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4 长期契约中的购买责任条款
一、购买责任条款(Take-or-Pay条款)概述
在资源性产业(例如,天然气、煤炭等),未来市场条件的不确定性(通常源于需求方面)使得资源按照契约规定用于某一种特定用途(如天然气生产商与管道商、煤炭供应商与坑口电厂)通常是存在风险的。当最终需求下降时,生产商可以把产品销售给其他的买方(如果这种需求下降是地区性的),或者把产品储存起来留到以后出售(如果需求下降是整个经济系统不景气造成的)。由于随着协议期限的增加,不确定性也在增加,因此长期契约提供某种机制以适应这种不确定性的需求就愈加紧迫。对在天然气和煤炭契约中普遍采用的Take-or-Pay条款就是应对这种不确定性的反应。
购买责任条款最早出现在1970年代美国天然气产业中,由于政府对生产商的井头价格进行价格上限管制,这导致当时的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造成管道商的被动竞争。天然气生产商与管道商之间的讨价还价更多地涉及非价格条款,其中,最主要的条款是保证每年管道商向生产商的一揽子支付,而不考虑下游需求。这一契约义务被称为“Take-or-Pay”条款,即按井头物理产能的百分比规定的固定契约价格和固定数量的条款。一般的,购买责任条款要求购买者必须为契约规定的最低数量进行支付,即使产品还没有进行交付。购买责任通过将契约中的付款时间表与产品的替代用途——或者销售给其他买方,或者储存起来——联系起来而鼓励了有效率的适应。
在具有交易专用性投资的长期关系中,一种产品销售给其他的替代买方的价值受到了专用性投资和区位的限制。对于煤炭产业来说,决定这个价值大小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可供选择的电厂数量及其距离接近程度。如果一家煤矿能够接近的电厂越少,那么它按照原合同中的价格来出售煤炭的可能性就越小。在天然气产业,更为极端的是,如果要将天然气出售给其他的管道商,生产商就不得不重新建造高成本的运输装备。在这两种产业中,管道或铁路是运输天然气或煤炭的最经济方式,但由于其专用性也使得交易双方被锁定在关系之中。
正因为如此,再加上对能源的需求经常是全国范围内波动的事实,对于煤炭和天然气厂商们来说,最好的选择都是将资源储存起来。由于这些产品可以储存在地下不开采,因此,储存这些资源对于生产商来说支付的成本比资源的购买者要低得多。不过,存储在地下的天然气的价值可能会不断地降低,因为气井旁边可能还有其他气井。如果自己不开采,天然气可能就会被其他的生产商开采。煤矿的情况虽不那么严重,但也面临小煤矿的竞争性开采。
总的来说,将资源用于其他用途是否真的合意主要取决于它们在其他用途中的价值。因此,长期契约中采用购买条款的目的就是消除在需求或成本的波动下缔约方改变资产用途的激励。然而,购买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生产商所处区域、资产专用性程度、竞争性开采以及市场需求等特征。
普遍认为,购买责任条款是价格规制的产物:通过确保最低支付,买方承担的购买责任提高了契约对生产商的期望价值,并因此避免了价格上限管制。高成本的天然气生产商能够迫使管道商承担多少购买责任,管道商就得购买多少天然气,然后出售高成本的天然气给最终消费者。而低成本的供应商却只拥有较小的购买要求权(Take Requirements)。这种观点意味着,购买条款违背了正常的规则,扭曲了市场激励,因此应该被废除,应该允许管道商以合适的方式去调整购买数量。
然而,Masten和Crocker(1985)发现,在美国,购买条款不仅存在于受规制的天然气供应契约中,也存在于1954年前未受规制的州际和1978年前未受管制的州内天然气契约中,以及存在于最近放松规制的高成本天然气契约中。不仅如此,在煤炭和其他未受规制的产品契约中也出现了该条款(Joskow,1985)。考虑到这一点,Broadman和Toman(1983)以及Canes和Norman(1983)都提出,购买条款可能是生产商与管道商之间配置风险的手段。对于生产商来说,高购买条款能够保证气井产能投资的最低回报而减少了生产风险。
Masten和Crocker给出了购买责任条款的另一种解释。这一解释既不依赖风险规避假设,也不依赖于是否存在价格上限规制。他们认为,购买条款可以被视为一种为缔约方履行契约提供适当激励的机制:购买责任使得买方只在停止购买有效率时才会这样做。然而,购买责任比例因政府管制而扭曲,政府对天然气井头价格的管制导致天然气生产商通过修改契约条款来进行非价格竞争,这使得购买责任的比例高于没有价格管制时的最优水平[13]。他们的实证分析还证明,当气井周围只有少量的天然气生产商而同时有大量的运输商时,购买责任比例要显著低于其他情况,因为这两个因素都会导致气井出产的天然气在替代用途上的价值上升。这个结论也适合于其他产业。例如,Carney(1978)提到,在煤炭合同中,“如果煤矿无法接近市场,那么煤炭的出售方就比它在接近市场的情况下更加需要这种购买责任条款”。
如果未来政府放松了天然气价格管制,那么私人部门进行的双边重新谈判将不再需要干预,购买责任减少所带来的好处就会通过价格调整在买方与卖方之间分配,并带来真正的帕累托改进。如果人们预期某些种类的天然气价格管制将持续下去的话,那么这些合同条款仍将被广泛采用。另一方面,如果未来勘探的天然气不再受到价格管制的约束,一次性下调购买比例带来的效益无法被先前对未来投资造成的负作用抵消。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应该由政府干预来降低购买比例,使购买比例降低到不存在管制时的效率水平。可是,要实现这些潜在的好处,要求政府干预必须成功。否则,这种解决方法的可行性是值得怀疑的。
Hubbard和Weiner(1986)却发现,放松规制很可能恶化契约调整问题。既然价格上限管制被逐步废除了,那么一些管道商将面对着超过他们资产价格的购买义务。此时,国会只能用立法来豁免管道商的契约承诺,因为是政府规制导致了他们的困境。
二、模型:电力价格规制对购买责任比例的影响
本节,我们将通过构建电力价格规制对电力厂商购买责任比例的影响的模型来讨论购买责任条款在煤电产业链中的应用。我国煤电产业链具有两个特征:双边协商和价格规制。首先,在存在需求波动的市场条件下,煤炭与电力企业可能发现进入长期契约是有利的,这可以减少与价格波动有关的风险;其次,我国发电厂商的上网电价受到规制,对电煤的指导性价格也刚刚被取消。
假设煤炭厂商与电力厂商是风险中性的,并构模它们之间的契约为双边讨价还价问题解。煤矿与电力厂商都具有关系专用性资产。专用性资产是长期契约中使用购买责任条款的一个动机,价格规制是长期契约中使用该条款的另一个动机(White,1972)。综合这两种因素的影响,本书认为,在这种环境中,尤其是在需求旺盛的条件下,煤炭与电力企业基于私人激励会通过讨价还价决定价格,并在契约中规定最小购买责任条款。
第一种情况:没有规制下的缔约
假设下游电力厂商受到回报率规制并将煤炭以1∶1的比例用于发电,其平均成本和对电力的最终需求由收益函数R(Q)表示,即电力厂商的净收益是其发电量(也是煤炭消耗量)Q的函数。记C(Q)为煤炭厂商生产Q的成本。如果它们在给定区域内进行完全竞争,那么不需要契约,且均衡由供应与需求曲线的相互作用给出,因此,R(Q)=C′(Q)。
然而,在煤电产业链中,转换供应商或买方的成本经常是非常高的。假设只由双方协商彼此之间的契约(双边垄断的情形),达成的契约用于分配交易双方之间的租金。
假设存在需求和供应上的不确定性,需求冲击以随机变量α表示,反应为最终需求波动,因此收益函数变成了R(Q,α);供应冲击由随机变量β表示,反应为煤炭供应成本的上升和价格上升,成本函数记为C(Q,β)。在现实中,由于冲击α和β可能既是不可观察的而且数量又太多,故难以在契约中完全描述。为简化起见,我们只关注那些契约支付原则不取决于α和β的契约,这里记为B(Q),即电力厂商对煤炭厂商的支付与供应和需求冲击无关。
假设电力厂商与煤炭厂商最大化期望利润,其利润分别是
对于所有的α和β,有效的产量水平满足条件aR(Q,α)/aQ=B′(Q)和aC(Q,β)/aQ=B′(Q)。
我们认为,在当前环境中,需求不确定性(主要由于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比供应不确定性更重要,因此,我们忽略供应上的冲击,记C(Q,β)=C(Q),那么效率条件变成了:
将等式(6-14)进行积分,可得支付原则为:
其中
是与产量无关的。B就是购买责任条款所要求的一揽子支付。根据(6-12)式,煤炭厂商的利润是:
那么,一旦以(6-15)的方式补偿,煤炭企业就会愿意将产量水平交由电厂单边决定。因此,在需求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有效契约将选择权全部给予电厂,支付原则包括价格和非价格条款,需求风险完全由电厂承担。
第二种情况:存在电煤价格规制下的契约
当存在电煤价格规制时,电力企业对煤炭供应增量的边际支付意愿与在受规制的价格下生产的边际成本之间存在差距。如果需求波动是市场不确定性的唯一来源,那么有效的产量依存契约要求对供应商的支付原则是:其中,Qs和Q*分别是价格规制和不受规制下的均衡产量。那么煤炭供应商的净利润就是:
(6-18)式说明,对煤炭厂商的价格规制使得购买责任条款是必要的以达到有效的产量提高。
三、购买责任条款在煤炭契约中的应用
购买责任条款通常用于应对买方违约的问题,因为不确定性主要源于需求方面,这在煤炭和天然气产业都是如此。
上述模型的结论说明,规制环境的变化(规制还是放松规制)和需求波动对煤电厂商之间的长期契约中是否采用以及如何采用购买责任条款具有很大影响。在电煤受到规制的情况下,电力厂商面临着煤炭供应短缺的现状,必须在契约中规定更高的购买责任比例,或支付更多以弥补增量煤炭供应的成本;而如果政府放开电煤价格,电力厂商的购买责任比例会下降,但却承担所有需求波动的风险。因此,通过购买责任条款可以应对需求条件和政府规制的变化。
在最终需求不足时,电力企业显然没有激励承担太高的购买责任比例;而在下游高需求时期,电力企业为获得更多的煤炭供应而竞争,煤炭企业因而增加了生产成本,这导致对煤炭厂商的总补偿必须提高。受到价格限制的煤炭供应商应该在契约中提出较高的购买责任要求,作为一种非价格补偿。
此外,卖方是否面临更多的潜在买方也可能影响双方之间的购买责任比例的大小。正如Carney(1978)所提到的,在煤炭合同中,“如果煤矿无法接近市场,那么煤炭的出售方就比它接近市场的情况下更加需要这种购买责任条款”(转引自Masten和Crocker,1985),或者说购买责任比例更大。换句话说,如果煤矿充分接近市场,那么煤电企业之间的购买责任比例能够最优地反映这一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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