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一、产生背景与宗旨
进口许可是指用以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行政程序。该制度要求进口商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其他文件(报关所需文件除外),作为货物进入关税领土的先决条件。
这个制度一方面可维护正常贸易秩序,也可以构成非关税措施,使出口成员难以适应,妨碍国际贸易发展。
在1947年GATT“东京回合”中,曾达成《进口许可程序守则》。但因缔约方可自行选择参加,使该守则的适用范围受到较大限制,作用受到局限。
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修订,达成多边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其宗旨是在保留进口许可证的基础上,期望简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行政程序和做法,并使之具有透明度,并保证公平、公正地实施和管理此类程序和做法。
二、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由序言和8个条款组成,包括一般规则、自动进口许可制度、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通知和审议等。
(一)一般规则
1.及时公布必要的信息
成员应在已向世界贸易组织通知的官方公报、报刊、杂志等出版物上,公布进口许可证申请程序规定及有关信息,包括个人、企业和机构提交这种申请的资格,需要接洽的行政机关,以及需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产品清单等。
2.简化申请和展期手续
申请进口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展期的程序应尽可能简化,表格应尽可能简单。申请者原则上应只需接洽一个同申请有关的行政机关,若确有需要,所涉及的行政机关最多不应超过三个。
3.不得因小错而拒绝批准
如果申请者提交的许可证申请文件中存在微小差错,但并未改变文件的基本数据等内容,主管部门不得因此拒绝批准申请。
4.不得在外汇供应上实行歧视
不管货物是否受进口许可证管理,任何进口商都应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支付进口货物所需的外汇。
5.允许安全例外和保密例外
(二)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自动进口许可制度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这一制度通常用于统计和监督。
实施的条件是: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手段实现其管理目的,且已具备采取自动进口许可条件;实施时,不得对进口货物产生限制。
(三)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指不属于自动许可制度管理的其他进口许可制度。它适用于对配额及其他限制性措施进行管理。非自动许可不得对进口产生额外的限制或扭曲,也不得造成更大的行政负担。
实施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要遵守以下规定:
1.保证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
应利害成员要求,实行者必须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贸易限制的管理,近期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在出口方之间分配许可证的情况,以及受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进口数量和金额统计。对与之有关的配额,要公布配额总量(数量或金额)、配额日期和变化。如配额是在出口方之间分配,应将分配情况立即通知所有利益关系方。
2.及时、公正地实施许可程序
如果申请未获批准,申请者可要求主管机构告知理由,并有权要求复议或按进口方的国内法定程序上诉。若按先来先得的原则处理所有申请,审批的期限不应超过30天;若同时处理所有申请,审批的期限不应超过60天。
3.合理分配许可证
在分配许可证时,主管机构应考虑申请者的进口实绩和以往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合理地分配给新的进口商,特别是从发展中成员进口产品的进口商。
4.对误差采取补偿措施
在符合正常商业惯例的微小误差下,导致进口货物的数量、金额等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水平,可在未来的许可证分配时作出补偿性调整。
(四)通知和审议
制定或更改许可程序的成员方,应在60天内通知WTO进口许可委员会。通知内容包括:许可程序是自动的还是非自动的;许可程序的预计期限;受许可程序管理的产品清单;索取许可资格申请资料的联系点;接受申请书的行政机关;公布许可程序的出版物名称与出版日期。
(五)管理机构
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由各成员方的代表组成,每两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协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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