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森林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一、襄阳市森林食品安全控制现状分析
森林食品安全控制,是指森林食品培育者、生产者、经营者、政府、消费者、中介组织、科技机构等森林食品安全的相关参与主体为保障森林食品在培育、加工、贮藏、运输及销售过程中安全、健康、宜于人类消费而实施的各种行为与活动。森林食品企业自身的质量安全管理、政府部门对森林食品企业及林户的监督、管理以及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对消费者的教育引导、科技支撑、媒体监督等也属于森林食品安全控制的范畴。
与其他食品控制体系相比,森林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具有如下特点:(1)对象的特殊性。森林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是围绕森林食品的特性构建,安全控制的关键点是为了保证森林食品的生态性、安全性、营养性。(2)目标的特殊性。对森林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目标要求更高,其他食品控制体系控制的目标主要围绕食品的安全性,而森林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是为了保证森林食品符合生态标准、安全标准、营养标准。(3)标准的特殊性,正是基于森林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目标的特殊性,森林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的标准更为严格、规范。(4)监管机构的特殊性,森林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除了质检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商务部门外,森林食品产地、培育过程中的监管主要应该由林业部门实施。
当前襄阳市森林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一)森林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森林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严重滞后。威胁森林食品安全的新问题不断涌现,原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涵盖整个森林食品食物链条,并且处罚力度不大,可操作性差,无法满足新形势的要求。
襄阳森林食品安全管理出现了多个部门分头管理的局面,负责森林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林业、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商务等部门,由于各部门职责上有交叉重叠,导致监管混乱,有些环节多方查收,有些环节没有部门监管,而大多数森林食品产地处于交通不便的山区,形成监管盲区;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信息交流,协调联动性不强;监管队伍不完善,林业系统从事森林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不多,没有专业的执法监管队伍,监管后处理措施比较薄弱。
(二)森林食品生产经营者标准化和质量安全意识不强
森林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习惯按照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去组织生产,没有严格按照标准去进行森林食品培育、加工、包装、运输。
(三)森林食品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力度不够
生态高效安全的经营水平不高,保鲜、储存、深度加工等关键技术储备不足,质量安全研发科技人才较为缺乏,原始创新能力不强。森林食品安全的技术研究水平低,缺乏对一些重要食源性危害的检测技术。
(四)行业协会、合作社组织在监管体系中力量薄弱
行业协会、合作组织是森林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重要一环,但在加强林户自律,提倡诚信经营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无法引导企业自律。
二、襄阳市森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
(一)建立完善的森林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1.森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森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近20部与森林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
2.森林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药监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食品标准的制定、对初级农产品,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方面的监管,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过程监管,国家还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为: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的职责分工为:卫生部门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当前,针对森林食品安全管理,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中有关规定来实施,但针对森林食品安全的管理,特别是森林食品产地环境、森林食品培育过程的安全监管机构尚未明确规定,立法也未明确确定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定位和职责,森林食品安全控制出现了一些空白点和交叉点。
3.森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森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森林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森林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体系、森林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1)森林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中国食品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食品标准化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草拟,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立项、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发布。森林食品安全标准应该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国家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草拟,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立项、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发布。森林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应涵盖以下内容:森林食品产地环境,灌溉水质,林业投入品合理使用准则,森林食品检疫规程,良好森林食品操作规范,森林食品中农药、污染物、有害微生物等限量标准,森林食品添加剂及使用标准,森林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森林食品标准标签标识标准,森林食品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和控制标准,以及森林食品检测方法标准等方面。
(2)森林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体系。就是对森林食品产地环境、对森林食品、森林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的体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森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林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森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森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3)森林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我国现在已建立一批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初步形成了以“国家级检验机构为龙头,省级和部门食品检验机构为主体,市、县级食品检验机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当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主要由农业部门的检测体系、质检总局的检测体系、卫生部门的检测体系、商务部的检测体系四大块构成,森林食品的检验检测工作由这些机构完成。
4.森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森林食品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森林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的监管制度。
当前,我国森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三项具体制度: a.对森林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b.对森林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c.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5.追溯体系
森林食品追溯体系,是指森林食品、森林食品加工品,在其生产、加工、流通的所有阶段均可追踪掌控。其好比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涉及森林食品培育及森林食品生产企业、森林食品产品二次加工的企业、物流运输企业、销售企业等多个环节。森林食品可追溯体系是建立森林食品监控体系、召回制度的基础。
6.召回制度
森林食品召回制度,就是使一些对公众健康和安全产生不可接受风险的食品采取撤出销售、分销和消费领域的行动。森林食品召回体系是一个涉及森林食品培育者、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多个利益主体,并且涵盖法规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等多个管理环节的庞大系统。
7.森林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控体系
森林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体系遵循风险分析和预防原则,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抽取能反映森林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的地域分布和变化趋势的样品,对关注的有毒有害物质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快速传递监控结果,并通过对监控结果进行评估,全面、及时和准确地掌握森林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状况,摸清有毒有害物质存在的规律和变化趋势,制订并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以提高森林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的监控体系。
(二)完善襄阳市森林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具体措施
1.建立森林食品安全监管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由质检部门牵头,林业、农业、卫生、工商部门参与的森林食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各自监管责任。林业部门负责初级森林食品培育环节。在产品上,局限于初级可食林产品;在控制上,抓住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在环节上,锁定生产环节。目前,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和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能主要包括产地环境质量监管、投入品质量监管、投入品安全使用监管等。监管重点,要放在生产环境保护,农药、化肥等投入品合理使用上。
2.建立健全追溯制度,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襄阳市林业行政部门应明确林产品质量安全分管领导,配备林业标准化工作和可食林产品质量安全专职人员,指导林产品生产单位(龙头企业、合作社)、生产者,制定质量管理岗位职责,建立投入品控制制度、编制林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或生产模式图)、建立生产全过程的档案,建立健全追溯制度,以确保林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同时,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和报验制度,对重点林区或主产区的主要森林食品应由企业、基地主动报送相关样品到指定检验单位开展检测,检验合格者才能进入销售市场,保障消费安全。
3.加大对森林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投入
加强森林食品安全科技创新的平台建设,进行森林食品把关、溯源、设限和布控方面的研究,特别是在残留分析技术、限量检验技术和超衡量检验技术研究方面要加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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