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本主义经济产生的历史考察
马克思具体地分析了封建地租的形式,随着生产,尤其是商品生产的发展,在从劳动或劳役地租到实物地租的形式,再到货币形式的转化中,如何自发地产生出资本主义经济。
封建领主用以剥削农奴的封建地租,最初的形式是劳役地租,采用这样的形式,必然要监督农奴劳动,甚至用鞭子鞭打他们,他们没有劳动积极性,残酷的剥削使农奴逃跑。所以,在这种地租形式下,必然存在着对农奴的人身束缚。马克思指出,这种地租形式的矛盾在于:假定为领主的劳动为每周两天,这会固定下来,成为一个不变量,而由习惯法或成文法在法律上规定下来。在这两天,是要用皮鞭监督农奴劳动的。但农奴自己支配的每周其余几天的生产效率,却是一个可变量,它必然随着农奴的经验的增多而提高,因为只要他知道了新的需要,知道了产品市场的扩大,而他对这一部分劳动力的支配越来越有保证,就会刺激他去提高自己劳动力的紧张程度;这种劳动力的使用,不仅限于农业,而且还有工业。这样,在这一问题上,领主和农奴的矛盾就产生了。于是,实物地租就取代了它。在实物地租形式下,直接生产者或多或少可以支配自己的全部劳动时间,虽然这个劳动时间的一部分仍然是无偿地属于土地所有者;只是后者现在已经不是直接在劳动时间的直接形式上得到它,而是在它借以实现的实物形式上得到它。这样,为土地所有者进行劳动所造成的麻烦,根据徭役劳动的不同管理方式而程度不同地引起的扰乱作用,在实物地租形式下,就不存在了,就是说,不必监督农奴劳动了。他们劳动的产量增加,自己也可以多得,劳动积极性较前提高。但是,这样一来,土地所有者为了多得,就提高定额。就是说,这种地租形式,说到底还是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因为它不仅使土地所有者和直接生产者在确定实物地租额问题上发生矛盾,而且限制直接生产者生产的品种,妨碍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的发展。
马克思指出:在这种形式上,体现剩余劳动的实物地租,根本不需要把农民家庭的全部剩余劳动吮吸殆尽。相反,和劳动地租相比,生产者已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去获得时间来从事剩余劳动的生产,这种劳动的产品,同满足他的最必不可少的需要的劳动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因此,这种形式会使各个直接生产者的经济状况出现更大的差别。至少,这样的可能性已经存在。并且这些直接生产者获得再去直接剥削别人劳动的手段的可能性,也已经存在。
马克思特别指出,它还是要以农村家庭工业和农业相结合为前提,形成地租的剩余产品,是这个工农合一的家庭劳动的产品,而不管这个产品地租是像中世纪常见的情形那样,或多或少包括工业品在内,还是以真正的土地产品来交纳。这就是说,它仍然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所以,这种形式完全适合于为静止的社会经济提供基础,如像我们在亚细亚社会所看到的那样。这是妨碍生产发展的。
由于存在上述矛盾,实物地租就转化为货币地租。这种地租形式,最能促进生产,特别是商品生产的发展,最有利于资本主义的产生。马克思指出,封建的货币地租和资本主义的货币地租不同,后者只是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而前者则是单纯的实物地租的转化,就像实物地租是单纯的劳动地租的转化一样。因此,一个实物形式的产品余额已经不够,它必须由这个实物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虽然直接生产者仍然要继续亲自生产至少是他的生活资料的绝大部分,但是现在他的一部分产品必须转化为商品,当作商品来生产。正是这一点,就必然使整个生产方式发生变化。
马克思认为,货币形式的地租的先决条件是,土地以外的劳动条件,即农具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在以前的地租形式中,首先在事实上,然后又在法律上,转化为直接生产者的所有权,这一点对货币地租来说,更为重要;此外,它又要以商业、城市工业、一般商品生产,从而货币流通有了比较显著的发展为前提;这种转化还要以产品有一个市场价格,并或多或少接近自己的价值出售为前提,而以前几种形式则不一定是这样。
他特别强调说,后一种转化,没有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一定程度的发展是不可能的。这一点,他用下面的事实来说明:罗马帝国屡次试图实行这种转化都遭到了失败,在试图至少把实物地租作为国税存在的部分转化为货币地租以后,又恢复了实物地租。这里告诉我们,在自然经济为主的条件下,实行租税货币化,完全是靠政治力量实现的,其对直接生产者带来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
马克思指出:货币地租在其进一步的发展中,必然或者使土地变为自由的农民财产,或者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导致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所支付的地租。这是因为,占有并耕种一部分土地的隶属农民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传统的合乎习惯法的关系,必然会转化为一种由契约规定的,即按成文的固定规则确定的纯粹的货币关系。因此,从事耕种的土地占有者实际上变成了单纯的租佃者。这种转化,一方面会在其他方面适合的一般生产关系下,被利用来逐渐剥夺占有土地的旧式农民,而代之以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另一方面,这种转化又使从前的占有者得以赎免交租的义务,转化为一个由他耕种的土地取得完全所有权的独立的农民。后一种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在货币地租的形式下,土地耕种者只要按照银行年利息率,将能产生等于年地租额的本金付给土地所有者,他就可以成为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因为这时原土地所有者从本金得到的利息和地租相等。就是说,土地价格由地租除以利息率决定。
此外,不仅由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的同时,必然形成一个无产的、为货币而受雇佣的短工阶级,而且在这种转化之前就形成这个阶级。在这个新阶级刚刚产生,还只是偶然出现的时期,在那些情况较佳的有交租义务的农民中间,必然有那种自己剥削农业雇佣工人的习惯发展起来,正如早在封建时期,就有富裕的依附农又拥有依附农一样。因此,他们积累一定的财产,并且本人转化为未来资本家的可能性就逐渐发展起来。从这些旧式的、亲自劳动的土地占有者中间,也就产生了培植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的温床。它们的发展,取决于农村以外的资本主义生产的一般发展。如果像16世纪的英国那样,由于发生了特别有利的情况,对他们起了促进作用,例如,当时由于美洲富饶银矿的开采和廉价白银流入欧洲,引起欧洲物价在70~80年内持续上涨了3~4倍,而由契约规定的货币地租额却几十年不变,从而使土地所有者蒙受损失,而租地农场主则发财致富。这样,租地农场主就会迅速发展起来。
马克思着重指出:地租一旦取得货币地租形式,同时交租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一旦取得契约关系的形式,就必然出现租赁土地给资本家的现象。这些资本家一向置身在农村之外,现在却把他们在城市中获得的资本和在城市中已经发展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带到农村和农业中来。这个形式,只有在那些在封建主义生产方式过渡到资本主义时期支配着世界市场的国家,才能成为一般的常规。而一旦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出现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从事劳动的农民之间,一切从农村旧生产方式产生的关系就会解体。
整个问题归结为:现在租地农场主成了这种农业工人的实际支配者,而土地所有者现在只和这种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发生直接关系,而且是单纯的货币关系和契约关系。因此,地租的性质也就发生了变化,并且这种变化不仅是事实上的、偶然的,而且是正常的,是在它的公认的占有统治地位的形式上发生的。它已经由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下降为这个剩余劳动超过从事剥削的资本家以利润形式占有的部分而留下来的余额,并且全部剩余劳动,即利润和超过利润的余额,现在都直接由他榨取,以总产品的形式由他取得,并转化为货币。现在他交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只是他用他的资本直接剥削农业工人,即榨取到的剩余价值的一个超额部分。他平均要交给土地所有者多少,这种界限是由资本在非农业生产部门提供的平均利润和由它调节的非农业的生产价格决定的。总之,现在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已不是地租,而是利润,地租已经不是一般剩余价值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而只是剩余价值的一个分支,即超额利润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就是说,生产已经变成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了。
马克思总结地说,随着实物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就产生资本化的地租亦即土地价格,从而土地让渡的可能性和土地的让渡,就随着这种转化而变为重要的因素,这样,不仅从前有交租义务的人,能够成为独立的农民这样的所有者,而且城市的以及其他地方的货币所有者也能购买土地,以便把土地租给农民或资本家,而享有地租即他用以购买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因此,这种情况也会促使以前的剥削方式、所有者和实际耕作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地租本身发生变革。
农村的资本主义就是这样自发地产生的。
封建主义的城市,商品生产本来就比同期的农村发达些,只是由于行会制度的限制,它才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但是,商品生产是不能遏制的,随着它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行会制度就产生很大的矛盾。从内部看,由于越来越限制学徒变成店东,就会延长学徒的年限,使店东和学徒的矛盾加深;从外部看,一些手工业者、商人,在行会管不到的地方从事经营。这一切,都使行会制度终于消灭。我在前面说过,行会对生产和经营的量的规定,就是对它们的质的规定。只要将量的规定去掉,它们就可以发展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和经营了。这样,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行会制度的废除,资本主义就产生了;加入过行会的手工业者和商人,后来就经营资本主义工业和商业。
马克思说:“直接生产者,劳动者,只有当他不再束缚于土地,不再隶属或从属于他人的时候,才能支配自身。其次,他要成为劳动力的自由出卖者,能把他的商品带到任何可以找到市场的地方去,他就必须摆脱行会的控制,摆脱行会关于学徒和帮工的制度以及关于劳动的约束性规定。因此,使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的历史运动……表现为生产者从隶属地位和行会束缚下解放出来。”[2]现在这些条件具备了,资本主义经济产生了。这是从生产者中产生资本家的途径。以后我们看到,资本家的产生还有另一条途径。
严格说来,上述从领主经济,尤其是从其货币地租形态中产生私有土地的个人和租地经营的资本家的分析,只适用于西欧,不适用于中国。西欧商品生产较为发达,由于它的作用,领主经济的地租才发展到货币地租的形态,从货币地租中产生的土地买卖即意味着地主经济的产生,产生的租地经营资本家即标志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这两者几乎是同时的,重叠的。因此,我们说资本主义是从封建主义中产生的,这就西欧而言,就农业领域而言,它是从领主经济中产生的,而不是从地主经济中产生的。
中国的封建性货币地租没有这种历史作用。我们且不说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进行土地制度改革时,全国封建性的地租形态基本上都是实物地租[3];中国领主经济就更没有货币地租。从经济史看,中国领主经济发展为地主经济,不像西欧那样是由于商品生产的发展,而是由于农奴要突破农村公社即井田制对其劳动的束缚。因此,中国领主经济不能产生资本主义;而理应更易产生资本主义的中国地主经济(土地能买卖、农民能离开土地且具有人身自由),却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产生资本主义。这一重大问题,下面有详细论述。
西欧领主经济所以能产生资本主义还有一个原因:它的城市能产生一种经济力量,将封建性的高利贷资本的利息率压低,使办资本主义企业得到的利润,高于封建性的利息和商业利润,也高于地主经济刚产生时的地租。中国不论领主经济制度的城市,还是地主经济制度的城市,都没有这样一种经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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