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 煤电产业链的纵向安排:长期契约的条款
Joskow(1985)认为,虽然坑口电厂的煤炭供应安排应首选纵向一体化,以此可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但由于规制的限制、煤炭供应商的市场势力以及纵向一体化的不经济性,可能使得长期契约比纵向一体化更有吸引力。然而,长期契约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条款的设置。
Joskow假设,由于各种原因,坑口电厂管理者通过契约而不是纵向一体化进行煤炭供应。那么,实际契约中的条款将反映双方在拟定、监督和执行契约承诺的成本情况下最大化利润的努力,其中包括各种非价格和价格条款以及反映实现双方之间平滑和有效关系的冲突解决机制的条款。
一、非价格条款
(1)长期契约的时间期限(即缔约双方事前同意遵守的契约条款的时间长度,Contract Duration)。Joskow(1985)的研究表明,资产专用性可能是影响煤炭市场中纵向关系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素,Joskow(1987)进一步证实了这一假设。他发现,当关系专用性投资变得更加重要时,买方和卖方在未来交易条款中会采用长期事前承诺,而且较少依赖于跨期的重复谈判。这说明,煤炭契约的时间期限与关系专用性投资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
Joskow发现,契约期限与煤炭供应交易的三个主要的特征有关。一是电厂类型;二是煤炭产地的特征;三是每年签约的煤炭数量。结果表明,坑口电厂的契约期限平均比非坑口电厂长12年。西部产煤区的契约大约比东部的长11年,比中西部长6年,显然,东西部产煤区具有显著差异。当其他条件相同时,坑口电厂的契约交易量比其他类型电厂多出150万吨[9];西部的煤炭契约交易量比其他地区的大。这说明,如果煤炭供应安排涉及的每年交易数量巨大,一般将使用长期契约,而较少数量的煤炭供应安排的契约期限较短。
(2)详细描述交易契约中的煤炭质量。煤炭供应契约中不仅规定煤炭的最低可接受质量,而且要清楚地规定事前已经过数量/质量评估的特定的产地特征。某些契约甚至具有多达16项的煤炭质量特征。由于电力公司的要求是变化的,从电厂管理者的角度描述数量的最容易的方式是简单地拟定契约为要求契约(Requirements Contract)。这导致几乎所有契约都是完全要求契约,因为如果电厂和矿山之间发生无法解决的争论,那么,在跨期契约中,对电厂的要求加以清晰的描述可能使法庭执行更容易。如果特定煤炭质量规格(通常是BTU含量)高于或低于契约中所规定的指标,多数契约就会包含有各种奖励和惩罚条款。
(3)限制出售给第三方的条款。即限制煤炭供应商向其他电厂出售其煤炭,以保护买方电厂的供应。60%以上的契约具有这一条款。当然,要求契约也用于保护卖方。但是,买方威胁转到另外的供应商的情况缺少可信性,因为类似的供应商不会等在那里时刻准备填补空白。
(4)调停条款以及其他合作安排以解决可能的争论而无需诉讼解决。Joskow发现,大约三分之一的契约具有特定仲裁条款以解决可能出现的冲突。另外三分之二的契约在电力企业收购了矿山后终止。有的契约通过建立电力企业与其供应商的联合委员会来促进煤炭供应安排的平滑运作并避免冲突。
其他条款还包括契约是否为要求契约、产地条件的规定、最大交付承诺(即,契约通常描述了供应商承诺交付的最大月和年数量)以及重新谈判和终止条款等。
二、价格条款
对于期限较长的契约来说,如何设定交易价格公式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情,因为它必须能为买方与卖方履行契约,且不会导致严重的无效率提供承诺。无论从买方还是卖方的角度看,在坑口电厂的情况下,供给与需求上的变化都可能导致煤炭价格的改变。而导致这种变化的因素又有很多,至少包括投入品价格随时间的变化、技术发展可能降低从类似产地开采的当前和未来的成本、劳动力协议的变化可能改变工作规则并可能提高或降低生产率、新的政府规制可能增加开采成本、未预期的开采问题可能出现,以及税收政策可能发生变化等等。Joskow(1985,1988,1990)的一系列研究发现,在煤炭契约中被普遍使用的价格调整机制似乎成功地应对了1970年代和1980年代早期环境变化的挑战[10]。
Joskow认为,价格协议应该反映两个相关的目标。第一,必须能够消除任何一方试图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激励,即能够最小化违约的动机。一般而言,违约的出现源于契约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值,因此这类契约应该具有三个性质:(1)清楚地规定达成一致的契约价格,这一价格不直接依赖于市场价格;(2)在契约条款执行期间,合理地跟踪煤炭的市场价值;(3)提供适当手段评价与关系专用性资产损失有关的赔偿金。第二,价格条款应该以有效需求和供应决策被买方与卖方做出的方式去构建。如果定价公式使得一方或双方有激励提高煤炭供应或电力生产的社会成本的话,它就不是社会合意的。Joskow总结出四种建立跨期价格的方法并比较了它们的优缺点(见表2.3)。在实践中,煤电契约中只采用两种类型的公式来决定价格,其中三分之一采用的是成本加成契约,另外三分之二采用的是指数契约。
Joskow认为,长期契约中的价格也必须体现一定的刚性,其实证研究的结果也确实证实了这一点。在1970—1981年,名义煤炭价格增加了4倍,实际煤炭价格则翻了一番。然而,在契约价格中发现了显著的刚性,如在1979—1981年,不同长短的契约之间的价格差异平均只在10%—15%。
在以上结论的基础上,Joskow(1990)进一步研究了两个相关问题。第一,当名义价格和实际市场价值显著下降时,按照老契约(1980年以前谈判的契约)出售的实际煤炭交易价格如何在1983年后根据变化的市场条件进行调整?他们是否能够很快适应新的市场条件?第二,在决定实际交易价格、数量以及契约关系期限的过程中,正式契约条款、自愿重新谈判以及违背契约承诺等因素的作用是什么?
Joskow观察到,在1980年代中期,尽管新老契约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重新谈判和诉讼活动确实显著增加,但契约关系的完全破裂导致提前终止和诉讼的情况却很少。重新谈判主要反映了事前在契约中规定的弹性或者相互受益的契约条款的调整,这导致产量增加而且契约价格更趋近于市场价格。
这些结论说明,即使发生了初始契约中没有预期到的偶然情况,契约也可能用来保护买方和卖方所做的关系专用性投资或事前同意的风险配置协议。这种情况下的强制机制是法庭对契约协议的可强制性。然而,这些保护不是没有成本的。他们伴随着大量的价格刚性、显著的交易量刚性、对契约条款和条件增加的讨价还价以及诉讼活动。
三、其他条款
在买卖双方供应安排的具体实施中,可能存在影响契约的价格或非价格条款的小概率事件,因此,缔约双方应该在事前认识到小概率事件可能发生,并在契约中设置一般性条款以确定对这些偶然性事件的处理方式。这一点对煤电契约也不例外。Joskow发现,部分契约具有非线性价格计划;大多数契约具有最小takeor-pay(Minimum take-or-pay)条款,即规定最小采购量或支付额。另外,所有契约中都包含标准的不可抗力(Standard Force Majeur)条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