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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晚年的再思考

时间:2023-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9.马克思晚年的再思考马克思对英国统治印度的历史作用的研究是逐步加深的。马克思晚年对俄国农村公社作了详细的研究后,改变了对农村公社的历史作用的看法。这就是马克思关于农村公社的公有因素,直接发展为更高级的公有制社会的著名设想。这就是说,马克思晚年再不认为这两种土地私有制度是亚洲社会迫切需要的土地制度。当然,马克思晚年目睹印度的实况,清楚地看出它不是在发展资本主义。

9.马克思晚年的再思考

马克思对英国统治印度的历史作用的研究是逐步加深的。起初他还认为随着英国人在印度进行的建设,印度就会自然地实现工业化,印度的资本主义化也是自然地进行的。但是,进一步的研究却使他改变了看法。

马克思对英国统治印度的方法和本国生产方式有哪些关系,是有论述的。他在1859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导言》中说,征服民族或者把自己的生产方式强加于被征服民族,例如19世纪英国人在爱尔兰和部分地在印度所做的。这就是说,英国对爱尔兰的统治是使其全面资本主义化,特别是农业也资本主义化。英国对爱尔兰发动的“农业革命的第一个行动,就是以极大的规模,像奉天之命一样,拆除耕地上的那些小屋。因此,许多工人不得不到村镇和城市里去寻找栖身之所。在那里,他们就像废物一样被抛进阁楼,洞窟,地下室和最糟糕的街区的角落里”。[11]结果,爱尔兰就成为“英格兰的一个被大海峡隔开的农业区,它为英格兰提供着谷场,羊毛,牲畜,工业新兵和军事新兵”。[12]

英国对印度不是这样。如上所述,印度的农村完全保留着封建的土地制度;离地的农民,因英国只发展以英国需要为限的资本主义工业和公共工程,所以能变成资本主义工人的极少。他们远远比不上爱尔兰的离地农民。至于马克思曾认为印度的柴明达尔制度和莱特瓦尔制度虽然十分可恶,但却是亚洲社会迫切需要的那种私人土地占有制的两种不同形式,这种看法后来也发生变化。

马克思晚年对俄国农村公社作了详细的研究后,改变了对农村公社的历史作用的看法。俄国的农村公社即米尔,是由普鲁士的哈克斯特豪森第一个予以报道的。他应俄皇尼古拉一世的邀请到俄国旅行,写下一本关于俄国土地制度的著作,从中人们得知在西欧已不存在的如马尔克那样的社会组织却在俄国大量存在着。不同的只是:马尔克当时是由后人在地层里发现的,而米尔则是活生生的。

马克思对俄国的米尔加以研究后,1881年在给查苏利奇的复信中认为,像俄国这样大量存在农村公社,并有共同劳动习惯的社会,就不要破坏这种公有因素,因为在俄国革命成为西欧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并且两者互相补充的条件下,以及在西欧为俄国提供集体劳动的一切手段,即取得先进技术和利用资本主义已有成就的条件下,农村公社就可以不必经过破坏,不必经过私有制社会的几个阶段,尤其不必经过发展为资本主义之后,才过渡到公有制社会,即可以跨越“卡夫丁峡谷”。

这就是马克思关于农村公社的公有因素,直接发展为更高级的公有制社会的著名设想。正因为这样,马克思晚年对英国破坏印度农村公社的历史作用的看法有了根本的改变。他认为英国在印度消灭公有制,建立私有制,不是使当地人民前进,而是使他们后退。他这种认识,从上述的分析中也可以看出,在研究柴明达尔和莱特瓦尔这两种由英国人创立的土地私有制度时已打下基础。这就是说,马克思晚年再不认为这两种土地私有制度是亚洲社会迫切需要的土地制度。

这里我想深入研究一下马克思为什么认为,随着英国在印度进行建设,印度就会奠定西方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基础;而且与此相应,又认为工业不发达的国家(印度就是这样的国家),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就是其未来的景象。我认为,这同马克思对封建制度的认识只限于土地是由分封得到的,因而土地一旦可以买卖,就无条件地不再与封建制度有关。而印度农村公社瓦解后,土地就逐渐变成可以买卖。他又认为从历史哲学看,封建制度的解体就分化为资本主义的要素。这样,根据历史哲学和限于封建制度的概念,当印度土地变得可以买卖,即被认为不再是封建制度时,它当然就会发展为资本主义了。

徐若木的文章从一个方面说明了这个问题。他在《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中的唯物史观问题》中指出,首先,“农奴制是封建主义的本质因素……没有农奴制的封建主义在马克思看来是没有的。要确定土地所有制的封建性质,就必须确定直接生产者的不自由的农奴依附身分”。其次,“马克思从土地的占有情况方面又指出,在印度这样的国家,土地不像西欧封建时代那样具有高贵的身分即不许出让给平民……‘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得出让给平民’。这是与西欧封建制度根本不同的,在西欧社会中土地只能归封建主所有,不具有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性质”。第三,马克思对英国人菲尔对印度柴明达尔的地位的描述提出严厉的批评,说:“菲尔这个蠢驴把村社的结构叫做封建的结构。”总之,马克思认为,“亚、非这些古老社会历史上的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其性质都不是feu‐dalism,即不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或者说,不是西欧历史上的feudal‐ism。”[13]这样,问题的症结就很清楚了:马克思认为,封建制度就是分封的土地所有制,当时印度(亚、非其他国家亦然)没有分封的土地,因而就不是封建制度。而在非封建制度化的过程中,就分解出资本主义的要素,资本主义就应发展。当然,马克思晚年目睹印度的实况,清楚地看出它不是在发展资本主义。那么,不是封建制度,又不是资本主义制度,在社会发展阶段上,印度处于哪一阶段呢?问题显然无法解决。由此我们再次看到,用feudalism一词来表示土地所有者对直接土地耕种者的剥削关系,会引出许多由于用词而发生的错误。在我看来,当时印度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应该是地主经济封建制度。不过,由于受英国经济和政治统治,就成为封建的或半封建的殖民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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