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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在煤炭市场上的买方垄断行为

时间:2023-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5.1 电力企业在煤炭市场上的买方垄断行为Atkinson和Kerkvliet从使用Wyoming低硫煤炭的电力企业与其煤炭供应商以及铁路之间的租金分配角度对市场势力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这一结论对于自然垄断性的评价以及相应的政府规制政策的制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2.5.1 电力企业在煤炭市场上的买方垄断行为

Atkinson和Kerkvliet(1986)从使用Wyoming低硫煤炭的电力企业与其煤炭供应商以及铁路之间的租金分配角度对市场势力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统计结果表明,铁路与煤炭生产商各获得大约23%的租金,而州税收当局与买方电力企业分别获得了7%和47%。统计结果还说明,自从1980年铁路放松规制后,租金的分配出现了从电力企业向铁路部门转移的趋势。他们证明,影响剩余租金配置的因素是市场非均衡和垄断势力。在煤—运—电这条产业链中,煤炭生产商可能由于生产和储量的高度集中、进入壁垒以及煤炭的非同质性而拥有实质性的垄断势力。而电力企业在与其煤炭生产商之间的契约中取消了“take-or-pay条款”以及价格上升条款[5],用价格—产量重新谈判条款来替代,这给予电力企业更大的谈判势力。另一方面,铁路的放松规制导致铁路企业能够有效实施其垄断势力来提高运价,从而获得更高的租金。

Atkinson和Kerkvliet(1989)进一步讨论了美国电力产业在使用西部煤炭过程中所导致的无效率。无效率的主要原因是电力企业对价格的控制,包括接受(受规制的)电力价格以及支付给燃料投入品的费用。由于大部分电力企业是区域性垄断者,因此,在规制缺位的情况下,电力部门就可能设定垄断价格。然而,对于规制是否能够成功地抑制垄断势力的影响并没有达成共识,而且价格规制成功的实证数据也是模糊的。他们认为,标准的双重结构生产函数及其假设在受规制的产业或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是无效的[6]。由于电力产业是受规制的垄断者,一些燃料市场也可能不是竞争性的,因此电力企业的买方垄断行为可能会出现。具体来说,因为西部煤炭现货市场规模很小,即使现货价格完全低于合同价格,该区域的煤炭企业也只能依赖于一至两个电力买家(Atkinson和Kerkvliet,1986)。他们发现,买方垄断无效率分别减少了西部煤炭和铁路收入的35%和52%,而替代燃料(指天然气和当地煤炭)的利用则增加了10%。

值得关注的是,对上游市场的买方垄断势力甚至会影响厂商自身的自然垄断性,而后者的确认对于规制政策的制定十分关键,因为它提供了对电力、天然气、电信和自来水等产业进行规制的理由。Tschirhart(1995)证明,如果投入品市场是竞争性的,超可加性技术对于判断一家公司是否自然垄断是必要的且充分的。但如果是电力企业在投入品市场上是买方垄断的,超可加性技术则是必要的但却不是充分的。这一结论对于自然垄断性的评价以及相应的政府规制政策的制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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