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 签约后的契约管理
在契约的执行中,不能等到事后一些情况出现了才进行反馈控制,而应该在契约的执行过程中,按照契约条款的规定,要求BPO的接包商进行相应地投入,比如对人员数量、人员资历的要求,公司的现金状况、硬件条件、薪资标准、专有资产投入的要求等。通过执行中的硬性规定从而保证BPO的接包商能够有能力完成任务。这些信息的获取可以通过实地考察、财务报表分析、历史数据分析等得到考证。契约签订以后,保证契约得到顺利地执行将非常关键,只有使契约得到很好地执行,才能保证先前的承诺有意义。在契约的执行中主要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一个信息问题,监督和执行正确行为的困难和成本导致了道德风险问题,这些困难意味着契约是不完善的,因为契约中没有条款指明当不能观察到期望的行动时应如何去做,因而契约也无法有效地执行。要保契约的顺利执行关键是信息的获取,通过信息的获取才能保证契约得到很好地监督、执行并得到很好地控制。对于信息的获取这种权利,应该是相互的,而且必要时双方可以互派管理者进入对方的团队,从而保证信息获取的及时和准确性。当出现信息证明合作双方需要终止契约时,就涉及契约的终止问题和契约的转移问题。
契约的终止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其中一方违反契约中的条款;第二种情况是由于环境的变化使得原有的BPO接包商不能满足发包商需求;第三种是契约到期。在第一种情况下,存在两类情况,一是契约中的条款规定了什么情况下一方有权终止契约而出现的契约终止,另一种是条款中没有具体说明怎么终止契约,而是一方不能按约履行或者存在欺骗等行为而出现的契约终止。第一类情况,一般不需要借助法律就可以解决,问题相对要简单得多。但是,一般只有发包商在条款中具有终止合约的权利,而接包商没有,这是因为发包商受到损失的可能性更大一些,承担的风险也更大一些。如果接包商坚持要拥有这样的权利,则在终止费用上应该体现出发包商所面临的成本。一般接包商拥有终止的条款是因为发包商不能够购买足够数量的服务,因此可以给其终止合约的权利。终止条款应该跟发包商的投入、人员的流动率、财务状况相联系,当某种情况出现时,发包商有权终止契约的继续执行。当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变化时,应该根据实际境况决定是否要终止合约。无论是发包商还是接包商,其高层的人事变动都会改变BPO相互沟通的人员,这会造成新的更换BPO的承包商或者更改发包商。有时这种更改将是对方竞争者,因此会造成对知识资产的滥用。而第二类情况,一般是需要第三方的协助才可以解决,而法律本身执行的低效率,因此会考虑依靠行业协会等仲裁机构进行协商解决。但是仲裁结果受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的影响,而且仲裁机构如果存在偏袒,则会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因此在出现BPO违约的情况下,需要平衡双方的权利并且减少可能的寻租行为。所以,对于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违约行为,应该在契约执行的过程中予以防范,对于财务状态的监控是相当重要的,发包商的破产使得即使存在违约惩罚或者存在没收抵押金这样的惩罚方式都会失效,通过第三方的担保是一个可以选择的保险方式。
对于第二种情况,BPO的发包商需要更换接包商以适应新的环境的变化,这时需要提供一定的补偿给接包商。这种情况下,BPO的发包商需要吸收原先的外包业务或者重新寻找合适的承包人。在需要更换新的承包人时,可以规定一个执行的期限,也就是需要提前通知BPO的接包商,根据承包商专有资产的投入和损失的大小具体规定一个日期比如半年、一年等,也就是对于发包商的终止合约的权利应该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其滥用这项权利从而占用接包商已经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当然一般情况下大发包商基于信誉的考虑会减少这样的行为。在进行BPO的合作方更换时,原先的契约条款应该具体规定在进行转换时的相应程序和步骤。因为在第一次外包之后,发包商丧失了对原先的流程、人事、资产的控制,这时,将这些内容从一个BOP接包商转移到另一个BOP接包商转移是相当困难的,因此,转换条款应该被详细地说明。BPO的接包商应该协助BPO的发包商进行合作方的转移,这里包括一些资助,如产品服务的详细目录、软件资料、硬件资料、以及相关数据资料的副本。BPO的发包商应该有权使用相互合作中所产生的知识和数据资料。当然,要使以上协助得到良好的执行,需要进行相应的激励,这种激励应该体现在转包费用的支付上。为了杜绝不必要的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这种支付应该是逐步分批进行的。
对于第三种情况,BPO的合作双方可以根据以前契约的执行情况,评价彼此的合作效率,决定是否进行再签约。在契约到期前这段时间最需要注意的就是契约的终止效应和契约的后契约问题。对于终止效应已经论述过了,而后契约问题是当契约到期以后存在后续义务和责任问题。按照现代契约法的观念,契约权利义务终止之后,由于过去契约关系的存在和原契约履行中的特点,当事人之间仍负有某些为或不为的义务。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将这些义务履行完毕,BPO一方的财产利益才能免受侵害,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才真正消灭。这种后契约阶段的附随义务,就是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义务人不履行后契约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后契约责任。后契约责任的方式,主要的是损害赔偿,其次是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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