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产业集群的信任“软约束”与契约“刚性约束”的关系
我们把产业集群的信任机制称为“软约束”,把以契约为主包含各种规章、制度等形式的控制方式称为“刚性约束”。在产业集群的协同管理中,“软约束”和“刚性约束”同时存在,互为补充。从表面上看,两者的共存像是一个悖论:既然企业间的关系是信任的,就无需防范控制机制;如需防范控制,则企业间缺乏信任。这个悖论说明,两者也有相互抑制、相互矛盾的地方。
在产业集群协同管理的形成初期,首先用到的就是契约控制的方法,通过正式的契约手段可规范成员企业的行为,减少合作风险。契约是人类理性设计、创造出来的一种规避交易风险性的“约定”。但是,契约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不可能完全消除合作风险。首先,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制定契约的过程中,个体往往会把契约向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引导,导致企业间很难达成一致的协议。产业集群在协同管理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企业间利益矛盾甚至冲突,而契约机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差异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其次,契约制订者不可能把所有可能事件都包含在契约中,现实中的契约都是不完全的,都会面临机会主义的威胁,这些不可能穷尽的事件所造成的合作关系的波动都只能靠信任加以约束,合作各方只有在信任基础上才能使合作得以继续;再则,过多地契约存在较高的实施、监督费用,从而提高企业间的交易成本。而集群成员间的信任关系则可以弥补契约的缺陷,减少交易成本。
由此可见,“软约束”和“刚性约束”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信任和契约都是企业间合作的必不可少的要素,两者并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并不是说规范的制度、完善的契约就不再需要信任,过多的约束还会滋生出一种不信任情绪。同时“刚性约束”的增加会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内,契约的增加会降低信任及合作的风险,以法律约束的形式促进合作方信任关系的加强,但超过一定程度时,契约过多增加带来的成本可能会大于收益,因为契约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信息收集、完备契约、监督实施等成本过于高昂,这时约束的增加对企业合作来说是不经济的,合作双方更需要用信任来降低不确定性和风险,而不是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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