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民合作过程及理论内涵
(一)农民合作过程
社区共管通常比较成功的做法是,在社区和保护区本底调查的基础上,了解社区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及社区资源利用对保护区的压力与威胁;然后根据这些基础信息确定社区共管示范村,民主选出共管组织,共管组织按照具体要求与村民磋商制定资源管理计划,筛选发展项目,确定发展体系,在计划得到批准后,组织村民起草合同,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相互监督项目实施并组织监测项目的运行情况(司开创,2002)。事实上,共管的这种工作方式是与农民本身的集体行动过程相契合的,这也是这种工作方式成功的最主要原因。虽然很多农民合作都不存在清晰的过程,特别是一次性博弈双方的合作及所有关于遵守某种行为规范的集体行动,有时候各方之间都不存在合作事前的交流,然而,熟人社区中农民的合作即使发展成哈耶克式的“自发秩序”或是萨格登式的“惯例”,都是与社区合作的历史记忆相关的。记忆来自于具体事例的积累,特别是那些重大的合作行动,这些行动往往都存在明显的轨迹。
1.合作需求产生
虽然商品市场经常是供给创造需求,但农民合作的产生却往往是需求所引致。从许多关于农民合作的案例叙述上和在农村所作的观察及调研,可以得到的结论是,那些感到较大合作需求的村庄,也是那些曾经实现合作的村庄。Wade(1994)向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其与同事调查了印度南部一个拥有灌溉系统的村庄,发现那些面临供水不足或不确定的村庄也是其村民强烈要求组织起来的村庄。在其他村庄——那里离灌溉工程源头较近,因此更能确保获得源源不断的供水,村民们表现出不是共同的而是三三两两的个人行动。所有被调查的村庄毗邻,拥有共同的历史,相似的社会和文化特征,除了对水的需求和供给方面,其它方面的特征没有重大区别。因此,只有当所有个体都有合作需求时,他们才有动力从单独行动转为协调行动,他们的利益分布和行动选择就将是相互依赖的,我们称这样的人群为利益相关者。
2.利益相关者协商
所有利益相关农民的协商是合作过程最为重要的环节。通过协商,利益相关者可以了解资源利用的不同群体之间在权力拥有、资源占有及信息获取方面的差异性,帮助其求同存异,更关键的是,协商过程对确定群体之间现有的和潜在的联盟十分重要,因为这些联盟能从根本上影响合作结果。从大量案例及调研中,我们总结出一个有利于合作的协商通常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所有利益相关者是平等的,协商不是某个人或某个小团体操纵弱小;(2)协商过程是利益相关者分享信息的机会,因此协商过程需要承认和尊重利益相关者在兴趣、需求和利益目标上的差异性,这可保证与合作相关联的信息真实性;(3)承认错误和误解可能产生,而不是忽略和隐藏这些问题。在以共管为基础的森林资源管理中,协商需要不断地进行,即使利益相关者在相互交流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协商也不会因此结束,因为外部因素会发生变化,根据这些变化带来的新信息,协议必须得到改进。
3.发展合作关系和加强联盟
当合作的目标、进程设计、冲突管理条例、违背合作协议的惩罚条例、行动领导小组等得到利益相关者的承认时,合作关系开始形成。建立合作规则需具有简单易懂、易于操作的特点,这有助于合作关系更快地建立。有时合作关系的加强和社区某位或某几位“权威”人士是离不开的,这些人熟悉社区的内部环境,与社区传统精英有着密切联系,如族长、乡绅等等,他们时常作为合作双方的见证人,推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有时他们还是集体行动的直接领导者。
4.实施、监测、评估及反馈
即使合作进入实施阶段,利益相关者仍然会投入成本监测合作方案,在这一阶段,利益相关者会交流评估结果,并探讨进一步的合作事宜。有时候,监测和评估是利益相关者用适宜当地的传统方法设计出来的,有时候却又非常正式,利益相关者建立监测对象、选择检测评估指标、收集和分析数据、共同评估和提出改进建议,这一过程有助于利益相关群体共同学习、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并为预测冲突奠定基础。
5.合作的制度化
在集体行动的开始阶段,所有人环顾四周,谨慎地行动。举一个例子,合作被定义为做X,那么一开始,个体“谨慎地做了X,并四处收集信息,观察到其他所有人都做了X,不做X都受到了惩罚”,如此不断地重复,每个人的期望不断强化,而期望又再三地实现,先例、共同期望和惯例一致的持续行为使得合作逐渐制度化了。此时个体行事将变为“自然而然地做X,而且预期其他人也都会做X”。这种制度化是有经济价值的,因为利益相关者无须时时刻刻投入成本收集信息,做两难选择了,交易成本得到了极大地降低。
(二)理论内涵
了解完农民合作的简单过程,我们试图概括几个关键字句,站在理论的高度去窥视搭建农民合作的材料是什么,这些关键字句是我们对农村和对农民行为的基本判断,也是后文对农民合作或不合作进行经济学解释的出发点,甚至是建立数理模型的根本假设。
1.合作空间存在假设
每个农民选择合作行动实际上是以舍弃短期收益为条件的,因此可以不夸张地说,合作对于农民是一种投资行为,因此,能从“投资”合作中获得多少长期收益直接关系到当前的行为选择。要使农民哪怕进入一个松散型的协会以建成灌溉系统或者管护某片森林,必须有一个足够安全的获益期,比如土地开发使用,经济补偿等等。
2.重复的博弈与可置信的惩罚
机制设计理论和在世界范围内发现的农民合作案例表明,要使利益相关者遵守合作规范,必须对违反协议或合约的行为做可置信的惩罚,否则大部分人都没有履行合作的激励。而惩罚措施是非常广泛的,有时候来自合作组织的经济惩罚,有时候来自交易的受害方,因为受害方将以停止交易作为回应;有时候直接来自社区成员的谴责,这说明合作框架下的农民是“不可欺的”。
3.公平与宽容的农民
在卧龙自然保护区社区做的最后通牒博弈实验表明,参与农民在实验中一方面表现出对公平的强烈偏好,另一方面又表明他们不愿对违反公平采取激烈的惩罚手段。调查发现,许多家境极其贫困的农民倘若违反了合作协议,只要后果不是很严重,理解是一种常态。而且在许多惩罚条例中,有一个共同的现象是,制裁是分级的,初次违反合作协议的人受到的惩罚较轻,只要改正将会得到谅解,但若再次违背,将会受到更严重的惩罚。因此,农民在某种程度上是“宽容的”。
4.低廉而流畅的信息流通
人们之间相互信任的程度部分取决于行为可观察的程度,实施有效制裁的能力也取决于违背合作协议可能被观察到的程度。农村作为“熟人社区”,成员之间交往频繁,并且是交互式的,社区之间的移民也是存在壁垒的,这些使得任何一个人只要违背合作协议,将不可避免被发现和制裁,因此社区环境下的农民是“不易欺的”。
【注释】
(1)如《斯科特与中国乡村:研究与对话》,见王晓毅,渠敬东(2009)。
(2)再想想斯考特·戈登公海捕鱼的例子:留在海洋中的鱼对渔民来说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如果他们今天放弃捕捞,就不能保证这些鱼明天还在等他。
(3)这是否可以被视作是斯科特(James C.Scott)意义下的某种“弱者的武器”呢?
(4)这里有必要提及公共经济学中一个成功区分理论与现实的经典案例:养蜂是一个公共产品,由于果农可以免费依靠邻居的蜜蜂为他们的花朵授粉,最终大多数果农都会这么做,因此一般经济学家会认为养蜂供给不足。但Steven N.S.Cheung(张五常)对华盛顿养蜂和苹果种植作了一项详细的研究,他发现苹果种植者和养蜂者会形成一个长期的契约关系:蜂农保证为果树提供一定比率的蜜蜂,果农以其收成的一部分补偿蜂农。Cheung得出结论:在现实中养蜂人和果农中,搭便车可能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Cheung想弄清楚的最重要一点是:现实中并不是人人都机械地理性,他们的确常常愿意为公共产品的供给做出贡献。见Cheung(1973)。另:张五常的《经济解释》和《蜜蜂的寓言》对此都有详论。
(5)一个关于“一事一议”制度与中国乡村公共品提供的较好研究可见涂圣伟(2009)。
(6)一个例证是:中国农村“父债子还”观念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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