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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域主义分析

时间:2023-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新区域主义分析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冷战的结束、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欧洲再度引领的区域主义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发展,区域主义研究回归到国际关系理论前沿。为此,区域贸易协定的形式会影响大国对小国单方支付的要求。国家间通过签订FTA,减少贸易伙伴国实施这些措施的机会主义倾向,最大限度地减少本国对外贸易造成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四、新区域主义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冷战的结束、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欧洲再度引领的区域主义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发展,区域主义研究回归到国际关系理论前沿。国际关系学界将之称为“新区域主义”(New Regionalism),并开始对之进行深入的经验性和理论性研究。

在FTA的谈判中,小国对大国作单方面让步或额外支付(Side Payment)的现象被认为是新区域主义的最重要的特征,如在签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时,美国要求加、墨两国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能源政策等方面做出一些适应美国的调整;欧盟在吸纳东欧成员之前,也要求他们在国内政策方面做出改革,并根据这些国家改革的进度分批吸收成员。经济学家关于新区域主义的理论和观点也主要是针对这一特征而提出来的。所以,新区域主义在解释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兴起时,对大国与小国加入区域贸易协定的成本与收益进行了分析。

(一)非对称型FTA中大国、小国收益不对称

大国与小国在参与一体化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是不一致的,大国的收益要远远大于小国的收益,但这似乎并不影响小国参与一体化的热情。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的趋势,为了避免被边缘化,各国积极地加入各种互惠贸易协定的谈判,似乎加入一体化组织更注重获得一种“一体化身份”,而不是要显著地扩大与原一体化成员国的贸易。

对小国来说,较小的市场规模、对外部世界的较高依存度、较弱的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和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谈判能力,决定他们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以获得市场准入机会为代表的经济收益:通过彼此在贸易壁垒上的种种让步,参与者可以享有更大的市场份额,以实现规模经济,而统一的市场可以为企业提供一个更具竞争性的环境,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当然,这里所说的是小国与大国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如果在小国之间开展区域经济合作,非经济收益同样会成为影响成员国决策(是否参加区域贸易协定或接纳新成员)的一项重要因素。

相反,对大国来说,由于其平均关税水平已经较低,国内的市场规模较大,加之对外部世界的依存度较低,因此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和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谈判能力较强,所以源于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的影响不大。大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传统经济收益之外的非经济收益:通过参与自由贸易协定,大国力图扩大自身的贸易报复能力以及国际谈判能力,以便与其他大国进行竞争;大国争取获得区域内的主导权,扩大其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筹码,进而获得国际经济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主导权,最终把区域内规则转化为多边贸易规则。

(二)非对称型FTA中大国、小国让步不对称

由于大小国家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优劣势及其目的存在差异,他们的成本与收益体现在不同的领域。小国与大国签署自由贸易区协定是为了防止被“边缘化”,减少排他性区域合作的负面影响,获得以更大的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收益。而大国参与自由贸易协定的动因,除了传统的贸易利益之外,它还要力争扩大自身的贸易报复能力或国际谈判能力,以便与其他大国进行竞争。为此,区域贸易协定的形式会影响大国对小国单方支付的要求。在自由贸易区协定下,成员国之间没有统一的关税与贸易政策,大国难以利用此种方式提高其贸易报复能力。此时,大国要求小国做出更多的让步。一些大国力求获得区域内的主导权,扩大其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筹码,进而获得国际经济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主导权,最终把区域内规则转化为多边贸易规则。

所以,在大国与小国所形成的FTA中,一般来说,小国会对大国做出更多的让步。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出大国(通常是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己经较低,再度下降的空间有限,而小国(通常是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一般都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大、小国所进行的经济较量中,大国占尽优势的事实。如NAFTA的顺利达成主要缘于墨西哥做出重大让步;对涉及欧盟自身性质和结构方面的规章,欧盟对它的新伙伴(瑞典、芬兰、奥地利等北欧小国)采取“一是接受,一是拒绝”的强硬态度。

小国对大国的让步不仅体现在传统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减让领域,而且更主要体现为国内政治经济体制、法规、政策向大国靠拢。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加拿大和墨西哥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能源定价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竞争政策都适应美国的要求做了较大的调整。针对正在谈判中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协定,美国不仅要求南美洲国家对其经济体制和政策做出调整,而且还必须符合美国政治民主制度的要求。同样,东欧诸国为了加入欧盟也需要对其原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做大幅调整。由于不同国家在体制调整方面的步伐存在差异,他们只能分批为欧盟所接纳。

因此,在大国与小国的FTA中,小国所获得的收益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以放弃了一定范围的主权为代价。对于小国来说,其非传统收益主要包括以下3点[4]

(1)通过加入FTA对后任政府的政策形成约束,达到保证政策的连贯性。加入贸易集团的举动不仅仅代表了本届政府的政策选择,而且可以通过国际关系的约束来表明今后政府的政策趋向。如果外国投资者不清楚该国政府在交替时是否仍然维持其政策选择,就会担心政府在换届以后会重新实行保护性的贸易政策。为了防止改革进程的反复,通过FTA将改革置于国际环境和外在压力上,减少改革的国内阻力,以此锁定国内改革进程。如部分东欧国家申请加入欧盟都有这方面的考虑。

(2)保险效应。提供“保险”是指FTA具有一定的为缔约国提供防范未来或有事件的保险性质,保险收益主要发生在防止贸易伙伴实行贸易保护或报复、防止在世界的贸易战中受损以及个别国家出现经济动荡甚至国家政治安全等方面。由于世界诸多国家实施配额、补贴等贸易政策,涉及滥用被认为存在保护主义倾向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国家间通过签订FTA,减少贸易伙伴国实施这些措施的机会主义倾向,最大限度地减少本国对外贸易造成的不确定性和风险。Raff(1996)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理解为防止两国之间发生贸易战的保险。Whalley(1996)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认为《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是加拿大限制美国对其应用安全措施的一个有效途径;与此同时,加拿大也给美国一些“安慰”,即加拿大将不会采取有害于美国利益的能源和投资政策。

(3)加强国际讨价还价能力。国家(尤其是中小国家)在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减弱,对于中小国家而言,为了加强国家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力,许多国家通过FTA形成一体化组织,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因为在一个小范围的组织内,一国的呼声更容易得到认可和尊重,然后可以通过FTA组织的力量将该呼声在多边谈判中放大,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欧盟对内实施高额的农产品补贴,并在多边贸易谈判中不对农业问题做出实质性让步就是其利用自身地位影响国际经济规则制定过程的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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