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TA对APEC茂物目标的影响:“垫脚石”亦或“绊脚石”
在《茂物宣言》发表时,APEC成员中仅存在3个优惠地区贸易协定,即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和澳大利亚—新西兰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1995年,APEC“名人小组”(EPG)制定相应的指导原则,以期这些FTA能够与“开放的地区主义”相互融合。然而,APEC成员没有正式采纳EPG的这些建议,因此,这个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现实行动中,从1994年到1999年,APEC成员并未寻求建立新的FTA。作为例外的加拿大—智利FTA(1997年)和墨西哥—智利FTA(1998年)实际上被看作是由于先前试图让智利加入NAFTA遭到失败后的一种弥补措施,它们没有在APEC范围内引起额外关注。
但是,1997年以后,APEC贸易自由化进展缓慢。在一定程度上,这或许可以归因于其所需要的制度安排与APEC方式之间存在一定矛盾。通常,一国政府如果采取自由化措施会面临经济和政治双重压力。此时,政府不再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而是成为屈从于各种利益集团并制定政策的实体。为确保国家利益,一国可以把负面的外部影响强加给其他国家,这取决于博弈的结果。因此,对削减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而言,谈判虽不是最佳方式,却行之有效。GATT的经验进一步说明,在多边贸易谈判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互惠性”,即视对方行动采取相应做法的行为。在几乎所有对贸易壁垒的攻击中,互惠性一直是一个基本因素。原则上,各国政府一般不愿意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单方面实现自由化。但是,APEC的贸易投资自由化采取的却是协调的自愿单边自由化做法。事实证明,在涉及关税削减的关键部门,这种模式的能力非常有限,也不可能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适用。
鉴于自由化进程受挫,从1997起,亚太各国将注意力更多地转向签订自由贸易协定,1999年以后,这种趋势更加明显。尽管PTAs有那些人们所共知的缺点,但是无一例外的是,它在亚太地区同样受到了极大的欢迎,众所周知,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FTA代表了“实现自由化的一种次优方法”,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方法。当由于市场不完全以及出于政治和战略上的考虑,单边或多边自由化无法取得预期的进展时,政策制定者通常倾向于使用这种方法。“实用主义”方法认为,有一定的自由化总比一点没有好。这一道理在APEC中得到了很好的验证。各成员政府对APEC进一步自由化的承诺和支持减弱,转而将精力集中于阻力较小的区域性贸易安排,这对APEC成员而言是一种现实的必然选择。
从本质上讲,实现贸易自由化有3种方式,即单边自由化、多边自由化和互惠自由化。实行单边自由化,各成员经济体在降低自身的贸易壁垒的同时并不期望或要求贸易伙伴给予相应的优惠条件。APEC“协调的单边主义”可以看作是此种方式的一个变化了的例子:各成员希望能同步实现自由化,但并没有对此种互惠方式提出正式的要求。如果遵循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单边贸易自由化必须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这就无法避免开放市场所产生的“免费搭车”问题。多边自由化,即经济体就相互做出的让步进行谈判,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协定,降低贸易壁垒,它同样要求以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基础。在互惠的自由化中,贸易壁垒的削减则只是发生在相应的国家间,双边贸易协定或诸边贸易协定本质上都是对内优惠、对外歧视的。
在实际中,这3种类型的贸易自由化在亚太地区同时存在。对那些希望完全获得贸易利益并实现APEC范围甚至是全球范围自由贸易的国家而言,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各种自由化方式是否与茂物目标相一致,并且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毫无疑问的是,人们普遍承认单边或多边自由化与APEC的既定方案相一致,而有争议的观点一直是围绕FTA进行的,即APEC成员之间互惠的贸易自由化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尽量与茂物目标相符。
迄今为止,对于区域性贸易安排与APEC自身设定的自由贸易目标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经有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和诸多成果,但是,结论却不是唯一肯定或否定的。一个普遍适用的、中性观点是:FTA既可能发挥“垫脚石”作用,也可能是APEC进程中的“绊脚石”,这取决于在不同情况下这些FTA的特征以及它们左右茂物目标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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