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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调控机制

时间:2023-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8.3.2 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调控机制8.3.2.1 建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在信息体系建设上一定要坚持全局与局部相结合的原则,即全国统一规划,各省集中建设的原则,资金要集中使用,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实地调查分析,畜产品生产者价格患低不患高。②建立畜产品价格支持保护价格制度。

8.3.2 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调控机制

8.3.2.1 建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在信息体系建设上一定要坚持全局与局部相结合的原则,即全国统一规划,各省集中建设的原则,资金要集中使用,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要以及时准确地向市场、中介组织、流通企业、农民提供国际、国内农产品生产、供需、加工等信息为基本目标,依托现有的信息体系进行建设。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和完善资源分析,市场预测、产品价格、供求信息、农业生产力布局、资金投向、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分析预测和发布。要形成上下相连,预测预报及时和比较准确的信息体系,形成网络,并逐步建立资源、市场、供求、投入综合评价和预测预报系统,组建全国农产品市场动态数据库和信息服务中心及各省农产品市场动态数据库和信息服务中心。同时,以各个专业市场为主线,分别设立专业化信息服务组织,形成沟通全国的专业市场信息服务专线。及时建立市场预警系统,发布市场预警分析报告,特别是要建立市场盈利期预警系统。近来,大多数人都在呼吁建立市场亏损期预警系统,却忽视了盈利期的预警信号。因为,盈利时期的盲目、集中大量补栏是亏损严重的根源所在;而大规模的集中补栏却又受到市场生猪价格因素的影响。所以,盈利期生猪价格的预警信号比亏损期更为重要。

另外,鼓励建立畜产品产业行业协会(生猪协会、奶牛协会、禽蛋协会等)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联系广大养猪生产者的纽带。通过行业协会,可以及时向农户传播信息,包括价格、技术等信息,向农户宣传生产动态,从而减少农户生产决策的盲目性。同时行业协会作为民间组织,可以成为农户之间信息传递以及技术学习扩散的重要途径。目前,在我国民间,非正式的渠道对农户价格信息和技术信息获取的影响力大,即农户对同行和邻居等非正式渠道给予了较高的认可,而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影响弱小,所以,建立行业协会,可以扩大农户获取信息的途径,从而有效地减少农户在信息方面不确定性。避免出现“一哄而上,一哄而下”、“肉贵伤市民,猪贱伤农民”的情况。

8.3.2.2 完善畜产品定价机制

畜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畜产品价格能够长期保持相对稳定。按照市场经济学原理,畜产品价格的形成依赖于定价机制。畜产品价格的确定,可能由供给者和需求者在现货市场上讨价还价确定,也可能在非现货市场上通过有关主体按照约定的方式确定,或者通过政府有限干预影响畜产品价格。就畜产品价格波动的形成机理而言,引起价格波动的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内部传导机制,即生产者对供求规律、生产周期、季节性等变化的把握和应对,是一种内部缓冲或者自我调节机制,反映了畜产品价格波动的“内生性”,正是这些合理的价格波动调节畜产品供求关系。二是外部冲击机制,即生产者对疫情、宏观调控等来自生产系统外部变量干扰的应对,从而产生波动或者加剧生产系统内部传导机制作用下的固有规律的波动。但是,如果畜产品缺乏价格形成规则,除了会出现周期性价格波动和季节性价格波动外,还会出现非常规波动。畜产品价格走低,畜产品加工商和营销商就有可能单方面地压级压价,造成严重的供过于求假象,畜产品生产者可能预期价格继续下跌,会急于抛售,使畜产品价格跌过生产成本,这必然带来畜产品生产者利益的巨大损失。当畜产品价格走高,畜产品加工商和营销商就有可能向生产者抢购,而生产者预期价格还将继续上涨时,可能惜售,使市场供求关系更加紧张,畜产品市场价格可能不断走高。没有规则,某种畜产品供求关系一旦稍有变化,就有可能引起较大范围、较大幅度的波动,价格就难以发挥资源配置的应有作用。从长期来看,畜产品价格无论是过高,还是过低,对于畜牧业健康发展来说都是不利的。如果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就会使农牧户在价格过低时退出生产,压抑对畜牧业的投资。

因此,在确定畜产品定价规则时,要①保证畜产品生产者价格稳定。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畜产品的价格体系十分复杂,从产业链分析,农牧户与加工企业议定的价格为生产者价格,加工企业与营销商议定的价格为批发价格,而营销商为消费者确定的价格属于零售价格。对于生产者价格来说,除了要能够保证收回成本外,还要有一定的利润空间。根据实地调查分析,畜产品生产者价格患低不患高。由于畜产品生产领域规模经济所占比重低,而畜牧业生产主体总体数量众多,而畜产品加工商和营销商与生产者明显不同,规模经济相对明显,扩大规模,提高市场集中度,垄断市场,总能够获得更多的超额利润,因此随着畜牧业发展水平的提高,畜产品加工商和营销商在数量增长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逐步减少,它们所拥有的市场力量能够影响批发价格的零售价格。因此,规模较小、数量众多的畜产品生产者在价格形成中总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它们不可能指望能够获得超额利润,只能希冀价格稳定,市场风险最小。②建立畜产品价格支持保护价格制度。畜产品价格支持保护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国内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以及进出口的边境价格。为了确保畜产品生产者价格稳定,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尽快形成畜产品价格支持保护制度,而且由于畜产品加工商和营销商随时都存在着利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破坏市场正常秩序,操纵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国家建设发展所需要的经济稳定环境,同样需要建立畜产品价格支持保护制度。③发挥农牧民中介组织在畜产品生产者价格形成中的作用。目前我国畜牧业发展中出现的农牧户和龙头企业之间的交易中畜产品的定价实际上就是一项典型的通过相关参与方讨价还价的交易活动。在这种交易方式下,建立对话机制以确定畜产品价格显得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对话机制,或者对话机制不健全,必然会影响到合同的履约率。目前我国畜牧业产业化中龙头企业与农牧户之间签订的合同纠纷多,与我国畜产品定价机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当然,对于众多的农牧户,为了节约交易成本,龙头企业如果能够和代表农牧民利益的中介组织对话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各地在畜牧业发展中已经成立了一些专业协会和合作社等农民中介组织,今后它们除了具有解决生产技术和销售问题的职能外,还应赋予它们参与畜产品价格形成规则制定参与权。在相关规则中,更应鼓励能够代表农牧户利益的畜牧业中介组织与龙头企业共同参与畜产品价格的形成,积极探索有效畜产品定价机制的建立健全。

8.3.2.3 完善畜产品国家储备制度

一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筹措储备资金,建立和实施畜产品风险储备制度。尤其是建立生猪最低保护价制度和完善落实猪肉储备制度,在认真落实好国家现有母猪保险、补贴等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稳定生猪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应完善落实猪肉储备制度,企业根据政府指令进行储备和抛售,通过建立猪肉储备,以适应调控生猪市场的需要,以便猪价下跌时适时收购,保护养殖场(户)的利益,肉价上涨时适时投放,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一方面,当生猪市场供大于求,猪价下降偏离均衡价位,进入浅蓝色警界,就应引起相关部门注意,一旦进一步下跌,有关部门就应入市收购增加储备,遏制猪价下降,稳定生猪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在生猪市场供不应求,猪肉价格上涨偏离均衡价格较远时,为避免跟风现象,企业可按照政府指令及时向市场投放储备肉,增加猪肉供应,遏制肉价过快上涨,稳定肉价。另一方面,完善(包括生猪储备和鲜肉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储备冻肉单位确保冻肉安全,充分发挥肉食储备和食品加工企业“蓄水池”式的市场调节作用。由于国家储备肉对养殖企业是有财政补贴的(平均每头猪30~40元),极容易产生垄断,甚至有滋生腐败的可能。目前的国家储备基地基本都是像双汇、金锣等一体化的企业,并且只有从定点屠宰场出来的猪肉才可以上市,这就导致每个地方的猪肉的上下游企业形成了一个地区垄断集团,对价格也产生了操纵的可能,因此要完善生猪储备和鲜肉储备的监督管理。二是,相关部门可在生猪屠宰销售环节,按一定比例收取价格调节基金,有数据显示,农民和中间经营商盈利比值为1.02∶1。单位时间劳动效率分析比较,农户、贩运商、屠宰商、零售商的收益比值为1∶32∶14∶68。猪肉零售商的收益是农民的68倍,因此在屠宰销售环节收取调节基金,基金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开设专户,专款专用。可在生猪生产环节出现较大亏损时,按头定额直补给养猪户,以丰补亏,减少养猪户的损失,维持养猪业的正常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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