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的体制基础
OECD在《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对公司治理结构给出了一个有代表性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等特殊形式。由于公司的形式不同,因此在法人治理结构上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公司制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组织制度,最明显的特征是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的,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运行,既保证了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自主权,又不至于失去投资者(股东)的最终控制权。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大)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股东(大)会的形式取决于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是基础性、根本性的。一般来讲,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优于人数较少股东的公司。但公司治理的本质要求是一致的。无论是上市、非上市,无论是私人公司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多股东,还是单一股东,治理要求趋一致。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出资公司应有的治理要求。因为国家出资公司广泛地讲是公众公司,更应有好的公司治理,同时也为股权多元化改造做准备。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也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结构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部分。董事会结构的主要内容可包括董事会规模、成员结构、董事组成、外部董事、专门委员会等内容。(1)董事会规模。对于董事会的规模没有一定规定。董事会人数过多,影响运作效率。可是人数过少难以安排专门委员会。据科思费瑞国际公司调查,《财富》美国1 000强平均董事会规模11人,其中内部2人,外部9人。(2)董事会结构。董事会的成员结构,不同规则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一般可分为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兼职董事和专职董事、连锁董事和非连锁董事、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和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等。在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占绝大部分,特别是增加独立董事是近几年来发展趋势。国际上大企业外部董事一般超过一半(美国是绝大部分)。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中也增加了外部董事数量,都在争取条件超过一半。国资委在央企董事会试点工作上引导外部董事超过一半,并与扩大试点企业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相联系,也反映了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的趋势。(3)董事会组成。董事会组成的特点则是全体董事特质的集合。董事个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对董事会建设至关重要。不同业务和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需要的董事是不同的,董事会中需要与公司特点相契合的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董事的结构和组成在保持基本平稳的情况下应是动态的,随公司战略发展,不断调整优化。(4)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是近几年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方面,其目的是提高董事会决策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专门委员会一般包括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等委员会。各公司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方面的专门委员会,甚至是阶段性的专项任务委员会,比如资产管理处置委员会、重大交易委员会等。董事会有效地发挥职能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完善与董事会制度配套的基本制度,确保董事会有恰当的构成,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认知资源优势和群体决策优势,给予董事、经理足够的激励,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并建立优秀的企业文化,是让董事会更好地发挥职能的有效措施。
(三)监事会
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1—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四)经理层
经理层是董事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权。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中,最具特色的是公司经理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尽管公司经理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但公司法对其职权直接作出了列举式规定。有学者据此将经理职权分为四类:组织经营权、公司内部规章制定权、人事任免权、其他权利,并指出其中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定权包括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等权利,而这些权利在西方国家公司立法和公司实践中多由董事会行使。因此,中国公司经理的权限范围明显大于其他国家(地区)公司法所规定的经理权。由于这一原因,中国公司经理的地位几乎相当于其他国家公司董事地位,而《公司法》对经理的任职资格、兼职限制以及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与对董事的规定完全相同,也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在公司经理制度的实践中,恰恰是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经理与董事长的关系、对经理权的限制性规定、经理的报酬和激励等问题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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