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废止千年农业税
进入新世纪,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三农”问题首先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开始。
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关系,注意保障农民利益。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通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整农产品价格和购销政策,改善农村分配关系,采取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持和发展了农村好的形势。但是,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还不尽合理,存在违反税负公平负担原则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只要使用土地进行耕种,不论丰收还是欠收、赢利还是亏损,农民一律照章纳税,既不扣除成本投入,更不扣除最低生活费用。
除此之外,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农村体制机制的原因,农民还要承担许多维持基层运转和公共事业发展的费用,以及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税制的弊端和各种“费”的出现,使得农民的负担十分沉重,由此引发的恶性案件和干群冲突时有发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个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为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中央决定将工作重心转向农村税费改革。
1998年9月,国务院成立由财政部、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治乱减负适时地转向税费改革做准备。
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同时,还出台了四条配套措施:规范农村收费管理,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从试点情况看,这项改革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方式,有效遏制了农村“三乱”,深受农民欢迎。据安徽省统计,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水平平均减轻25%以上。[3]
2001年3月,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由各省(区、市)党委、政府自主决定是否全面推开试点,中央不作统一规定。由于如何合理确定农民的计税面积、产量和价格,如何平衡不同从业农民的负担,如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和乡、村两级的基本经费需求,如何依法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如何发挥村级集体组织的作用,如何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等许多问题还没有妥善解决,4月,国务院调整工作部署,强调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点仍然是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试点,试点不宜全面推开。
鉴于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按照中央提出的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2002年3月试点范围扩大到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16个省(区、市)。这样,加上安徽、江苏、浙江、上海,全国一共有20个省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3年3月,鉴于各方面条件都已成熟,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推开。
2000年至2003年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主要是正税清费、治理“三乱”,取消“三提五统”,将农民应缴纳的税费规范为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把过重的农民负担减下来。但这并不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最终目标。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在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004年3月,在认真总结前几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决定从本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5年内取消农业税。同时,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在全国全面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2005年,国家对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征农业税,进一步降低其他地区农业税税率,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财力自主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当年全国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达到28个,同时牧业税全面取消。
通过正税清费、降低税率,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标志着延续了2600多年的按地亩向农民征税的制度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全国农民每年减轻负担1335亿元。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党和政府的支持,2000年到2011年,中央财政为此累计安排转移支付资金6543亿元,用于弥补基层减少的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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