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投资回收期法
一、投资回收期法
投资回收期(Payback Period,PBP)是指从项目每年的净收益补偿项目投资所需要的时间。投资回收期从项目开始投入之日算起,包括建设期,单位通常用年表示。这个指标反映了投资的回收速度,同时也能部分反映方案的风险,投资回收期越短,投资回收速度越快,方案的风险越小。根据是否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可将投资回收期分为静态投资回收期和动态投资回收期。
(一)静态投资回收期
静态投资回收期(Conventional-payback Period,PBPc)是指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以项目的净收益补偿项目全部投资所需要的时间。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m′———累计净现金流量开始出现正值的年份数。
如果投资发生在起始点,且项目投产后每年的净收益均相等,即投资总额为K,NCt=R-C,则静态投资回收期的公式可简化为:
采用投资回收期评价项目时,需要将计算所得的投资回收期与同类项目的历史数据和投资者意愿确定的基准投资回收期相比较。设标准投资回收期为T0,则判断准则为:(1)对于单一方案,若PBPc≤T0,则项目可行;若PBPc>T0,则项目不可行。对于多方案的必选,以PBPc较小者为优。
(二)动态投资回收期
动态投资回收期(Discount-payback Period,PBPd)是指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方案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为零的时间。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m″———累计净现金流量现值开始出现正值的年份数。
如果投资发生在起始点,且每年的净收益均相等,则动态投资回收期的公式可简化为:
采用动态投资回收期评价项目时,其判断准则与静态投资回收期相同。
【例4-7】有两个技术方案,其投资与年净现金流量见表4-4,标准收益率为10%,试分别用静态与动态投资回收期法比较两方案。
表4-4 两个技术方案的有关数据 单位:万元
解:根据表4-4中数据,可求得A方案的投资期回收期为:
B方案的投资回收期为:
根据上面所求结果,PBPcA>PBPcB,PBPdA>PBPdB,则无论是静态投资回收期还是动态投资回收期,A方案都优于B方案。
(三)投资回收期法的局限性
(1)投资回收期是以投资回收速度作为方案取舍的标准,它只把回收期内的净收益与投资进行比较,而没有考虑回收期以后的盈利情况。因此它不能全面反映方案的经济效益。
(2)投资回收期在评价技术方案的风险方面虽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是有限的。投资存在风险,时间越长,不确定因素越多,风险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回收期可以作为一种度量风险的工具,投资回收越快,意味着蒙受亏本的可能性越小。但是,投资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回收资金,而是为了充分发挥投资的效益并获得盈利。投资的风险不仅表现在能否回收资金,更表现在能否实现预期的盈利上。由于回收期的计算不包括投资回收以后方案的收支与盈利,所以它不能反映投资的全部风险。
(四)投资回收期的适用范围
投资回收期法虽然不宜作为评价经济效益的主要方法,但由于具有简单易用的优点和一定的评价风险的作用,所以在下列情况下,仍然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1)资金来源困难的企业,期待尽早回收资金。采用投资回收期法,把投资回收速度作为评选方案的标准,对加速资金回收有一定的意义。
(2)缺乏预测能力的企业或投资风险较大的方案,为避免蒙受损失,少担风险,采用回收期法也有一定价值。
(3)当企业投资的目标是以盈利为主,兼顾资金的回收速度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方法进行评价,即NPV或NAV为主度量投资的盈利水平,以回收期法为辅测定资金的回收速度,做到二者兼顾。
二、追加投资回收期法
追加投资回收期(Incremental Payback Period,ΔPBP)是指两个方案比较时,某一方案k比另一方案j多支出的投资(即追加投资),通过其多获得的净收益(盈利的增加或成本的节约)来补偿追加投资(或多支出投资)所需要的时间。
投资回收期反映的是单一方案的绝对经济效益,但在考虑投资活动时却往往需要对多个互斥方案之间的相对经济效益进行比较,这样就需要采用追加投资回收期法。在一般情况下,在满足相同需要的条件下,投资额相对较大的方案,其生产成本相对较低;而投资额较小的方案,其生产成本相对高一些。因此,追加投资回收期可以通过比较备选方案的成本和投资来获取。
若投资发生在起始点,且备选方案k和方案j各年的收入相等,则追加投资回收期ΔPBP的公式为:
式中 Kk、Kj———分别为k、j两方案的投资额
Ck、Cj———分别为k、j两方案的年经营成本
若ΔPBP≤T0,则说明追加(或增加)投资经济效益好,追加投资经济上可行。同时也表明投资较大的方案k的经济效益优于投资较小的方案j。若ΔPBP>T0,则说明追加投资的经济效益不好,追加投资不可行,即表明投资较大的方案k的经济效益差于投资小的方案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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