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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检验

时间:2023-06-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由此可见,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也是买卖合同中必须订明的一项内容。在我国,主管全国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和鉴定管理工作的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通常称为国家商检部门。

第一节 商品的检验

【案例思考9-1】在一笔外贸业务中,买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需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品质不符合规定,而且卖方仅提供了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①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②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简称商检,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指标、安全性能等项目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买卖合同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一致,是否符合进出口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交付货物以后,买方是否受领货物取决于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如果不相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向卖方追究违约责任。而当买方声称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时,卖方往往不予承认,这样,就产生了争议和纠纷。为了判明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就需要一个公证的第三方(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证明,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这种检验称为公证检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这项规定明确了买方对货物有检验的权利。但买方的检验权并不是强制性的,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机会检验货物,即表示放弃了检验权,从而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有些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是否检验不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而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定必须检验,这种检验称为法定检验,是不依当事人的意愿而强制实施的。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出口国的声誉,很多国家都规定了法定检验的制度。我国《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及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

由此可见,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也是买卖合同中必须订明的一项内容。

一、检验时间和地点

检验时间和地点是指在何时、何地对货物实施检验权。所谓检验权,是指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与接受货物的依据。检验时间和地点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也是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核心内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检验

由出口国的产地、工厂检验人员自行或按照合同规定会同买方验收人员于货物离开生产地点之前进行检验,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开产地前的责任。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变化,卖方概不负责。这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习惯做法之一。

2.装运港(地)检验

装运港(地)检验,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是指出口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前,以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或包装等检验证明作为买方接受货物的依据。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无复验权,除非买方能证明货物的变质或短量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固有的瑕疵造成的。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又称“到岸品质、到岸重量”,是指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段时间内,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验货并出具品质、重量(数量)检验证明作为买方接受货物的最后依据。如果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或重量(数量)与合同不符且可归责于卖方,则买方可以采取相应救济方法,卖方需对此承担责任。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这种方法将检验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并以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买方接受货物的依据。这种做法主要适用于需要安装调试的成套设备、机电仪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在出口国装运港(地)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验货,以其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付款或向银行议付的单据之一,货到目的港(地)后,买方行使复验权。如经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复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且可归责于卖方,买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凭复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比较公平合理,因而在进出口业务中应用甚广。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这是以装运港(地)检验机构验货后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作为重量的最后依据,以目的港(地)检验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作为品质的最后依据。习惯称为“离岸重量、到岸品质”。通常适用于大宗商品交易的检验,以调和买卖双方在检验问题上的矛盾。

二、检验机构

国际贸易中的商检工作一般由专业的检验机构办理。在国际贸易中,可供买卖双方选用的商检机构很多,按组织性质大致分为下述几类:(1)官方检验机构,即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等。(2)半官方检验机构,即指有一定权威、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等。(3)非官方检验机构,即指由私人创办、具有专业检验及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等。

在我国,主管全国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和鉴定管理工作的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通常称为国家商检部门。后来,为进一步发挥其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作用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及同国际接轨的需要,国务院在2001年4月10日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之合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我国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最高机构。合并以后,原通关模式不变,检验检疫职能不变,垂直管理体制不变。

三、商品检验的内容和检验证书

商品检验机构依据委托人的要求,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及其他内容进行检验、鉴定。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就是检验机构在检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检验证书种类繁多,常见的检验证书有: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包装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健康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熏蒸证书、温度检验证书、残损检验证书、船舱检验证书、货载衡量检验证书、价值证明书、产地证明书等。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应根据成交货物的种类、性质及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贸易惯例来确定交易中应取得何种商品检验证书,并在合同中加以规定。

上述各种检验证书针对不同商品的不同检验项目出具,其内容、形式各有差别,但作用基本相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2)它是办理索赔、理赔的凭证。(3)它是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4)它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5)它是进口国家实行关税差别待遇的依据。

在我国,检验证书通常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签发,也可由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出具。需要注意的是,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两个月,鲜活商品的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周,出口方应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尽快装运,以免逾期,否则需重新办理报验。

四、检验依据和检验方法

商品检验的依据是检验和衡量进出口商品是否合格的依据。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并出证,必须先确定检验的依据。在选用检验依据时,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使用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

(2)法律或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凭样品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3)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如果低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检验。

(4)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使用的标准,且买卖合同中也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的检验标准不明确,则按生产国标准检验;如没有生产国标准,则按国际通用标准检验;如无生产国标准和国际通用标准,则按进口国标准检验。

(5)在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信用证中规定的标准也是必须使用的,即既要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又要符合信用证中规定的标准。如果二者规定不一致,则按信用证规定的标准检验。

检验方法是指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时抽样的数量和方法。在检验中一般采用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学检验等方法。鉴于对同一项目、同一检验可能有多种方法可供选用,而所得结果却不尽相同,所以最好在合同中订明相应的检验方法。

五、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繁简不一,一般包括:买方复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等。

例1 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示例:

“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量(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和/或数(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天内。”

例2 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示例:

“双方同意以××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证明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但是,货物的品质和数量或重量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货到目的港××天内,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负责外,买方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所有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者,买方可应卖方要求,将货物的样品寄交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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