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也是处理双方出现履约纠纷的依据之一,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应特别小心谨慎地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签约前应认真调查和分析对方的资信
【案例思考11-1】中国甲公司为建造一个新型铸造厂需引进一套铸造设备,遂向美、德、日等国知名厂家发电询盘,但报价都在1千万美元以上,我方难以接受。西班牙商人乙得知情况后主动向我方报出500万美元的价格,保证按我方要求的技术水平供货。我方虽对乙了解不深,但苦于找不到条件优惠的供货渠道,即与乙签订了正式供货合同。双方约定:买方于订约后15日内开出信用证,卖方于年底(12月31日)前交齐全部设备。但是年底乙只交付了203万美元的货物,我方就此与乙交涉,乙便以种种借口推脱责任,要求延期,并提出“鉴于美元汇价下跌,合同价格应加价50万美元”。我方对乙的这种行为极为不满,但考虑到工期紧张,再找供货商十分困难,于是经讨价还价,与对方达成了加价30万美元、不迟于次年9月底交齐全部货物的变更协议。结果到签约次年的9月底仍有120万美元的关键设备未交付,此时我方信用证已经到期,乙要求继续延长信用证期限。迫于工程需要,我方经办人员口头答应了对方要求,但因种种原因信用证未能延期,乙以无信用证为由停止供货。在此情况下,我方不得不决定对乙采取诉讼手段。经过调查发现,乙只是一个小商人,其下属几家小公司早已先后倒闭,且因其对铸造设备行情估计不足,为向我方供货,乙已欠下了制造商很多货款,有些制造商已对乙采取了措施。这样,即使我方在诉讼中胜诉也不会有实质收获。至此,我方工期拖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如果不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和分析,盲目地签订合同,则很可能会出现货物损失或货款损失的情况,如出口业务中对方拒收货物或收货后拒付货款,进口业务中向对方预付货款或进口货物质量低劣等。只有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后,根据对方的资信来决定合同的签订,才能保证下一步合同的履行。
2.凡在我国境内签订或在我国履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合同订立地和履行地都在国外,则也要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以备他方违约时有证可查。在发生争议时用《公约》规则保护自己。
3.应正确估计我方的履约能力
【案例思考11-2】内地甲进出口公司与香港乙公司签订了2亿条X产品买卖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三个月内,价格条款为每条××美元CIF香港,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实际上内地公司并无在三个月内加工2亿条X产品的能力,因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厚,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其他公司订立了合同。合同期满,内地公司未能向外方交付X产品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对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规定拒收,并以内地公司违约而要求支付违约金××多万元,内地公司损失巨大。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利用合同违约金条款作弊的案例。
如果匆匆与对方订立合同,当我方发现履约能力有限时则为时已晚,构成了违约,以致遭受赔偿追索。履约能力在我方出口交易中表现为能否按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交付货物;在进口贸易中则表现为能否按规定受领货物和支付货款。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实行无过错原则,即违约方尽管导致违约时主观上无过错责任,但行为已造成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是符合免责的条件。
4.在签订标的条款时,应注意条款的内容明确、具体、全面
【案例思考11-3】2007年,中国A外贸公司与德国S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出口X产品合同。根据中德贸易协定规定,凡中国从德国进口货物,均按德方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凡中国出口到德国的货物则按中国国家标准进行验收。但是,这份出口合同的品质条款仅规定“交货品质为一等品”,并未说明一等品的含义。在实际操作中,中国公司出口的X产品遭到德方索赔。德方对中方出口的××万个产品几乎都判为等外品或二等品,提出了高达××万元的索赔要求。最后,中方公司向德方理赔了相当金额后才使此案得以解决。
(1)在签订商品包装条款时,应注意对包装材料提出明确的要求。如不对包装物的种类、性质、包装材料尺寸、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项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就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在签订合同填写包装条款时应订明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每件包含商品数量、包装尺寸、费用、性质、标志等。包装费用一般算在售价之内,特制或特种材料包装要明确费用由谁负担。
(2)在签订商品品质条款时,应对商品品质条款作明确规定。商品的品质是交易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它关系到进口商能否正常销售和获取利润。对商品品质条款不作明确规定或表示不严谨,都会留下隐患,成为引发纠纷的根源。而且一旦纠纷发生,由于商品品质标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会给问题的解决带来很大的困难,这些都是应尽量避免的。
(3)在签订合同的价格术语中,应尽可能地使用CIP。在使用这个价格术语时,要注意以下问题:其一,应明确我方作为卖方时承担的投保责任和由我方支付的保险费用。根据通则规定,CIP条件下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在实践中,买方可以要求加大保险范围和加大保险金额,如果我方认为其要求并无违反我国法律,则可以在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下给予办理扩保手续,但必须明确超过最低责任保险险别的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我方不能承担这种费用。其二,应明确承担的托运责任及其费用问题。按通则规定,CIP是费用自付,并用通常路线和惯常方式运至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这就是卖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其三,应明确风险责任的承担与划分标准。根据通则的解释,当货物在启运地交由承运人接管时起,货物灭失和损毁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运至目的地时止的费用均属承运人承担的范围。
(4)在确定合同期限时,应注意留有余地。因为在贸易实践中,由于出口交易履行过程环节较多,手续烦琐,涉及面较广,往往要经过多方的配合才能尽快完成,所以,在确定履行期限时,要注意测算准确,留有充分的余地,避免因履行期限或宽限时间过短而构成违约。
(5)应重视对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一致性规定。信用证是我国对外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的使用是极其严格的,只要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时间和内容稍有一点与信用证规定不同,银行就可以拒付。因此,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首先,要注意对信用证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使合同与信用证内容保持一致,便于买方按合同规定向开证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其次,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如“接到卖方备货通知书后××天内开证”,这样便于明确买方的开证责任。再次,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信用证的种类、金额,并明确规定由哪一方承担在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额外费用。
5.应注意法律适用条款的运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适用何种法律,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于各国在规定对外贸易适用法律方面有所不同,有些甚至相互冲突,因而造成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十分注意。根据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各国法律都同意双方当事人在投资贸易合同中自由选择合同执行与解释所适用的法律。这样,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能够充分了解所约定选择的法律;另外,由于当事人选择的自由度较为宽松,可以是当事人的本国法,也可以是第三国法,还可以是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因此,便于当事人运用自由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当合同一方提出选择适用的法律在争议的确认和执行中可能会导致对另一方利益的损害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自己认为公正的国家的法律或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但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必须是与合同具有密切联系,即坚持最密切联系原则,防止当事人运用自由选择原则,规避某些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首先,原则上适用双方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但在与我国订有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合同时,适用双边贸易协定;其次,对于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家或地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一般首先应考虑适用公约,也可根据合同不同特点选择我国或对方国家的国内法为准据法;再次,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无条件适用中国的法律。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同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当然,我方在谈判中应尽量适用我国法律,或者是我方比较熟悉的、不会在发生争议后需仲裁或诉讼时对我方不利的对方国家的法律或第三国法律以及国际惯例。
6.应注意订好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必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必须明确说明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适用仲裁的意思;其二,必须写明仲裁地点。如我方为出口方,则一定要力争在中国仲裁。如不能达成协议,则可规定在第三国或被诉人所在国仲裁;其三,必须明确规定仲裁机构,要具体明确其名称;其四,要明确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和仲裁的效力问题。仲裁的程序规则,要力争首先适用我国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的效力一般应是终局的,且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订立仲裁条款时,应注意对方所在国是否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公约,如果对方国未加入该公约,且未与我国签订有互相执行仲裁裁决的协议,当需要强制对方执行仲裁裁决时,则只有通过对方国的法院申请执行,或者通过外交途径,或由当事人直接要求对方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执行,或者通过对方国的社团机构协助执行。
7.应注意用好附加条款,以补救标准合同之缺陷
在我国以往的外贸实践中,习惯于使用格式合同。标准化的格式合同虽然具有快捷、简便的特点,但其缺陷也是比较多的。其一,许多合同的格式已跟不上世界经贸的步伐。以陆海联运提单为例,传统的陆海联运单据规定第一承运人只对第一程中的风险承担责任,对第一程以后的风险责任仅以货主代理人的身份负责交涉,而现在,这种提单已不能适应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要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期间,因此,传统的陆海联运提单已为多式联运单据所替代。其二,标准合同由于本身的局限性,不可能把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都规定进去。其三,标准合同有些条款的表述比较简单、不明确,有些甚至与我国法律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相抵触。凡此种种,在使用标准合同时应注意条款是否完备,否则,应订立附加条款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并声明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合同应前后呼应,浑然一体
合同是一个有机整体,条款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要注意条款之间的衔接和呼应,而且要与磋商的内容保持一致,以利合同的顺利履行。
【本章小结】本章界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分析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该采取的形式、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和在国际贸易具体业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学会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进行国际贸易实际业务是非常重要的。
思考与练习题
1.单项选择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
A.接受生效的时间 B.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
C.在合同获得国家批准时 D.当发盘送达受盘人时
(2)我国有权签订对外贸易合同的为( )。
A.自然人 B.法人
C.自然人或法人 D.取得外贸经营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取的形式是( )。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书面和口头形式 D.任何形式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为( )。
A.国内法 B.国际条约或公约
C.国际贸易惯例 D.以上三种
2.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法律,( )不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A.通过欺骗对方签订的合同 B.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C.走私物品的买卖合同 D.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
(2)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包括( )。
A.电报、电传 B.传真
C.电子数据交换 D.电子邮件
(3)签订书面合同是为了( )。
A.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 B.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C.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 D.显示我方的业绩
(4)我国外贸企业所使用的买卖合同包括( )。
A.商品目录 B.确认书
C.口头协议 D.正式书面合同
3.简述题
(1)为什么要签订书面合同?
(2)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3)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4.案例题
(1)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就我方向其出口某种商品订立了合同。该批货物运抵美国后,美国B公司寄来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的检验证明并要求退货。中方则认为合同中未规定“农药残留量”指标,不同意退货。从合同来看,双方并未规定“农药残留量”的标准,中方该种商品在国际上已畅销多年,可以说货物与合同并无不符之处,中方不应承担退货的责任。但是,就美方来说,美国对该种商品确有强制性规定,若中方不予退货则要遭受更大损失。请分析:①应如何处理此事件?②在以后的业务往来中,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2)2007年,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客商签订了进口X货物的合同,合同规定在美国西部港口交货。但中国公司开信用证时却写成了“美国港口交货”,漏掉了“西部”两个字。美方接到信用证后,通知中方在美国东部××港口接货,中方只好通知船方到该港口接货,结果多承担了一笔运费支出。请分析:①本案例的关键问题在哪里?②如果让你代表中方签约,则怎么签?
5.实训题
实训目的:通过扮演不同角色进行商务洽谈和签订买卖合同,使学生能够熟悉并掌握商务洽谈的程序和要领,学会进行商务洽谈,并学会根据洽谈的内容和结果签订商务合同。
实训内容:①商务洽谈;②签订商务合同。
实训组织:把全班同学分组,按每3人一组、每两组一对作为进出口双方进行分配,由老师给每组设定该组“公司”的经营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信用水平等,并提供相应的背景资料,分别扮演进出口方的两组同学首先进行商务洽谈,然后签订商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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