT不能依据不同贫困家庭的特定需要进行调查。NIT也会补贴那些仅仅因为懒惰而陷入贫穷的人,但政府最不该补贴这样的人。另一些经济学家,如妮科尔·E.M.德贾格尔认为NIT的缺点主要在于:第一,NIT可被看作“家庭工资”,从而削弱了妇女的就业动机,进而会巩固现有的劳动分工模式,进一步加重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第二,NIT的实施造成了净工资率的降低,可能会导致劳动者选择削减的工作时间;第三,NIT的实施可能导致青少年不去争取更高的教育动机,增加了他们在未来面临困境的可能性;第四,NIT可能会引致失业者的就业积极性降低。可能导致穷人游手好闲,使有工作的人放弃工作或减少工作时间,降低正在寻找工作的失业者的求职动力,还有可能导致穷人把额外的钱财用于放荡的生活,而不是用在孩子的学费或其他更有价值的地方。
【注释】
[1]N.格列高里·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74.
[2]米尔顿·弗里德曼,高荣,范恒山译.弗里德曼文萃[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7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