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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的专向性

时间:2023-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补贴的专向性补贴的特征之一是其具有专向性。所有出口补贴视为具有专向性补贴,将在下一章具体阐述。《补贴协定》规定只能对专向性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其中第2.1条规定了判断补贴是否为专向性的许多原则,判断的依据是是否限制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一组产业获得补贴。其确立了在决定补贴是否具有针对某些企业的专向性时的一个核心要求。

第二节 补贴的专向性

补贴的特征之一是其具有专向性。所谓专向性,顾名思义就是针对性、特定性,就《补贴协定》而言,是指补贴给予了特定的接受者;就专向性自身而言,《补贴协定》将专向性分为企业/产业专向性、区域专向性和出口专向性。所有出口补贴视为具有专向性补贴,将在下一章具体阐述。本书只涉及企业/产业专向性和区域专向性。

《补贴协定》规定只能对专向性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补贴协定》第2条规定了专向性的概念。其中第2.1条规定了判断补贴是否为专向性的许多原则,判断的依据是是否限制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一组产业(以下简称某些企业)获得补贴。第2.2条规定补贴的区域专向性。第2.3条规定所有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都具有专向性。第2.4条要求对专向性的任何决定需要有肯定性证据予以证实。[25]

一、企业/产业专向性

企业/产业专向性是指政府的补贴没有给予普遍的企业或产业,只是给予了特定的企业或产业,接受了补贴的企业或产业也因此就比其他没有得到补贴的企业或产业更具有竞争优势。

(一)企业/产业专向性:法律专向性与事实专向性

《补贴协定》明确规定授予机构或其依据的法律把补贴限定给予特定企业或产业时,这样的补贴就具有专向性。这里的法律应作广义理解,其不仅指议会(人大)通过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2.1条提供了解释不同分项的含义和范围的指南。其确立了在决定补贴是否具有针对某些企业的专向性时的一个核心要求。在审查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时,要运用规定在第2.1(a)项到(c)项中的这些指导原则。《补贴协定》文本用的是“原则”这个词语,而不是“规则”,表明在认识和给予每一个原则的适当权重的分析框架内从(a)项到(c)项都应当被考虑到。因此,在确定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的决定过程中,第2.1条内每一个分项的适用都不是具有决定性的。

第2.1(a)条规定如果授予当局或其执行的法律明确限制获得补贴的企业或产业资格,该补贴具有专向性。第2.1(b)条反过来规定如果授予当局或其执行的法律规定了授予补贴资格、补贴数量的客观标准或条件,且该资格是自动的,客观标准或条件被明确规定在官方文件中,并得到严格执行,这样的话,该补贴不具有专向性。这些条款罗列了授予当局是否歧视的一些指标:第2.1(a)条规定了偏向于某些企业的资格限制;第2.1(b)条规定防范选择性资格的标准和条件;第2.1(c)条罗列了虽然表面上符合第2.1(a)—2.1(b)条的原则,如果有理由相信补贴事实上具有专向性时,可以考虑的其他因素。

从上述分析来看,第2.1(a)—2.1(b)条规定了在分析补贴专向性时需要考虑的某些一般因素。例如,这些原则直接涉及授予当局或其执行的法律对资格条件的审查。在分析政府措施或其执行的法律是否对取得资格进行限制时,这是这两个条款的共同关键特征。第2.1(a)条和第2.1(b)条都是审查补贴资格的准绳。第2.1(a)条不是集中在补贴是否授予某些企业,而是集中在获得补贴的资格是否受到明显限制。这表明审查的焦点是某些企业是否有资格获得补贴,而不是它们是否事实上获得补贴。同样,第2.1(b)条规定审查“授予补贴资格和数量的客观标准和条件”。第2.1(b)条也规定了与此分析有关的法律和实际因素,而所有这些因素又集中在补贴资格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

尽管第2.1(a)条和第2.1(b)条下的原则指向的是相反的结果,也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由于适用第2.1(a)条和第2.1(b)条,审查补贴资格导致同时具有专向性和非专向性。这是因为第2.1(a)条规定的是补贴具有专向性的条件,而第2.1(b)条规定的是补贴不具有专向性的情形。例如,设想这样一种情景:在第2.1(a)条规定下最初具有专向性的补贴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依据第2.1(b)条所规定的客观标准和条件,该争议补贴是合法的。所以,这就说明如果获得某一补贴的资格条件中的某些条件属于第2.1(a)条,另一些条件属于第2.1(b)条,那么分析专向性必须同时符合这两款原则规定。[26]

在任何案件中对第2.1条专向性的适当理解必须允许同时适用补贴各种法律和事实方面的原则。第2.1(a)条规定如果授予当局或其执行的法律明确将补贴限制于某些企业,则该补贴具有专向性。“明确”修饰短语“将补贴限制于某些企业”。副词“明确地”意思是“清楚地表达出了所有意思;不含糊;明确”[27]。所以,在审查补贴在第2.1(a)条下的专向性时,必须是获得补贴限于某些企业是明确的、不含糊的,或明确相关规定的,不仅仅是暗示或建议性的。而且补贴具有第2.1(a)条下的专向性一定是明确限制是为了将补贴给予某些企业。该条款规定的某些企业指的是一个企业或一个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一组产业。“某”的意思是“已知的或特定的,但没有明确界定”[28]。“一组”是指“许多人或物被当做一个整体,因为一些相互或共同的关系或目的或因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归为一类”[29]。“企业”可以被定义为“一个商号或公司”[30]。“产业”是指“特定的形式或生产劳动部门:贸易或生产”[31]。因此“某些企业”指的是特定的单个企业或产业或一类企业或产业。《补贴协定》第1条规定补贴是指存在财政资助,却授予了利益。第2.1(a)条规定明确限定于某些企业获得补贴,该规定可以是指限定于取得财政资助和利益,也可以指仅仅限定于取得财政资助。因为限定于取得财政资助就意味着限定于授予利益,而且也只有有资格取得财政资助的某些企业才有资格享受因此带来的利益。[32]

除此之外,即使没有以上法律为依据,授予机构依据其职权将补贴给予某些企业或产业,则该项补贴也是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协定》规定一项补贴虽然法律规定是没有区别的、普遍适用于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或产业,但事实上却只有有限或特定的企业或产业享有,这种补贴也是具有专向性的,可以称之为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如何判定一项补贴法律规定是普遍适用,而事实上是专向性的?

首先,从宏观角度来看该条款,对于事实专向性,第2.1(c)条表明表面上非专向性补贴可能被证实为非专向性,即使其实际分配的有关事实表明补贴被小范围的企业所用,同时强调在整个经济活动中获得补贴的范围很广。特别是,这个条款告诫基于使用方式而审查事实专向性是否存在时,应当考虑授予补贴当局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多样化的程度。这表明如果经济多样化程度低,在利益分配中缺乏多样化本身将不会导致认定事实专向性。在美国——陆地棉补贴案中,专家组将其专向性分析建立在整个经济活动中获得补贴广泛性程度如何基础之上;在美国——对加拿大某些软木材征收反补贴税终裁案中,专家组裁定专向性与补贴不具有广泛的可获得性有关,不管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是如此。专家组认为经济活动中给予补贴的可获得性范围与接收补贴者经济活动的多样化有着根本的区别。由此,专家组认为给予补贴所支持的经济活动的多样化本身不足以排除补贴具有专向性,裁决补贴专向性时需要对补贴可获得性的范围进行个案分析。专家组认为如果有区别的话那也是专家组提醒不要过窄地解释专向性的概念。[33]

其次,从中观角度来看该条款,第2.1(c)条的引言规定由于适用第2.1(a)条和第2.1(b)条导致某一补贴看起来不具有专向性,尽管如此,还是可以将其认定为事实专向性。该规定表明补贴授予当局的行为可能没有清楚地满足第2.1(a)条或第2.1(b)条的资格条件,可能导致事实专向性。在此情形下,适用第2.1(c)条中的因素是正当的,因为该因素正是适用于争议补贴的事实特征。[34]《补贴协定》提供了可以考虑因素:(1)有限数量企业或产业使用补贴计划;(2)企业或产业主要适用补贴;(3)给予企业或产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4)授予机构在作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特别是补贴申请被拒绝或获得批准的比率以及作出此类决定的理由。

再次,从微观角度来看该条款,该条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确定“产业”的概念。在美国——对加拿大某些软木材征收反补贴税终裁案中,专家组认为《补贴协定》第2条与贸易扭曲有关,它是由补贴产生的,不管是法律上或事实上没有广泛的可获得性的补贴。如果政府通过任意的方式故意限制获得原则上具有广泛可获得性的补贴,该行为是裁定事实专向性的绝好的基础。第2条规定数量有限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或某些企业是补贴的主要使用者,不是规定数量有限的某些合格企业使用补贴。《补贴协定》第2条规定如果补贴限定于一个企业、一个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一组产业获得,则该补贴具有专向性。《补贴协定》没有定义“产业”,也没有提供任何规则用于判定多少企业可以形成一个产业或一组产业是否必须生产某些相似的产品才能视为“一组产业”。《新简明牛津词典》将产业定义为“生产劳动的一种特别形式或分支、贸易、生产”。通常实践中,人们将产业作为生产某种类型的产品。因此。“产业”不是用于指产生特定产品或终端产品的企业。有时一个产业可以生产范围广泛的终端产品,但仍然视为一个产业。例如,范围广泛的钢铁产品生产者可以完全合理地视为一组“钢铁产业”,因为它们生产的产品具有关联性和相似性。若补贴限于一个巨大的产业,如钢铁产业,则可能被视为具有专向性,即使生产者制造的产品各不相同。《补贴协定》第2条没有要求具体分析生产最终产品企业,《补贴协定》第2.1(c)条也没有规定只能是数量有限的产品收益于补贴。《补贴协定》第2条的专向性决定于企业或产业层面,而不是产品层面。

证据表明为了对专向性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补贴收益于相关产品生产者是必需的,但这不意味着补贴专向性只能限于这些生产者,《补贴协定》第2条没有要求补贴专向性应当限于补贴目标仅仅是生产者生产相关产品和非相关产品中的相关产品。《补贴协定》第2.1(c)条规定了确定事实专向性,有四个因素可供考虑。但在决定时,这四个因素不是都必须考虑的。因为该条款规定这些其他因素是“可以”考虑的,而不是必须考虑的。这意味着裁决机构可以考虑四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如果协定的起草者希望评估所有四个因素,他们会清楚地作出规定。而事实上,他们没有这么做。所以裁决机构没有义务审查全部因素。[35]

在印度尼西亚——影响汽车工业某些措施案中,印度尼西亚政府为了支持汽车工业的发展,实施了1993年激励计划和1996年国产汽车计划,对达到规定标准的汽车公司授予“先锋”公司或国产汽车公司的称号,具有这一称号的公司可以免除国产汽车奢侈品税和进口零部件的关税。虽然这一计划具有普遍适用性,但事实上只有印度尼西亚的TPN公司获得了此称号,享有免税补贴。因此,专家组裁定此项补贴具有专向性,是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36]

(二)企业/产业专向性例外

特定企业或产业接受的政府补贴具有专向性,但这种专向性补贴并不必然都是可申诉补贴。《补贴协定》规定符合规定目的和条件的企业或产业接受的补贴虽然具有专向性,但属于不可申诉补贴,《补贴协定》不予限制或禁止,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特定企业或产业接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属于可申诉补贴,作为例外符合《补贴协定》规定的特定企业或产业接受的专向性补贴属于不可申诉补贴。要确定一项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是否为可申诉补贴,不是从正面确定它是否为可申诉补贴,而是反面确定它是否为不可申诉补贴。如果确定该补贴不是不可申诉补贴,则其即为可申诉补贴。之所以这样确定,是因为《补贴协定》对属于专向性的不可申诉补贴有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且该种补贴只是一种例外,除此之外都可以推定为可申诉补贴。

《补贴协定》规定了三种专向性补贴属于不可申诉补贴,即:为科研目的的专向性补贴;为环保目的的专向性补贴和为开发落后地区的补贴。为开发落后地区的补贴将在下一节中作详细阐述。[37]

对于为科研目的的专向性补贴属于不可申诉补贴,《补贴协定》规定了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补贴的对象是公司的科研活动或公司与科研机构联合进行的科研活动。高校或科研机构独立进行的基础性研究活动的资助或补贴不属于《补贴协定》的调整对象,也就是说《补贴协定》不干预政府对高校或科研机构基础性研究的补贴。第二,科研补贴的幅度不得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工业研究成本或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是指该项科研活动实施期间发生的全部符合条件的费用。对工业研究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补贴协定》有明确界定。第三,科研补贴仅限于以下用途:雇佣研究活动中的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购买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土地、建筑物;为了科研而进行的咨询、购买技术成果;以及因科研活动而直接产生的其他日常费用。

一项为科研目的的专向性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才能构成不可申诉补贴,与上述任何一项不符者即不属于不可申诉补贴,而成为可申诉补贴,因而将会受到《补贴协定》的限制或禁止。

对于为环保目的的专向性不可申诉补贴,《补贴协定》规定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环保补贴只能运用于由于新的环保要求,需要对现有设施进行改进因而给公司造成更多的开支;第二,环保补贴只能是一次性的补贴措施;第三,补贴幅度不超过为了环保要求而进行投资的20%,且因为投资多,支出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第四,环保补贴应与公司计划减少废物和污染物有直接联系,且环保补贴的数量应与此计划成相应比例,该补贴不能构成对公司产生成本的降低;第五,环保补贴应适用于所有能够适用新设备或生产工艺的公司。如果一项环保补贴未能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即不属于不可申诉补贴,而是可申诉补贴。

二、区域专向性

区域专向性是指政府向指定区域内企业提供补贴,该区域外的企业不能享有。区域专向性可以是政府向指定区域内的部分企业提供补贴,也可以是向指定区域内全部企业提供补贴。在美国——对中国某些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案中,专家组认为分析第2.2条区域专向性中的享受补贴的企业必须是区域中的一部分,还是可以是区域内的全部企业,需要从第8条不可申诉补贴的规定入手。《补贴协定》第8.1(b)条明确规定第8.2条中的补贴是具有专向性的,但作为不可申诉补贴对待。该条款特别规定不可申诉补贴虽然具有第2条意义上的专向性,但是满足第8.2条规定的各种条件,包括第8.2(b)条的支持欠发达地区的条件。换句话说,第8.1(b)条清楚地表明第8.2(b)条支持欠发达地区补贴,以及第8.2条规定的其他补贴,从定义上说,都是具有专向性的。第8.2(b)条规定的对特定欠发达地区的补贴,具有《补贴协定》第2条规定的专向性,只是由于在特定区域不被当做具有专向性。如果在特定区域内的补贴本身就是第2条规定的非专向性,这就使得第8.2条是多余的。由于对特定欠发达区域补贴是不可诉的,才将其视为不具有专向性,这是建立在第2.2条区域专向性基础之上的。

第2.2条规定的接受补贴的某些企业不是指特定全区域内的某一小部分企业,而是指在该区域的全部企业。也就是说,只要在该区域的企业不管是全部企业,还是部分企业,接受的补贴都是具有专向性的。第2.2条规定的区域专向性既可以是事实上的专向性,也可以是法律上的专向性。第2.2条区域专向性条款中的指定地理区域和第8.2(b)条的指定相连地理区域意思不相同。因为如果是相同的意思那么就应当在相同的地方用相同的词语,但这两个条款所用词语不同。另外,第8条的目的是对具有第2条专向性的补贴,授予其不可诉的地位。因此,第8.2(b)条,作为第2.2条的上下文,它要求对指定地理区域作出明确限制,其目的是与第2.2条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补贴专向性区别开来。因为第8.2条规定的补贴是不可诉的。这种明确限制显然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样的话可以保证补贴事实上限于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整体扶持,防止不可诉条款被错误地用于扭曲贸易的补贴。如果没有附加对欠发达地区的限制,从经济和行政方面确定第8.2(b)条的条件。若不如此,世贸组织成员可能将任何一块地方,包括一个独立的工厂视为欠发达地区,而提供不可诉补贴,从而完全规避《补贴协定》的纪律。如果将第2.2条“指定地理区域”理解为与第8.2(b)条“指定相连地理区域”,那么通过向工业园区或相似地理区域的不特定企业提供补贴规避《补贴协定》,将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因此,第2.2条的“指定地理区域”包括授予当局管辖权范围内的任何可以确定的区域。[38]

综上所述,区域专向性是指授予机构实施的补贴只给予其指定地理区域内的企业或产业。区域专向性有以下特征:第一,授予机构实施的补贴只限于其指定的地理区域,该区域以外者不予补贴;第二,成员政府在指定地理区域内降低普遍适用的税率不属于区域专向性补贴。

一般情况下,补贴具有区域专向性,即属于《补贴协定》第1条意义上的补贴,受到《补贴协定》的限制或禁止。但同时必须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区域专向性补贴都会受到限制或禁止,也就是说,一部分符合《补贴协定》规定的区域专向性补贴属于不可申诉补贴。

《补贴协定》规定一区域专向性补贴符合以下条件时即属于不可申诉补贴:第一,受补贴的区域为一成员领土内的落后地区,该地理区域是四界明晰的具有经济或行政特征的整体;第二,确定该区域为落后地区的标准必须是中性和客观的标准,该标准可以表明该地区的困难是长期存在的,该标准应载明于法律或其他官方文件之中;第三,该中性和客观标准是一成员除了欲补贴地区以外地区的一般标准;第四,依据该中性和客观的标准,该落后地区的人均收入或人均家庭收入或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该标准地区水平的85%,或者该落后地区的失业率超过确立该标准地区的失业率的110%,这两项指标至少要符合一项。一区域专向性补贴同时满足以上四项条件时就属于不可申诉补贴,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即为可申诉补贴。

【注释】

[1]The Report of the Panel,CANADA-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MILK AND THE EXPORTATION OF DAIRY PRODUCTS,paras.7.76-7.78,WT/DS103/R;WT/DS113/R.(17 May 1999)

[2]The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CANADA-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MILK AND THE EXPORTATION OF DAIRY PRODUCTS,para79,WT/DS103/ABR;WT/DS113/AB/R.(13 October 1999)

[3]The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CANADA-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MILK AND THE EXPORTATION OF DAIRY PRODUCTS,paras. 96-102,WT/DS103/AB/R;WT/DS113/AB/R.(13 October 1999)

[4]The Report of the Panel,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paras.7.32-7.36,WT/DS273/R.(7 March 2005)

[5]The Report of the Panel,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para.7.37,WT/DS273/R.(7 March 2005)

[6]The Report of the Panel,KOREA—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paras.7.44-7.50,WT/DS273/R.(7 March 2005)

[7]The Report of the Panel,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para.8.94;8.134,WT/DS379/R.(22 October 2010)

[8]The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para.320-322,WT/DS379/AB/R.(11 March 2011)

[9]The Report of the Panel,UNITED STATES-MEASURES TREATING EXPORTS RESTRAINTS AS SUBSIDIES,para.8.49,WT/DS194/R.(29 July 2001)

[10]The Report of the Panel,UNITED STATES-MEASURES TREATING EXPORTS RESTRAINTS AS SUBSIDIES,paras.8.28-8.32,WT/DS194/R.(29 July 2001)

[11]The Report of the Panel,UNITED STATES-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FRESH,CHILLED AND FROZEN PORK FROM CANADA,paras.4.9-4.12,DS7/R-38S/30.(11 July 1991)

[12]The Report of the Panel,UNITED STATES-IMPOSITION OF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HOT-ROLLED LEAD AND BISMUTH CARBON STEEL PRODUCTS ORIGINATING IN THE UNITED KINGDOM,paras.2.4-2.5,WT/DS138/ R.(23 December 1999)

[13]Mel Annand Donald F.Buckingham William A.Kerr:Export Subsidies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http://www.esteycentre.ca/export_subsidies.htm 2010/3/17

[14]The Report of the Panel,UNITED STATES-MEASURES TREATING EXPORTS RESTRAINTS AS SUBSIDIES,para.8.34,WT/DS194/R(29 July 2001).

[15]韩立余:《WTO案例及评析(1995—1999)》(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213页。

[16]The Report of the Panel,BRAZIL-EXPORT FINANCING PROGRAMME FOR AIRCRAFT,paras.7.12-7.13,WT/DS46/R,(14 April 1999).The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BRAZIL-EXPORT FINANCING PROGRAMME FOR AIRCRAFT,para.157,WT/ DS46AB/R.(2 August 1999)

[17]The Report of the Panel,UNITED STATES-TAX TREATMENT FOR“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S”,para.7.1566,WT/DS108/R.(8 October 1999)

[18]The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UNITED STATES-TAX TREATMENT FOR“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S”,para.90,WT/DS194/AB/R.(24 February 2000)

[19]The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CANADA-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TIVE INDUSTRY,para.91,WT/DS139/AB/R.(31 May 2000)

[20]The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UNITED STATES-FINAL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para.53,WT/DS257/AB/R,(19 January 2004)

[21]The Report of the Panal,UNITED STATES-PRELIMINARY ETERMINATIONS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para.7.30,WT/DS236/R.(27 September 2002)

[22]The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CANADA-MEASURES AFFECTING THE EXPORT OF CIVILIAN AIRCRAFT,paras.155-158,WT/DS70/AB/R.(2 August 1999)

[23]The Report of the Panel,UNITED STATES-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S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paras. 7.44-7.45,WT/DS236/R.(27 September 2002)

[24]The Report of the Panel,CANADA-MEASURES AFFECTING THE EXPORT OF CIVILIAN AIRCRAFT,para.9.115,WT/DS70/R.(14 April 1999)

[25]The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para.364,WT/DS379/AB/R.(11 March 2011)

[26]The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paras.366-369,WT/DS379/AB/R.(11 March 2011)

[27]Shorter Ox ford English Dictionary,6th edn,A.Stevenson(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Vol.1,p.901.

[28]Shorter Ox ford English Dictionary,6th edn,A.Stevenson(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Vol.1,p.375.

[29]Shorter Ox ford English Dictionary,6th edn,A.Stevenson(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Vol.1,p.1167.

[30]Shorter Ox ford English Dictionary,6th edn,A.Stevenson(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Vol.1,p.841.

[31]Shorter Ox ford English Dictionary,6th edn,A.Stevenson(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Vol.1,p.1371.

[32]The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paras.371-377,WT/DS379/AB/R.(11 March 2011)

[33]The Report of the Panel,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paras.9.37-9.38,WT/DS379/R.(22 October 2010)

[34]The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paras.370,WT/DS379/AB/R.(11 March 2011)

[35]The Report of the Panel,UNITED STATES-FINAL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paras.9.116-9.123,WT/DS257/R.(29 August 2003)

[36]The Report of the Panel,INDONESIA-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BILE INDUSTRY,para.14.155.WT/DS54/R;WT/DS55/R;WT/DS59/R;WT/DS64/R.(2 July 1998)

[37]《补贴协定》第31条临时适用条款规定:第8条的适用期限为5年,也就是有效期截止1999年12月31日,除非在失效前180天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评估后延长适用期。事实上,该委员会未能作出上述决定,因此该条款从2000年1月1日起失效。

[38]The Report of the Panel,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paras.9.130-9.144,WT/DS379/R.(22 October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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