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 委托代理理论
(1)委托代理理论的起源
委托代理理论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到20世纪70年代获得了迅猛的发展,现已成为信息经济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分支体系。委托代理理论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及博弈论的基础上的,主要探讨在信息不对称及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如何处理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和问题。
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1932年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思为了研究股份制公司治理体制问题而提出的。他们认为在股份制前提条件下,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相分离的,公司的管理阶层可以代表股东行使管理公司的职能,并对其职能负责。
科斯(1937)提出了交易费用学说,为进一步研究委托代理理论中的代理成本和代理费用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89]。到了20世纪70年代,交易费用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研究发展,同时,信息经济学、契约理论和激励理论等微观经济学基础理论得到了快速、深入地发展,使得伯利、米恩思和科斯的有关企业管理理论得到了快速发展。自此,委托代理理论被正式提出,成为信息经济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分支领域,特别广泛应用于公共管理、企业管理等一系列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领域中,为其进一步研究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显示出其强大的应用背景。
(2)委托代理理论的三个基本假设
委托代理理论有三个基本假设:一是代理人具有信息优势,其经济行为不易被委托人直接观察到;二是委托人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三是代理人作为理性经济人,其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基于以上三个假设可知,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通常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用于大量私人信息的个人,他们在交易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往往掌握了委托人无法掌握的交易信息。委托人由于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无法掌握到交易活动中的各项信息量,无法获取充分的信息资料,无法对代理人的行为做出正确的判断,他们在交易中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3)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内容
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他们的经济利益从事某项活动,并赋予代理人某项经济活动的决策权,同时,代理人通过其代理行为可以从委托人处获取一定的经济报酬。委托代理理论就是以委托代理关系为研究对象,以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契约形成过程为研究出发点,探讨委托人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设计一种激励约束机制,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激励代理人更多地为委托人的利益考虑,减少委托代理问题,确保委托的利益不被代理人侵吞。
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委托人缺乏相关的管理经验,无法使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他们愿意把经营权交由代理人享用和行使;另一方面,代理人因为感到经营不属于他个人资产能使他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他们也原意出卖自己的经营管理才能以获取相应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即可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建立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促使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虽然委托代理关系会给双方都带来理想的经济效益,但是这种关系的建立和维系是有风险的,当委托人要求代理人按照自己的行为意愿执行某项活动时,由于代理人比委托人更清楚了解活动的具体情况(信息不对称),这时,代理人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略的委托人的利益,从而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同,即激励不相容。对于委托人而言,他通常追求的是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个人财富最大化;而对于代理人而言,他追求的是个人收入、奢侈消费和休闲时间的最大化,这必然就导致了两者的利益冲突,即会产生逆向选择风险。第二,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下,委托人不能充分掌握代理人的行为动机,并且代理人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后果,在没有有效制度及激励机制的前提条件下,代理人很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即产生了道德风险。
(4)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方和代理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双方都以各自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与对方进行博弈,最后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合约,达到博弈均衡的结果,对于委托人来说,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
①建立透明公开的信息传递平台,以解决博弈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专业信息公司或透明公开的信息渠道获取信息,或者通过协议约定要求代理人定期向委托人全面汇报其活动情况,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遏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
②建立有效地激励约束机制。首先,由上所述,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由于激励不相容,因此,必须通过制定必要的激励相容机制,使得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能够保障实现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从而实现双赢的目的。其次,由于代理人擅长运用信息不对称来为自身谋求合约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因此,委托人必须通过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对代理人的经济行为及行为结果进行有效监督,并且配备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此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从而不会发生违规寻租行为。这些机制的建立和制定揭示了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对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经理人构成潜在威胁和惩戒,因而可以增强委托人的控制监督成本,保障委托代理关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5)委托代理理论在城市基础设施PPP项目中的应用
通过上述对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论证可知,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两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一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表现为公众将全民所有资产交给政府(中间代理人)进行公共管理,它的委托代理方向是由下到上的;第二个委托代理关系表现为政府(中间代理人)将大量建设项目委托企业完成,它的委托代理方向是由上至下的,如图2.2所示。
图2.2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运行的委托代理体系
由图2.2可知,由于在公众、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存在着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层次过多,使得信息在各主体之间不能及时正确流通,参与各方产生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了公共项目的融资风险。因此,委托代理关系是城市基础设施风险产生的基本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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