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旅游协调机制的创新
建立旅游协调机制,就是要在新的旅游管理体制下,进一步理顺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区内各管理主体的关系,建立配置科学、结构合理、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旅游协调机制,确保旅游综合管理体制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建立旅游协调机制,包括建立旅游管理垂直协调机制、旅游管理横向协调机制和旅游管理区域协调机制。
6.3.1 建立旅游管理垂直协调机制
建立旅游管理垂直协调机制,主要是根据层级划分,结合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核心区与辐射区的相互关系,建立在省、市旅游改革发展试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县区旅游职能的旅游管理垂直协调机制,并按照各自的职能划分,负责协调或直接管理相应区域的旅游项目立项审批、土地使用审批、旅游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云南省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和省旅游局,主要是加强对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全面指导,研究并帮助解决试点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对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的旅游改革、建设发展、政策创新等给予积极支持,并对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建设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对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建设的扶持和支持。
保山市“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旅游局,主要负责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统筹协调,加强对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负责协调市级相关部门编制配套实施方案,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与办法,切实推进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工作;负责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上下联系、协调和推进,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提高统筹协调和服务能力等。
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所属三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旅游委员会成立专门的规划实施协调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提升执行能力和实施能力。同时,根据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总体规划,结合各县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规划实施方案,将规划中有关旅游改革和建设任务分配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基层,切实加强协调、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规划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6.3.2 建立旅游管理横向协调机制
建立旅游管理横向协调机制,主要是针对目前旅游行政资源部门分割、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弊端,在保山市和三县区的“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三县区旅游委员会、旅游局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能划分,根据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总体规划及旅游改革发展需要,以及旅游与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职权,建立旅游管理横向协调机制,逐步实现旅游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统一决策,旅游建设项目“一站式”审批和综合行政管理,进一步提高旅游行政管理效能。同时,综合协调旅游执法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职能,建立旅游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的联合执法机制,在强化旅游执法大队执法力度的同时,提高旅游综合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6.3.3 建立旅游区域管理协调机制
建立旅游区域管理协调机制,主要是从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区的实际出发,根据腾冲旅游改革试点核心区与辐射区的空间布局关系,建立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内各县区的旅游合作与协调机制,实现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区在旅游规划、空间布局、开发建设、改革创新及综合管理上的一体化发展。同时,遵循区域旅游发展的客观规律,打破行政区域分割和垄断,加强区域旅游合作,推进腾冲旅游改革发展试点区内的无障碍旅游,并逐步扩展到整个滇西旅游区和滇中—滇西旅游走廊,进而扩展到云南全省乃至中国—南亚国际旅游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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