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股权董事产生的背景和任职条件
(一)产生背景
国有股权的管理是现代社会国家管理的共性问题,其存在和发展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但在我国却是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出现的新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理念的引入,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势在必行,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归国家,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国有股权[4]代表问题由此产生。同时,伴随国资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公有制实现形式不断的多样化,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已经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本节的国有股权董事,指由国有股东委派或提名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5]他们首先要对国有投资主体负责,认真贯彻国有投资主体的意图,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同时,要对企业负责,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
(二)任职条件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四章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的第二十三条指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良好的品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实,国有股权董事的特殊使命和职责决定其较高的任职门槛,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选人标准的基础上,国有股权董事除必须具有一般董事应具备的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经营决策、资本运营能力,法制意识、诚信品质和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经验外,还应具有强烈的党性观念、大局意识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价值取向,要认识到国有资产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经济基础,“代表中国大多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物质保障。国有股权董事还必须树立“实事求是、科学发展”的政绩意识,认真领悟科学发展观的真谛,带领企业走集约式的科学发展之路,在技术、管理创新、提高劳动者素养方面下功夫,要按照中共十七大党章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做出经得起人民、历史、实践检验的政绩,决不能以一己私利或小团体利益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