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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新能源政策演进过程

时间:2023-06-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的新能源政策演进过程1995年1月,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制订的《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明确了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产业建设步伐。199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中国的新能源政策演进过程

1995年1月,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制订的《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明确了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产业建设步伐。

1995年9月,在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发展新能源,改善能源结构”。

199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000年8月,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颁布的《2000—201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系统地分析了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的基础、市场开发的潜力、预期效益、制约因素和存在的问题,并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分以下几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0~2005年。逐步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政策体系以及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行业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监测、服务体系;加大对重点行业和产品的扶持力度以促进产业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量在我国商品能源消费总量中占0.7%,达到1 300万吨标准煤。

第二阶段:2006~2010年。完善可再生能源产业配套技术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政策体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量达到2 500万吨标准煤,在我国商品能源消费总量中占1.25%。

第三阶段:2011~2015年。大规模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大部分产品实现商业化生产;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使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新兴行业,其总产值达到670亿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量达到4 300万吨标准煤,占我国当时商品能源消费总量的2%。

2002年6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提出了清洁生产的概念。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该法律制定了财税激励措施和清洁或不清洁生产的产品目录及标准。

2005年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确定了可再生能源的范围,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同时规定对上网电价进行管制。

2005年7月,国务院发布2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对节水、节能、环保装备的技术支持目录,规定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节水和控制污染,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和收费政策。

2006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

2007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正案)》,其改进之处在于:完善了节能的基本制度,体现了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健全了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大了政策激励力度。

200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了循环经济概念,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制定具体措施。

2009年8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发布。此项草案的几项重要修改包括: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将全面获得政府财政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管理也将进一步完善;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为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草案还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电网企业应该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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