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
贾鸿雁
(东南大学旅游学系,南京210096)
【摘 要】近年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以及相关科研、教育的深入和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走向大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势在必行。其开发模式有原生地静态开发模式、原生地活态开发模式、原生地综合开发模式、异地集锦式开发模式,但任何一种开发模式都或隐或显地存在伤害遗产的可能性,建立健全由法律机制、行政机制、规划机制、经济机制、教育科研机制构成的保障机制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的必要之举。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遗产旅游;遗产保护
中国自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1987年长城等6个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20年来,迄今世界遗产的数量已增至33项,名列世界第三。“世界遗产”巨大的号召力使遗产旅游迅速蹿红,绝大多数的遗产地成为旅游热点。2001年,中国昆曲荣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榜首,广大的中国人开始认识和接纳世界遗产的新类别——非物质文化遗产。
1 问题的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走向大众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形成与在中国的大众传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可追溯至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建议界定了“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1997年教科文组织第2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确认了“口头和非物质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的概念,并于2001年宣布了第一批19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概念来代替“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公约》第二条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为:“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社区、各群体为适应他们所处的环境,为应对他们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也为他们自己提供了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由此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每两年评选一次,迄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宣布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90项。
2001年,昆曲成功入选“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在国内引起较大反响,一系列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研究、抢救工程旋即展开。2002年10月在中央美术学院召开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揭开了中国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普及的序幕;12月在上海召开国际博物馆协会亚太地区第七次大会,诞生了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上海宪章》;2003年1月中国文化部正式启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11月,古琴入选第二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04年8月,中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实施原则和保护措施;4月,文化部宣布中国将建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各地涌起挖掘和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11月,新疆十二木卡姆和蒙古族长调民歌(与蒙古人民共和国联合申报)被宣布为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韩国“江陵端午祭”申报成功,在中国国内引起巨大反响和争论;12月,文化部从各地及相关部门申报的1315个项目中筛选出501个作为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公示;2006年2月12日(元宵节)至3月16日,文化部等9部委在中国国家博物馆举办“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盛况空前;5月20日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6月10日中国迎来首个“国家遗产日”,各地纷纷举行各种遗产展示、科普活动,刚公布的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引人注目。
近年来,随着我国入选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增加,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以及相关科研、教育的深入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频频亮相各种媒体,在广大中国民众中迅速传播,客观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宣传、造势,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走向大众已势不可挡。
1.2 保护性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必然选择
遗产的旅游开发一直争议不断,或被尊为发展经济之至宝,或被指为破坏遗产之罪魁。如今争议之声从物质遗产领域延伸到非物质遗产领域。笔者以为,双方固各执其理,但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旅游开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必然选择。
保护与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提出的背景和目的。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特别强调,“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中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的16字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对比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显然更强调“传承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有要义。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困境主要来自保护资金匮乏、传承后继乏人、因社会环境变化而导致生存空间萎缩和生存基础消失,三者又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可能完全依赖静态的博物馆式保护和“输血”式的国家投资,而应当维护或恢复其适宜生存的社会文化环境,发挥使用功能,恢复其自身“造血”机能,从而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性状态。兼具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的旅游开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生存的一条适宜的出路。
中国的文明、文化、历史是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从未间断的,中国不仅是遗址、遗迹、古建、文物等物质遗产的大国,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齐全,内容丰富,进入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就有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诸类别。多彩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异、求知、求美、娱乐休闲等多方面的需求,一旦经大众传播途径为人所知,即迸发出巨大的旅游吸引力,为日益升温的旅游找到新的出口。日趋成熟的旅游消费者也不再满足于观赏静态的旅游产品,转而追求活生生的旅游体验,这一转换势必引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强烈需求。
无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保护与传承还是从旅游市场的需求来说,旅游开发都是不可回避的,以昆曲、新疆木卡姆、蒙古族长调民歌(2)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走进大众旅游市场就是最好的证明。为求得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双赢,尽可能减低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的负面影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结合,采取保护性的旅游开发模式是一种必要和可行的选择。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模式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宝贵的民族文化资源,因具有鲜明的民众色彩、浓郁的乡土气息、高度的活动性(3)而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从而成为独特的旅游资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为前提,结合其保护手段,其旅游开发模式有以下几类:
2.1 原生地静态开发模式
表现形式:专题博物馆和传习机构。
旅游产品类型:可开发为专题文化旅游产品、修学旅游产品或成为观光旅游产品的一个节点。
对自然与文化遗产的收藏、研究、教育是博物馆的基本职能。对于那些在现实中已濒临灭亡、难以维系其自身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采取抢救措施,调动一切现代科技手段,尽可能把那些残存的活动内容全景式地采制下来,尽可能地搜集有关的物质遗存,归类存档,在其原生地建立博物馆和传习机构,为后人留下一份可资记忆的资料,成保存之功;为当代人提供观览、研习的场所,行传播之效,并最大限度地维系和原生态环境的联系。之所以称其为“静态开发模式”,是因为这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进入博物馆的那一刻起,就同自己赖以存活的生命机制以及相关的生态环境相脱离,由动态转为静态,从而结束了其自然的生命流程,但并不意味着博物馆仅仅采用静态的陈列展示方式保存过去的材料痕迹。相反,博物馆不仅肩负着为公众传播历史与文明的使命,同时,着眼于现实与未来,它还肩负着为人类社会塑造未来的使命,它也要求保藏和改善现在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了人类的创造力并推动了人类的活文化,换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藏和改善是现代博物馆的职责和义务(4)。在过去的岁月中,博物馆作为重要的人文旅游资源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并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和社会回报;现代博物馆更注重传播、交往、审美的功能,与现代人追求旅游体验的要求相契合,更多参与性、互动性的注入将使博物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方面承担重头戏。此类开发模式可采取多样的形式,如泉州拟在清源山风景区内建设南音艺术碑林,充分发挥泉州石雕艺术、古建筑、民间工艺、美术等优势,集书法、美术雕刻、古建筑于一体,将南音的历史、传说、社团、传承人和演唱(奏)人物姿态在碑林区展现(5),可视为“另类”的博物馆。
2.2 原生地活态开发模式
表现形式:文化生态保护区(村)、生态博物馆。
旅游产品类型:可开发为专题文化旅游产品、修学旅游产品、观光度假旅游产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存于特定生态环境中的“活态”文化,完全意义上的保护不但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及其有形外观,更要注意它们所依赖、所因应的构造型环境(6)。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村),既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设立最安全的屏障,又能将民族文化遗产原状地保存在其所属的环境之中,使之成为“活文化”。从1988年起,文化部开始命名“民族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十几年来,全国涌现出一大批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和艺术风格的艺术之乡。1997年,云南大学提出建设“民族文化生态村”的构想,1998年在云南省选择5个村寨作为试点。事实证明,划定文化生态区(村),认真加以保护,是使民间文化艺术立体生存的有效方式(7)。这种开发模式适用于民间文化遗存较完备的地区,如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在3个瑶寨建白裤瑶生态博物馆。由于当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结构、经济状况和精神生活仍保存在一种较完整的文化生态中,原汁原味的、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旅游者有强大的吸引力。
2.3 原生地综合开发模式
表现形式:旅游节庆活动、庙会等。
旅游产品类型:可开发为专题文化旅游产品、修学旅游产品、观光旅游产品、休闲购物旅游产品。
综合开发模式的含义有二。一是综合多项非物质遗产进行旅游开发,通常以节庆活动、庙会等为表现形式。由于许多传统的节庆活动本身就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如蒙古族那达慕大会就荟萃了蒙古族的衣食住行习俗、礼俗、传统游艺活动和商贸活动,以此为依托开发旅游产品,可综合展示特定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其传承人提供展示才艺的舞台,为相关产品打开销售渠道。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遗产综合开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融入其他旅游产品之中,如在苏州园林进行昆曲、江南丝竹表演,游览少林寺可以欣赏到武僧习武场面。综合开发模式不脱离遗产原生地,通常有较大的影响力,易于形成品牌特色旅游产品,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化”倾向有可能损害其原真性。
2.4 异地“集锦式”开发模式
表现形式:民俗村、民族风情园等。
旅游产品类型:可开发为观光、休闲旅游产品。
提取各地区富于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多种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萃于一炉,荟于一园。如深圳的民族园和世界之窗,演出大西北的音乐、歌舞、服饰,展示民间工艺,靠这些古朴的文化来吸引游客。这种开发模式客观上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教育的功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和传承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包容性强,能满足一般游客观光、休闲、娱乐的需求。但由于以追逐商业利益为主,且非物质文化内容被剥离原生地而成为次生态的文化,易导致其文化意蕴表达肤浅甚至被歪曲,从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伤害。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的保障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成为“遗产”,可见其文化生态已十分脆弱,任何一种开发模式都或隐或显地存在伤害遗产的可能性,因此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是必要之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的保障机制框架应由以下几部分内容构成:
3.1 法律机制
法律机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的根本保障,一切开发活动应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方面起步早的是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日本于1950年制定了《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韩国于1962年制定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立法较晚,1997年国务院发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8年起全国人大开始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迄今已数易其稿,为借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本精神,2004年8月全国人大将此法律草案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00年云南制定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是第一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法规,2002年贵州省制定《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4年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遗产文化公约》,这一国际文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纲领性文件。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保护热潮的兴起,各地方法规纷纷出台,全国性的法规也在积极制定中。不过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还是不健全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理念、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以及与国际相关条约衔接等问题上尚需进行法理研究。特别是在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上,现行法规普遍存在重保护、轻开发利用的倾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活态属性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遗产文化公约》的基本精神不尽相合,应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审慎地予以纠正。
3.2 行政机制
在目前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行政机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中起主导作用。首先是领导机制的确立,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发挥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领导机制,规定由文化部牵头,建立包括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参加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各相关主体的协调。在现实中,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主体包含了多种身份:政府、传承者、工商界、学术界。一般说来,由于地位、动机的差异,他们会各有自己的立场与诉求,各有自己的长处与短处。四者合力,联手互补,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得以顺利进行,良性发展;否则,则易出现责权不明、缺乏监督,重经济利益不惜伤害遗产或遗产因“保”而“死”等弊端。
3.3 规划机制
规划先行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同样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规划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提供了涵盖保护与开发思路、总体目标、阶段进展、保障措施、成果价值评估等方面的行动指南,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特别要注意的是非物质遗产保护规划中保护与开发的一体化处理、旅游规划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足够重视和物质与非物质遗产的一体化处理。
3.4 经济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恰当的投入分配机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实现的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科学、艺术、文化价值,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也是有经济价值的,开发商不能无偿使用,所得收益应部分回报于文化遗产保护,用于征集、保护藏品,扶持艺人,支持研究等;适度提高开发门槛,以保证旅游开发的文化品位和非物质遗产的原真性、完整性。同时对社会效益大、短期经济效益低的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3.5教育科研机制
相对于上述4种具有原则性、公正性、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刚性机制而言,教育、科学研究机制属于软性机制,但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的基石。推进大众教育,构建大、中、小学非物质遗产教育体系,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民族特点将其纳入乡土教育。通过大众教育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保护观念,培养大众对遗产产生心灵的敬畏、文化的尊重和自觉,激发民族自豪感,懂得如何欣赏、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而不仅仅是猎奇。通过专业教育和科学研究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高水准专业人才,为开发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On Tourism Exploita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 on Condition of Its Safeguarding
JIA Hong-yan
(Department of Tourism,Southeast University,Nanjing 210096)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our country has attached importance to the 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 on condition of its safeguarding.With the studies,education and propagation about the 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tourism of it begin to move towards the people.So Tourism Exploita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 on Condition of its Safeguarding is imperative under the situation.There are some exploitation modes,such as the proterozoic static exploitation mode,the proterozo icdynamic exploitation mode,the proterozoic integrated exploitation mode and the strange land and collection of selected specimens exploitation mode.But any of themdoes all does harm to the 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 probably.So we must set up sanitary safeguard mechanism,and it should be made up of lawmechanism,administration mechanism,programmechanism,economy mechanis mand education mechanism.
Key words 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tourismexp loitation;heritage tourism;heritage safeguarding
【注释】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第一项。
(2)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乏人.www.qfart.com,2006-02-17,殷志江.非物质的旅游效应.www.thebeijingnews.com,2006-02-22
(3)张笃勤.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看民间文化组织参与的重要性.学习与实践,2005(7):45-47
(4)陈军科.博物馆文化形态的新理念——全球化形势下博物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哲学思考.中国博物馆,2004(2):7-12
(5)王珊.把关注延伸到“申遗”之后——从泉州南音保护与十年振兴规划谈起.中国音乐学,2004(4):50-52
(6)刘魁立.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原则.见:张庆善主编.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4
(7)李荣启.采取系统科学的有效方法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庆社会科学,2006(4):112-11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