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不是原始社会
研读了马、恩的有关论著后,我认为它指的不是原始社会,而是原始社会解体后第一个阶级社会;更精确些说,它在《批判》的《序言》中,指的是古代社会前的阶级社会,亦即原始社会解体后,最初的阶级社会是亚细亚生产方式,它再发展为古代社会;在《资本论》及其后的著作中,它指的是古代社会,亦即和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并列的另一种奴隶制社会,两者并无质的差别。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含义,其所以有如此的变化,是由于马克思深化了对它的认识,认为它不可能发展为希腊罗马式的奴隶制社会。我的理由如下:
它不是原始社会。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与《批判》的写作同时,并同出一稿)中指出: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工具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情。专制政府的存在,就从根本上规定了它不可能是没有阶级的原始社会。当前,在讨论马克思晚年笔记中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原始社会的论者,全部都没有考虑马克思在提出这一概念时所规定的政治上层建筑问题,这是很奇怪的。无视这一点,我们马上就看到,许多问题就解释不了。
此外,马克思在《批判》的《序言》中提出历史上几种继起社会形态后,明确表示他在这里论述的是对抗的社会经济形态,资本主义是最后的一个,而资本主义又产生消灭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既然论述的是对抗社会,那么,其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怎么能是原始社会呢?这个问题,50多年前侯外庐就提出来了,但是没有引起应有的注意。
这些论者大多从上述马克思说的那段文字来进行论证。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前面引用过的那段文字:“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许多论者用它来证明马克思使用亚细亚生产方式时,指的是原始社会。我却认为,只要很好地研究这段话,并将它和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其他地方,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印度公社的论述联系起来理解,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让我们详细地谈一谈。
这段论述,按现在的语言表达包括中文译文来看,是不清楚的。因为可以将它理解为:印度公社是从原始公社解体出来的各种形态中的一种;也可以将它理解为: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是从印度公社解体出来的;前者得不出印度公社是原始社会的结论,后者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为了解决问题,我特地查阅了《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全部经过马克思校订)的中译本。相应的论述如下:公社所有制的原始形式,“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人那里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它们已经残缺不全。深入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这些形式中怎样产生出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4]。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公社所有制的原始形式在印度有一整套图样,但已残缺不全,———以前的提法是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最重要的是,从亚细亚、尤其是印度公社所有制形式,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以前的提法是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既然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已残缺不全,又由它的各种形式产生出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那么,怎么能说这种印度公社所有制,即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原始社会呢?
不论是在《批判》中,还是在《资本论》第1卷第2版中,上述引文都是附注,是对内容基本相同的正文的进一步的解释;这正文在《批判》中是:我们就一切文明民族历史初期所见到的自然发生的公社中的劳动来看……在《资本论》第1卷中是:“要考察共同的劳动即直接社会化的劳动,我们没有必要回溯到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都有过的这种劳动的原始的形式。”[5]这种公社既然是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的,那就应是原始社会之后的社会组织了,这正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点,即在有阶级存在的文明社会中,仍然存留着有公有因素的农村公社这种社会组织,这就说明亚细亚生产方式,在马克思看来不是原始社会。
德文版和法文版《资本论》第1卷,都详尽地描绘了印度公社的内部情况,其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产品剩余部分才变成商品,而且首先到了国家手中,从远古以来就有一定量的产品作为实物地租归国家所有;除了从事同类劳动的群众以外,还有兼任法官、警官和税吏的“首领”,缉捕罪犯、保护旅客的官吏……[6]这就说明,这种公社已产生了政治权力,已在解体中,不再是原始社会无阶级的社会组织了。
如果我们再探究一下,这种公社为什么要向国家交纳地租,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公社从内部看固然是残缺不全,从外部看则已受一个最高统治者国家的剥削,也就是整个公社成为被剥削者。论述地租时,马克思说:印度的小农使用的土地不属于他所有,他独立地经营农业和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是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在公社内部产生了独立经营的小农,这表明公社已残缺不全。他们为什么要交地租呢?这是因为在亚洲,“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7]。这表明整个公社成为一个集体的被剥削者。这正是东方家庭奴隶制的特点,怎么可能是原始社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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