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公共物品理论
一般而言,物品可以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两类。公共物品的概念是由休谟于1739年最早提出的,但“公共物品”作为经济学的一个专业术语是保罗·萨缪尔森于1954年在其《公共消费纯论》一文中提出来的。萨缪尔森发展了有关“公共物品”的分析性定义,把“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明确区分开来,并结合到关于市场失灵的理论中。萨缪尔森的公共物品学说的核心在于,按照新古典模式通常的假定,市场不能生产充分而纯粹的公共物品。所以,就公共物品而言,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在此基础上,乔治·恩德勒提出,“甚至可更广义地理解公共物品,即把它理解为社会和个人生活及追求经济活动的可能性的条件。”萨缪尔森和恩德勒对公共物品在理论上的研究还主要集中在经济学领域。
公共物品,从所属关系上讲是相对私人物品而言的,其根本特征在于它的公共属性。据此,可以把公共物品定义为:主要是指那些既不具有消费上的对抗性也不具有使用上的排他性的事物;它能够同时供许多人享用,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享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
上述定义实际上概括出了公共物品的几个基本特征:①非排他性。指公共物品一旦提供给某个人,就不可能阻止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或者要想禁止其他人消费这种物品至少要付出高昂代价。②非竟争性。指这类物品可以联合消费,而且某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可供其他人消费的数量,亦即多供给一个人物品的边际成本等于零。③外部经济性。它是一种可以使其他人无须付出代价便可获得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在这种经济活动中,由于产生外部经济的部门无法从其他部门获得报酬,因而会发生单个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偏离,单个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偏离。当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外部经济产生的利益缺口时,就需由政府通过财政来解决。
从供给的角度看,公共物品可分为四种:第一种是纯公共物品,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物品。第二种是纯私人物品,是指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这些物品应该由市场来提供。第三种是排他性比较小,但是使用边际成本比较高的,有点混合型的物品,我们称之为“拥挤现象”物品,有“拥挤现象”就要收费。第四种情况就是属于使用边际成本比较低,但是排他性较强的物品,需要由政府提供。
从消费的角度看,公共物品可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两类。布坎南认为,公共物品是一个外延广泛的范畴,不仅包括纯公共物品,也包括“公共性”程度从0到100%的其他一些商品或服务。纯公共物品是一定社会的消费者数量无论怎样增加,其边际成本始终为零的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则是当消费者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时其边际成本开始上升,随着规模的继续扩大其边际成本甚至达到无穷大的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所提供的一些利益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但是它们同样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准公共物品所提供的利益有一部分是可以通过市场交换来得到价值补偿的。
就农业资源来说,在中国公有制经济制度大前提下,各项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但事实上,国家和集体本身的虚拟性、抽象性、模糊性导致其行为能力的局限性,不可能真正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法律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和内容的规定不明确,尤其对不同级别政府和集体组织行使权利的边界没有做出详细的界定,造成自然资源所有者主体虚化,出现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和冲突,而且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从而使各利益主体不顾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断出现资源的大量破坏和浪费等现象。(陈德敏,2008)
就农业技术来说,公共经济学理论把社会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纯公共产品。斯蒂格利茨等认为在现实中,大多存在的是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具有可分割性、排他性、竞争性和盈利性,这也决定了它必须由市场来提供。萨缪尔森认为纯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易出现“搭便车”、“市场失灵”和“公共地悲剧”现象(高鸿业,2001),需要政府进行干预,以便实现外部效用内部化。农业技术按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程度,可分为“公益性技术”、“中间性技术”、“经营性技术”等,它们依次需要更少的政府干预因素和更多的市场因素。“公益性技术”如作物栽培技术、病虫害预防、科技信息等,关系到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科技文化知识普及等,应该以政府农业推广机构为主体,进行无偿服务。“经营性技术”如种苗、化肥、农药等,营利性强,应按市场要求进行有偿服务。
由此可见,农业资源的公共属性和农业技术的分类,使得资源节约型农业技术在扩散过程中,必须对自然资源的性质有明确的了解,才能唤起群众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并且要利用好市场调控和政府调控两只手,使新技术在扩散应用的过程中找到适合自己的路径,以最快最好的方式到达农户手中,应用到农业生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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