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存在不足及未来研究方向
煤电产业链的纵向安排与相应的经济规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论题,影响面广,涉及因素多。本书给出了其理论研究的基本框架,并得到了一些主要的结论。但由于理论研究的抽象性和本书研究的局限性,仍有一些重要的影响因素未能纳入系统框架。例如,如果将煤炭与电力之间的中间环节——铁路也考虑进来,甚至进一步将电力产业的四个环节——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也视为一条产业链的话,那么分析也许更接近实际,但研究的难度也会更大,整体框架会变得非常复杂。此外,在第七章中,如果能够构建模型来证明,“规制延伸”是目前我国煤电产业链规制的次优(完全市场化是最优)选择,结论会更有说服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本书很多未及研究的内容只能留待以后进一步拓展。
在本书基础上,进一步的研究需要从理论及其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展开。市场绩效的评价是对厂商行为效应进行评价的基础,也是政府规制政策设计的前提。本书基于产业链整体效率的角度,给出了煤炭和电力各自有效的基准价格。但这一社会合意的基准价格是在一系列简单假设下给出的,要将这一结论应用于现实中的煤电产业链,特别是,规制机构要以此为基础确定现实中可实施的基准价格,还需要从以下多个方面加以深入研究:一是,煤炭厂商的边际成本(假设为坑口成本)取决于煤炭赋存条件、开采技术的选择、开采的规模经济性、安全性、环保要求等因素,因而不同地区和企业的边际成本会存在较大差异,该如何加以平衡?二是,煤炭和电力是否应该具有同等的正常利润水平?正常利润水平该如何确定?三是,考虑到能源产业的特殊性,从可持续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出发,需要分析基准价格应该满足何种条件?相应的,如何通过税收来体现这一要求?四是,考虑到煤炭与电力都属于周期性行业,基准价格的设定如何考虑需求周期性波动带来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以上两者都涉及动态效率基准。五是,考虑到煤炭并不仅仅提供给电力行业作为投入品,同时电力的生产也还存在其他的方式,如核电、水电等,此时该如何确定社会合意的电煤价格和电力价格?六是,电力价格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对整个经济的生产成本指数和消费者的基本生活指数带来的影响,对此该如何权衡?七是,如果将产业链扩展到煤—运—电,还需考虑如何设定合理的运输价格。而这又与铁路行业的改革进程有着密切的联系。
对于本书划分的其他两种产业链规制类型——上下游都受规制和只有上游受规制的情况,也值得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从构建完整的基于产业链的规制理论的角度看,深入的研究还应该包括规制安排的所有维度:对象、内容、工具、制度、评价基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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