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践中FTA/RTA的范围和领域
根据国际经济学理论,FTA/RTA是指两个或多个经济体为消除他们之间现有的贸易壁垒,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而缔结的双边或诸边协定。但是,从现实看,一方面,相当数量的自由贸易协定并没有实现所有货物贸易的完全自由化,还保留一定的例外清单,这些例外清单往往是相互贸易中的“敏感商品”;另一方面,在自由贸易协定中除了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有关规定之外,又包含投资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以及经济技术合作等更加广泛的内容。因此,自由贸易协定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FTA,而是包括范围更加广泛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安排(liberalization arrangement of trade and investment)。
现实中的自由贸易协定一般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①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削减,以及与此有关的原产地规则;②投资和服务贸易自由化,主要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安排;③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在这里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而且差异比较大,主要包括海关程序、动植物卫生检疫、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政府采购、透明度、贸易和投资促进、竞争政策、贸易与环境、商务人员流动、技术管制和标准、能力建设等;④经济技术合作,这也是不同自由贸易区之间存在差异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包括能力建设、中小企业合作以及其他项目合作,比如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就包括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作的内容;⑤保障条款和争端解决机制。在上述5个方面的内容中,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的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以及保障条款和争端解决机制是自由贸易协定的基本内容,而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以及经济技术合作等内容是自由贸易协定的新领域,不同的FTA各有取舍,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自由贸易协定包括的内容多一些,而有的则少一些。
不同自由贸易区协定所具有的差异性,还体现在某些单方面的优惠贸易安排或者早期收获当中。比如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协定中,作为早期收获,中国就不对等地对老挝、缅甸、柬埔寨、泰国在协定签署之后立即开放560种农产品市场。这种做法已经引起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关注,并且已经成为一些不同发展水平国家之间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一个可供借鉴的方式。特别是对东盟来说,无论是10+1还是10+3都存在具有单边优惠性质的早期收获安排。这种安排可以增强相对落后国家的出口能力,因此有助于自由贸易协定的达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