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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规制的理论研究及其概念界定

时间:2023-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3 产业链规制的理论研究及其概念界定政府规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如何组织包含自然垄断和竞争性环节的产业。在这些产业中,上下游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环节是纵向关联的。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对于规制者来说,自然垄断与竞争环节所供应的产品不捆绑供应或捆绑供应,哪种情况更有利?

7.3 产业链规制的理论研究及其概念界定

政府规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如何组织包含自然垄断和竞争性环节的产业。例如,传统的公共事业被纵向分拆后,形成了仍具有强自然垄断性的输电和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电信本地网、铁路轨道网和车站等环节,但发电、天然气供应、长途电话服务和铁路客运与货运服务等环节却是可竞争性的。在这些产业中,上下游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环节是纵向关联的(Vertically Related)。从细分市场的角度来说,可以被视为一个产业链的上下游。因此,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服务既包括受规制环节供应的部分,也包括竞争性环节供应的部分。例如,天然气供应必须与(受规制的)管道运输相结合,长途电话要求接入受规制的本地交换网,而独立发电商则要求接入(受规制的)输电网。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对于规制者来说,自然垄断与竞争环节所供应的产品不捆绑供应(纵向分离)或捆绑供应(纵向一体化),哪种情况更有利?换句话说,是否应该让垄断者通过纵向一体化跨越两个环节,而政府只规制最终消费价格?

政府规制改革中的另一个焦点是,相对于以上单一产业中自然垄断与竞争环节的规制或组织制度的选择问题,现实中还存在着很多两个不同的受规制产业之间的相互影响,例如,不同形式的电信服务(网络和电话),或者不同的能源产业(天然气和电力)等。这些产业所构成的上游中间品市场与下游最终消费品市场同样是紧密相关的,因为两种受规制产品不仅可以在最终消费市场上相互替代,而且还作为其他受规制产品生产的投入品,这在各种网络型公共事业中普遍存在。那么可以想象的是,在中间品和最终品都受到规制的情况下,这种可替代性就产生了外部性。对于政府规制来说,如果只基于单一产业(市场)而不考虑纵向关联市场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外部性,规制制度设计及其有效性就是值得怀疑的。

为研究方便起见,从以上两种类型的政府规制问题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四种纵向规制结构[14]:第一种结构是上游产业受规制而下游竞争的情形,例如,电信产业中接入到价格受到规制的本地网的长途电话;第二种结构是下游受规制而上游竞争的情形,如上网电价受到规制的发电环节与上游煤炭产业;第三种结构是上下游都受到规制的情形,如天然气与电力产业;第四种结构是上下游都不受规制的情形,例如,如果未来发电环节实行上网竞价,那么煤电产业链就具有这种性质。在这四种纵向规制结构中,前两种结构涉及一端的规制能否向上(下)游延伸的问题,第三种结构则涉及分别规制还是联合规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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