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汽车消费信贷
任务目标
掌握贷款购车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会为各类客户制定贷款购车计划书及其实际支付和分期支付金额数值。
任务下达
了解中国汽车消费的另一种形式——贷款购车,贷款购车过程中的个人汽车信贷、经销商汽车信贷及机构汽车信贷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在进行汽车信贷时需要提供哪些基本资料,并清楚汽车消费信贷的标准。
任务分析
中国的汽车消费信贷是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诞生的一种消费形式。汽车消费信贷促进了中国汽车产业的市场流通。由于私人购车已成为汽车消费的一种主体形式,因此汽车信贷也就面临要对广大消费者负责的问题。在汽车消费信贷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对信贷主体的要求不同、监管力度和保障体系也发生了变更。随着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量的增加,不同模式的汽车消费信贷不断产生和发展,这就进一步要求从事汽车销售工作的人员要清晰掌握汽车消费信贷的具体要求,以便及时准确地为客户作出贷款购车方案,确保在汽车消费信贷过程中各方利益均得到最大保障。
引入案例
以小杨为例,对3种买车方式(全款购车、银行贷款购车和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购车)的流程详细比较如下:
(1)小杨首先向贷款公司(大的经销商都有常驻的贷款公司代表)提供必要的证件,贷款公司将这些材料提供给放贷的银行。
(2)银行对小杨进行家访与拍照,并调查小杨的材料是否属实。
(3)小杨到银行接受面试,银行方面会提出一些问题,根据小杨的回答银行会给一个评估分数。
(4)银行方面会根据小杨的条件进行一个综合评定,决定是否给小杨放贷。
备注与简评:
(1)不同品牌的经销商以及不同贷款公司的过程大体相同,但可能有一些微小的差别。
(2)手续费:贷款公司一次性收取贷款额2%~3%的手续费,贷款1万元就要收取200~300元。
(3)利率。国家规定的基础贷款利率是:三年期年利率:5.76%(万元月还款约300元);五年期年利率:5.85%(万元月还款约190元)。国家允许不同银行利率有细微的差别。
(4)举例:10万元车首付50%,贷款5万元的话,三年期月还款约1 500元。
总支出(月还款×36+手续费+50 000)=105 250元
五年期月还款约950元
总支出(月还款×60+手续费+50 000)=108 250元
(手续费按照1 250元计算)
资信调查:
(1)小杨在经销商处填写贷款申请表和授权书(小杨授权一家资信调查公司审核小杨的资信资格),同时交少量的订金,经销商再将这些资料传真给汽车金融公司。
(2)由汽车金融公司直接找到小杨,要求小杨提供进一步各种的详细证件和证明,进行家访,并调查小杨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
(3)金融公司调查评估后确认小杨有资格得到贷款,并将正式贷款合同与批款函送达给经销商。
(4)经销商通知小杨到店填写正式贷款合同,并交纳首付款,资信调查过程基本结束。
备注与简评:
(1)手续费:金融公司除了利息外没有其他费用。
(2)除标准信贷外,大众金融还有一种“百龙信贷”。它将贷款额的20%作为尾款,既可一次性结清尾款,也可以再申请将尾款分为12个月还清,灵活性更高。
(3)各家公司利率算法不同,还款额未必与利率成正比,如:
大众金融利率为:三年期利率:6.88%(万元月还款310);五年期利率:6.99%(万元月还款200元)。
GMAC利率为:三年期年利率:6.99%(万元月还款309元);五年期年利率:7.33%(万元月还款200)。
(4)举例(大众金融与上汽通用金融(GMAC)基本相同):10万元车首付80%,贷款5万元的话,三年月还约1 530元,总支出105 080元;五年月还约1 000元,总支出110 000元。
举例中我们发现金融公司的总支出比银行贷款多一些,但是还款方式更灵活,因此各有利弊,消费者可自行选择。
相关知识
《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四章 机构汽车贷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审慎确定借款人的资信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地区分布、借款人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因素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别的汽车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类汽车贷款的风险级别。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不良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和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放抵押贷款,应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设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该贷款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知识链接
一、汽车消费信贷
汽车消费信贷即对申请购买轿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是银行与汽车销售商向购车者一次性支付车款所需的资金提供担保贷款,并联合保险、公证机构为购车者提供保险和公证。
二、中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历程
中国汽车信贷市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只有显著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可划分为:起始阶段、发展阶段、竞争阶段和有序竞争阶段。
1.起始阶段(1995年至1998年9月)
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起步较晚,也就是在1995年,当美国福特汽车财务公司派专人来到中国进行汽车信贷市场研究的时候,中国才刚刚开展了汽车消费信贷理论上的探讨和业务上的初步实践。这一阶段,恰逢国内汽车消费处于一个相对低迷的时期,为了刺激汽车消费需求的有效增长,一些汽车生产厂商联合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和规模之内,尝试性地开展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由于缺少相应经验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逐渐暴露和产生出一些问题,以致于中国人民银行曾于1996年9月下令停办汽车信贷业务。
这一阶段一直延续到199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为止。其主要特点为:汽车生产厂商是这一时期汽车信贷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受传统消费观念影响,汽车信贷尚未为国人所广泛接受和认可;汽车信贷的主体——国有商业银行,对汽车信贷业务的意义、作用以及风险水平尚缺乏基本的认识和判断。
2.发展阶段(1998年10月至2002年末)
中国人民银行继1998年9月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之后,1999年4月又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至此,汽车信贷业务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改善信贷结构,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国内私人汽车消费逐步升温,北京、广州、成都、杭州等城市,私人购车比例已超过50%。面对日益增长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需求,保险公司出于扩大自身市场份额的考虑,适时推出了汽车消费贷款信用(保证)保险。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方合作的模式,成为推动汽车消费信贷高速发展的主流做法。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为:汽车消费信贷占整个汽车消费总量的比例大幅提高,由1999年的1%左右,迅速升至2002年的15%;汽车消费信贷主体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扩展到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在整个汽车信贷市场的作用和影响达到巅峰,甚至一些地区汽车信贷能否开展,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参与。
3.竞争阶段(2002年末至2003年)
从2002年末开始,中国汽车信贷市场开始进入竞争阶段,其最明显的表现为: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已经由汽车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上升为银行之间的竞争,各商业银行开始重新划分市场份额,银行的经营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由过去片面强调资金的绝对安全,转变为追求基于总体规模效益之下的相对资金安全。一些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起步较晚的银行,迫于竞争压力,不得已采取“直客模式”另辟蹊径。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银行“直客模式”与“间客模式”并存;银行不断降低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延长贷款年限,放宽贷款条件、范围,竞争导致整个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下降,风险控制环节趋于弱化,潜在风险不断积聚;汽车消费信贷占整个汽车消费总量的比例继续攀升,由2002年的15%提高至2003年上半年的20%左右;保险公司在整个汽车信贷市场的作用日趋淡化,专业汽车信贷服务企业开始出现,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4.有序竞争阶段(2003年、2004年及以后)
目前,长期以来积聚的信贷风险在一些地区已表现出集中爆发的态势,纵观整个中国汽车信贷市场,正在逐步由竞争阶段向有序竞争阶段发展,衡量标准为:
汽车信贷市场实现分工分业,专业经营、专业汽车信贷服务企业已成为整个市场发展的主导者和各方面资源的整合者及风险控制的主要力量。银行成为上游资金提供者,汽车经销商和汽车生产厂商成为汽车产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产业趋于成熟,平均年增长率稳定为5%~8%。产品设计更适应市场,风险率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三、贷款收费标准
(1)按揭消费车辆贷款额在30万元以下的,收取保费原值、公证抵押费800元及履约保证金;资信担保费按照贷款额的1%收取,最低不能少于500元/台。
(2)针对高价车型业务,车险保费均不返,贷款额为30万元(含)以上的收取资信费为贷款额的1.5%;另加上门调查费。
(3)上门调查费按300~500元/台收取。其他周边区域根据不同的路程,费用会略有不同。
(4)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统一按贷款额3%收取,最低不少于3 000元(公司开收据)。
(5)按揭贷款车辆保险2~3年的保单一起做,资信费可降低0.2%~0.5%收取(公司直接客户)。
以上收费条件各个地区相差不大,相差不会超过1 000~2 000元。
四、所需提供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本。
(3)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结婚证(没有结婚的开未婚证明,上面所需资料只需提供一个人的就可以)。
(5)企业还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近三月完税证明;企业法人还需要提供章程。
五、贷款购车流程
客户咨询→决定购买→索取表格→准备资料、填写表格→提交资料→初审→上交银行复审→批准→交首付款→签合同→挑车→办理一条龙手续→提车→售后手续交接→客户维护
购置税计算公式:车价×首付+购置税+保险。
六、贷款购车名词解释
1.什么是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是由汽车制造商出资成立的、为买车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它的成立与变更必须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服务内容与范围也要由银监会进行监督。
2.汽车金融公司能为消费者做什么
汽车金融公司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贷款服务,此外还能为汽车经销商提供采购车辆和营运设备贷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等一些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
3.目前国内金融公司的现状如何
到目前为止,在国内已经获准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有5家: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GMAC)、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福特汽车金融公司(名称未定)和戴-克集团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通用和大众已经开业,丰田和福特也即将开业,戴-克刚获准成立。消费者已经能在少数指定经销商那里得到汽车金融公司的服务,但这种合作经销商数量还很少,处在试点阶段。
任务实施
通过对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及相关知识的学习,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迅速准确地为客户计算出不同模式的汽车消费信贷下客户所需提供的资料和支付的金额,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应如何选择和贷款购车流程。并能准确计算出某一品牌汽车的各种汽车消费信贷的资金支付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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