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档案资料基本数据分析
笔者从医院医务科获得1998—2006年关于医疗纠纷的文字档案。经过初步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这些年医疗纠纷的基本情况。现将档案统计的基本情况呈现如下:
2.1 医疗纠纷各年例数
表1 1998—2006年各年医疗纠纷的数量统计表
图1 1998—2006年医疗纠纷数量统计图
为直观其见,我们将医院的医疗纠纷数量分别用表格和图形表示出来,见表1和图1。需要指出的是,在我们所得的资料中,2000年的数据只统计到9月12日,之后的数据在档案中不可见。由于医务科几经换人,当年的实际数据,现在在任的负责人也不清楚。我们分析,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2000年9月12日到12月31日之间没有纠纷,但综观其他年份的数据,这期间一起医疗纠纷都没有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二是数据保存在其他记录本中,但现在找不到,这种可能性非常大。因而在图1中,为了显示1998年到2006年这几年医疗纠纷的变化趋势,没有将2000年的数据统计入内。通过图1,可看出的大体趋势是:1998—2002年,医疗纠纷逐步增加,并在2002年达到顶峰,而后从2003年开始,纠纷数量又有所下降,期间也有所回升。那么为什么会形成以2002年为顶峰的近似正态分布图形呢?笔者在和医务科的相关负责人谈到这个问题时,他认为,“主要是由于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笔者也赞同这一说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使得医方和患方的权利和义务更为明确,并且“举证倒置”对患方有利,患方容易投诉。当然,条例起作用并不是单一的,媒体的宣传、已有医疗纠纷的处理等是共同起作用的。
2.2 医疗纠纷各科室(部门)分布
按科室统计医疗纠纷的分布,我们发现医疗纠纷在各个科室均有发生,但发生频次不同。这里我们以2005年的数据为例。2005年,全年医疗纠纷33起,与急诊科有关的纠纷就有10起,占到30.3%。这与急诊科的特有的医患关系有关。急诊病人大都属于突发及意外事件,没有心理准备,病人表现烦躁、恐惧、焦虑,情绪极不稳定,与医务人员接触时间短,不易建立良好的信任感;急诊病人陪同人员多表现惊恐,不知所措,对外界事物及语言承受能力非常脆弱,医护人员在紧张抢救中易忽视家属的心理反馈,甚至对家属呼来唤去,引起家属不满。
按照社会学家帕森斯(T.Parsons)的观点,在急诊医患关系里,病人与医生的地位是不对等的,更容易形成医生的权威(authority)和病人的依赖(de-pendence)。对于急性病病人来说,治疗往往具有“紧迫性”(借用Pierre Bour-dieu实践的“紧迫性”断言),医生必须对患者的需要作出迅速的决定时,患者的拒绝与协调的选择很快就会遭到抛弃。当然这对治疗急性病人来说,是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治疗的时间。但同时,由于沟通不充分、急性病人本身的高风险性以及医生的完全支配,一旦治疗效果不佳,患者及其家属就会认为医生擅自做主,没能让患方知情同意,或是以其他理由投诉医务人员,引起纠纷。
2.3 纠纷(投诉)内容分类
通过阅读档案资料,发现病人或投诉人(有时投诉人并不是病人本人,而是其亲属朋友等)的投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块:医患沟通、责任意识、医疗技术、收费及其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很多医疗投诉的内容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包括以上内容的某几个方面,这里将医疗投诉内容分为几块,只是为了统计的方便,便于从总体上观察医疗投诉的内容,而不能反映各例的情况。分年统计医疗纠纷的内容,可得表2。
表2各年医疗投诉内容分类表
现在有必要对投诉内容的各内容解释一下。投诉“医患沟通”的,主要是指医务人员解释不够,解释得不清楚,导致患者或家属有疑问,另外就是在医患沟通中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问题。投诉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差占了“医患沟通”的大部分。在196例医疗投诉(纠纷)案例中,投诉“医患沟通”的占27.0%。“责任意识”,体现在医务人员认真地为病人做好医疗工作,其中护理工作是一项十分敏感的工作。由于种种原因,打错针、拿错药、工作粗枝大叶、马虎对待患者的时有发生。投诉医务人员“责任意识”的占总例数的28.6%。“医疗技术”方面,主要是指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失误或是医疗技术还没达到治疗某类疾病的高度,导致病人状况恶化或是没有达到病人及其家属的预期,病人及其家属就会认为是由于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的,属于医疗事故。投诉“医疗技术”的占了38.8%。“收费”问题主要体现在病人认为收费多、收费高;或是由于认为医务人员有过错,要求减免医药费,甚至是赔偿费用。在案例中,很多投诉或纠纷的最终诉求都落在要求赔偿损失或是减免医药费上。由于费用问题而引起纠纷的占28.6%。“其他”,如涉及第三方付费,患者及其家属怀疑医务人员与第三方共谋,少开药,督促早出院,又如病人在医院跳楼,家属认为医院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等。这类投诉和纠纷占6.1%。
2.4 处理结果
根据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等民事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者,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事实上,这条规定明示了解决和处理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即协商解决、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在实际的操作中,可能还包括其他的途径,如打、砸、闹等方式,但往往最终都以上述三种方式化解。对于这三种方式,也可以做一些更细微的分类,如协商解决包括沟通协商解决(解释清楚即可)、赔偿协商解决,或是分为需要医疗事故鉴定的协商解决和不需要鉴定的协商解决。我们手头上的档案资料,对于处理方式这一块内容,只有2005年和2006年的比较完备,其他年份的这部分内容要么没有记录,要么就是记录不详。故这里我们仅以2005年和2006年的数据做分析。
表3 2005年和2006年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分类表
通过表3可以看出,在2005年和2006年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中,协商解决的占主要比重,2005年占了87.9%,2006年全部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并且,通过沟通就能解决的医疗纠纷占主要部分。2005年沟通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占69.7%,2006年占85.0%。这两年中,行政调解的没有一例,民事诉讼的也仅仅在2005年占了12.1%。从表3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即在医疗纠纷处理方式中,主要是医疗协商解决,尤以沟通协商解决为多,民事诉讼的为少数,而行政调解的方式没有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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