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违法违规或违反义务将承担的责任
董事违法或违反义务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
《公司法》在第12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一方面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另一方面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民事责任
从公司角度而言,公司对董事因违反忠实义务而取得的收入享有“归入权”。《公司法》围绕忠实义务的履行详细规定了许多董事“不得有”的行为,董事违反这些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种不法收入可能是直接挪用公司资金所取得收益、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所取得的报酬、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益等。公司对这种不法收入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归入权。
公司对董事还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民事赔偿责任既包括违反忠实义务,也包括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况。《公司法》新修订版还对追究董事责任的程序作出细致的设计,例如股东可以提出代表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董事面临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管环境
近几年来,发达国家公司股东因利益受到损害而提起的诉讼呈上升趋势,对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惩戒力度也日益加大。例如美国能源企业安然公司,2001年12月因出现重大财务丑闻而宣告破产,公司股东们后来提出集体诉讼,要求巨额赔偿。10名安然公司的前董事在2005年初同意自掏腰包,交出在公司财务丑闻败露前通过抛售公司股票所获得的赢利,金额达1 300万美元,作为总额1.68亿美元和解费用的一部分,与公司股东达成诉讼和解,另外的1.55亿美元将由保险公司支付。安然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被指控的二十八项罪名中十九项成立(包括欺诈、内部交易等),于2006年10月23日被法院判处24年4个月徒刑,罚款1 800万美元。迫于巨大的诉讼压力,安然公司前董事长肯尼斯·雷在2006年7月因心脏病突发暴亡。虽然人都死了,但因陪审团宣布肯尼斯·雷被指控的罪名成立,美国劳工部仍然要求雷的家族必须支付1 200万美元赔偿金,用于弥补安然公司员工的养老金损失。
在资本市场全球化的浪潮下,中国公司近年来纷纷赴海外上市,一则可以从海外市场募集资金,二则可以借助海外上市的光环提升公司的商业形象。但海外市场法律严密细致、与中国法律存在一定差异、监管制度成熟完善、责任要求苛刻死板,已造成相当一些中国公司动辄得咎,经常难逃巨额的诉讼成本、高额的罚款与民事赔偿,董事或高管个人甚至还有牢狱之灾。比如在美国有一些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专门喜欢对在美上市公司提出股东代表诉讼或集体诉讼,只要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稍有疏忽,他们就闻风而至、不依不饶。网易、中国人寿、分众传媒、南京中电光伏、巨人网络等中国在美上市公司都曾遭遇此类诉讼。
在新加坡上市的中航油公司2004年底曝出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原因是在违规进行的石油衍生品交易中操作失误。2006年3月新加坡法院判处中航油原总裁陈久霖4年零3个月的监禁和33.5万新元(当时约合20.6万美元)的罚款,罪名主要是故意隐瞒巨额亏损、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违背法律规定的董事职责等。另外,三位中方董事也分别被新加坡法院罚款15万或40万新元。
中国公司治理的法律监管环境也日益完善。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其中涉及证券纠纷的案由有20多个,包括证券发行、返还、欺诈、内幕交易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股东会议召集权、表决权纠纷,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等。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又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些都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依据。在随后的一些中小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的案例中,董事及高管有时成为附加被告。因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问题,嘉宝实业公司先后遭遇25名中小投资者的起诉,2002年9月至2003年1月间公司与这些投资者陆续达成和解协议,上市公司仅承担部分的诉讼费用,而部分董事承担对于投资者的赔偿款合计62 773.66元,虽然金额不算很大,但却开创了董事赔款的先例。在广大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各级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下,董事面临巨大的压力,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违反忠实或勤勉义务的行为,或者工作疏忽、行为不当,就很有可能在相关的民事纠纷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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