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 承诺工具之二——关系专用性投资
理论上,规定赔偿金条款具有两种效应:保护关系专用性投资和排除无效竞争者。在没有投资和重新谈判因素的模型中,Aghion和Bolton证明了后一种效应。Spier和Whinston(1995)发现,尽管只引入重新谈判因素会导致Aghion和Bolton的结论不再成立,但若将两种因素都引入的话,他们的结论反而又能成立了。特别是,如果进入者具有市场势力且卖方的生产成本是可观察但不可证实的,那么私人的规定赔偿金被设置在社会过度水平上以抽取进入者的剩余。相反,如果进入者是竞争性定价的,那么私人规定是有效的。
然而,通过6.2.1的分析可知,使用规定赔偿金作为承诺工具的做法显然受到Masten和Snyder的赔偿教条的约束,这破坏了缔约方承诺事后无效违约行为的能力。更有甚者,如果缔约方能够重新谈判他们的契约条款,那么初始契约的承诺能力就失去了。当这种契约承诺是无效的时候,缔约方可能使用替代工具去承诺以抑制潜在的竞争者。
Chung(1995)证明,在Aghion-Bolton模型中,即使施加了惩罚教条,如果违约反对方M策略性地做出专用性投资,契约承诺也仍能奏效。因为惩罚教条创造的约束可能因受害者做出过度专用性投资而放松。Chung考虑的基本情形是,卖方与买方就一种服务的绩效进行缔约。一旦契约签订,缔约方可能做出专用性投资。违约是有效的,例如,一个新的低成本卖方(第三方)出现了。通常,初始缔约方不能从违约中获得全部剩余;新卖方将能够从与买方的讨价还价中获得一些租金。
Chung证明,当新卖方具有一些谈判势力时,买方(潜在的违约方)有激励做出超过社会有效水平的专用性投资以抽取第三方的租金。对专用资产的过度投资用于改进买方在面对第三方时的讨价还价地位。专用性投资作为承诺工具的优点是,它是沉没的且不可逆转,因此它不能在事后重新谈判,也不能要求法庭强制执行。Chung认为,只有当缔约方不能重新谈判规定赔偿金以及法庭能够强制执行这一赔偿金时(实际上这两个条件都不能满足),规定违约赔偿金的契约承诺才可能是有效的。
Chung(1998)进一步研究了违约方(这里指卖方)做出专用性投资的模型,他证明:第一,违约方的过度投资可能是反对第三方的有效的承诺工具,不需要使用规定赔偿金;第二,通过过度投资进行承诺不会受到惩罚教条和重新谈判可能性的影响;第三,规定赔偿金的存在没有产生额外效应。这说明,识别谁是投资方在决定缔约方选择替代承诺工具的激励中很重要。
本节将首先给出Chung(1995,1998)的三种情况下专用性投资的作用,然后,我们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扩展到买卖双方都投资,以及买方投资而卖方违约的情况,以研究专用性投资作为承诺工具是否发生改变。
一、模型
与Aghion-Bolton模型一样,考虑具有三个参与者的两阶段模型:(1)在位垄断者M的单位生产成本为cm;(2)一个买方B购买M的至多一个单位的产品,其保留价格为v;(3)潜在进入者E,其单位生产成本是事前随机的c。记F(c)为c在上的分布函数,并假设
如果在位者与买方之间没有签订契约,那么当E进入时,两个供应商进行价格竞争,因此Bertrand均衡价格由max cm,{}c给定。如果M和B签订契约,记契约为(p,p0),其中,p是B与M交易时的产品价格,p0是如果B选择不与M交易时B必须支付给M的规定赔偿金。下面,我们将分五种情况来讨论专用性投资对承诺的影响。
第一种情况:惩罚教条下的M投资
假设抵制违约方M做出投资r,且其生产成本cm(r)随着投资减少。当B违背与M的契约并与E交易时,M的实际损失是其失去的利润,即p-cm(r)。因此,投资增加了补偿的赔偿金数量。
第二种情况:重新谈判下的M投资
契约承诺有效性也取决于缔约方能否重新谈判以规定赔偿金。Spier和Whinston(1995)证明,即使缔约方可能重新谈判,契约承诺也可能是有效的,如果抵制违约方M策略性做出专用性投资。因为M做出的投资越多,其自己的成本cm(r)减少得也越多,进入者索要的价格就越低。通过做出这种不受制于任何事后重新谈判的沉没性投资,缔约方可能有效地减少违约事件。
我们可以看到,当有可能进行重新谈判时,均衡结果与前面讨论的情况——即重新谈判是不可能的且法庭强制执行惩罚教条时——是一样的。尽管在位卖方被引导进行过度投资的机制在两种情况下不同,但在两种情况下缔约方都具有联合激励去引导过高投资水平以降低进入者的价格。当有可能进行重新谈判时(Spier和Whinston,1995),这就会发生,因为低成本水平引导进入者设置低价格。当惩罚教条被强制执行时(Chung,1995),低成本水平使得法庭增加允许的赔偿金,导致较低的进入者价格要约。当然,均衡结果不会改变,如果重新谈判是可能的且惩罚教条被强制执行。
第三种情况:B投资下的承诺
给定契约承诺的有限性,缔约方可能使用替代工具承诺自己反对潜在进入者。Chung(1998)证明,违约方(买方)的专用性投资可能是向卖方承诺抽取进入者租金的有效工具。进一步,通过专用性投资进行的承诺对于事后重新谈判或惩罚教条是稳定的,而且不要求强制执行规定赔偿金。
现在假设违约方(买方B)做出投资e。给定B的投资水平e,记v(e)为B从M处购买得到的收益。假设v(e)随着投资增加。记为B从E处购买得到的收益,并记为从E处购买而不是从M处购买产生的增量成本。这本质上是B从M转换到E的成本。假设转换成本随着投资增加,即Δ′(e)>0。这说明,B的投资是专用于B与M之间的契约关系的。
在一般化的Nash讨价还价解中,E的出价取决于其讨价还价势力。在一个极端,E没有谈判势力,其出价等于其真实价值,即对于所有的c,z=c。在另一个极端,E有全部谈判势力,E的出价如下决定:给定契约,如果,B将
接受出价z,或等价地,。对于给定的α,均衡出价由下式定义:
这一结论的获得不需要规定赔偿金,这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的分析相反。其意义是:(1)即使法庭坚持按补偿性赔偿金救济,违约方的投资也仍能被策略性地用于承诺反对第三方;(2)由于投资激励不会对实际损失或补偿性赔偿金产生影响,因此没办法通过正确地选择赔偿金以引导有效投资。特别地,有效期望赔偿金不能引导最优结果。
第四种情况:M和B都投资下的承诺
本节将以上三种情况下的分别投资以进行承诺的情况进一步扩展到缔约双方都投资的情况。第一种情况说明,上游M的投资增加了赔偿金数量从而降低了违约风险;第三种情况说明,下游B投资是阻止第三方进入的有效工具。那么在双方都投资的情况下,直观地,违约风险将进一步降低。
现在假设卖方与买方分别做出投资r和e。给定两者的投资水平r和e,卖方的生产成本随着投资减少cm(r),买方B来自M的收益v(e)随着投资增加。当B违背与M的契约并与E交易时,M的实际损失是其失去的利润,即p-cm(r)。因此,M的投资增加了补偿的赔偿金的数量。记为B从E处购买得到的收益,并记为B从M转换到E的成本。同样假设转换成本随着投资增加,即Δ′(e)>0。
规定赔偿金是可行的,当且仅当它们没有超过违约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但至少大于B的转换成本,即,
在均衡中,价格将由买方与卖方的投资决定,即而赔偿金为或越大,转换成本Δ(e)越大,(6-3)式的左边越不容易满足,且降低投资会导致规定赔偿金下降,所以,买方没有激励投资过多;而r越大,pcm(r)越大,(6-3)式右边越容易满足,卖方有激励过度投资以提高规定赔偿金数量。存在使得p处于最低点,以抽取第三方的租金。这说明:(1)卖方有激励通过过度投资规定过高赔偿金;(2)买方有激励投资不足来降低价格;(3)缔约双方通过选择合适的投资水平来降低价格以反对第三方。
第五种情况:买方投资下的卖方违约
最后,我们将以上结果扩展到卖方作为违约方,且一个买方投资的情况。现在,三方参与者为一个卖方M(成本为cm),一个买方B,以及一个潜在买方E(保留价格为w)。p0同样是如果M选择不与B交易时M必须支付给B的规定赔偿金。此时,买方B做出专用性投资e。给定B的投资水平e,记v(e)为B从M处购买的收益。假设v(e)随着投资而增加。当M违背与B的契约并与E交易时,B的实际损失是v(e)-p。记pE为M出售给E时的价格,并记Δ≡pE-p为出售给E而不是出售给B所产生的净收益。
规定赔偿金是可行的,当且仅当它们没有超过违约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也即p0≤v(e)-p。在惩罚教条下,均衡赔偿金将等于补偿性赔偿金。因此,违约事件可以由表示。这意味着,只要,违约就是有效的。
在一般化的Nash讨价还价解中,E的出价价格取决于其讨价还价势力。在一个极端,E具有全部谈判势力,其出价等于其真实的保留价格w,即,z=w。在另一个极端,E没有谈判势力,E的出价如下决定:给定契约(p,p0),如果将接受出价z,或等价地,对于给定的α,均衡价格出价由下式定义:
二、对煤炭契约的应用
从以上五种情况中可以看出,当只有交易一方进行投资时,专用性投资作为承诺工具可以有效地抵制违约,但却不能引导有效的投资水平。不管买方还是卖方做出投资,都有过度投资激励以提高违约赔偿金并减少违约的可能性。而在双方都投资的情况下,违约方投资激励不足,违约受害方过度投资,双方选择投资水平以最小化契约价格,从而抽取第三方租金。
结合我国煤电产业在需求波动下的现实情况,当需求旺盛时,卖方——煤炭企业有违约动机,此时,买方——电力企业可通过过度投资来提高规定赔偿金以减少违约风险。而当需求不足时,电力企业有违约动机,此时,不管是卖方投资还是买方投资,投资水平都不是最优的。如果是前者,卖方会在专用资产上过度投资以提高规定赔偿金;如果是后者,投资与规定赔偿金无关,只是有效地提高了违约的成本。为了抽取第三方的租金,电力企业会过度投资于专用性资产。而且竞争对手的谈判势力越大,过度投资的激励也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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