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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契约不完全的原因

时间:2023-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2.1 导致契约不完全的原因契约是用于明确委托人(买方)和代理人(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前者根据可证实的事实或条件向后者进行支付的依据和方式。三是因为,即使我们能够提炼出与谈判和拟定契约有关的成本以及立法系统的约束,但有限理性也可能迫使缔约方忽略一些很难估计的、影响他们之间关系的变量。

2.2.1 导致契约不完全的原因

契约(Contract)是用于明确委托人(买方)和代理人(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前者根据可证实(Verifiable)的事实或条件向后者进行支付的依据和方式。考特和尤伦(2002)完整地定义了完备契约:每一种偶然性都预想到了;而且相关风险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分配好了;所有有关的信息都通报过了;没有任何事情可能出错。完备契约还是有效的。每一资源都分配给了最重视该资源的一方;每一风险都分配给了能以最低成本承受该风险的一方;而且契约的条款详尽阐述了契约双方通过合作能得到双赢的任何可能性。

然而,当契约双方是非理性的或者交易成本为正时,契约就是不完备的。Hart和Holmstrom(1986)定义不完备契约为:无法描述所有性质状态中双方具有的绩效义务,或者无法描述绩效性质本身的契约。第一种情况的发生是因为,列举性质的未来状态或在给定状态下关于绩效义务达成一致的成本高。第二种情况的发生是因为,不考虑状态的性质,达成一致或清楚描述绩效义务的成本高。此外,如果第三方(如法庭)不可能证实状态性质的事件或不可能识别绩效义务的话,也可能发生其中一种情况。

Schwartz(1992)进一步总结了契约不完全性的五种原因:(1)语言的限制;(2)疏忽;(3)解决契约纠纷的高成本(包括由于有限理性而出现的不完全性);(4)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弱的或强的不可缔约性;(5)合谋的倾向,即不知情方不了解类型的分布,或知情方不能令人信服地披露他的类型时,契约将肯定是不完全的[2]

Tirole(1999)认为,契约不完全性来源于三种因素——不可预见的偶然性、拟定契约的成本、实施契约的成本——的自由组合。

Maskin(2002)也概括了契约不完全性的三个原因:(1)缔约双方无法共同了解或观察(契约描述)状态的某些特征;(2)契约状态的某些特征对缔约双方来说具有不可预见性或不可描述性;(3)某些特征即使可以预见,但写入契约的成本太高。

Salanie(2005)全面总结了契约不完全的原因。一是因为,契约的谈判需要高成本,因此,设计特定条款以覆盖一种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成本超过其收益。二是因为,法庭或第三方事后难以或不愿意证实缔约方观察到的特定变量值。三是因为,即使我们能够提炼出与谈判和拟定契约有关的成本以及立法系统的约束,但有限理性也可能迫使缔约方忽略一些很难估计的、影响他们之间关系的变量。对相关事件分配概率并基于这些事件拟定契约条款有时很难,甚至不可能。从技术角度看,构模有限理性还不太可能。因此,现实的契约只能考虑有限数量的变量,即最相关的或法庭最容易证实的变量。如果在关系持续期间一些不可预见的偶然事件出现了,并对关系的执行条件产生影响,而且契约没有给出关于缔约方应该如何应对的线索,那么合法的修正将是重新谈判该契约。

当契约是不完全的时候,就隐含着假设:契约对于交易性质的决定不再相关,或者对于一些交易维度的决定不再相关,因此,契约就不能限制讨价还价并减少机会主义。这使得关系契约、隐性契约、长期契约的重新谈判,或者纵向一体化成为企业更可能采用的交易治理安排。

因此,当契约是不完全的与当契约是完全的时候,重新谈判具有不同的意义。当契约是完全的时候,重新谈判被作为对委托人规划的一种事前约束,而且它将因此带来效率损失。防止重新谈判原则说明,在均衡中长期契约永远不需要重新谈判。然而,当契约是不完全的时候,重新谈判允许缔约方应对不可预见的偶然性。重新谈判因此可能是社会合意的,且出现在均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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