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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的界定

时间:2023-06-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家族企业的界定在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家族企业与家族是密不可分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家族是家族企业的基础,离开了家族这个基础,中国的家族企业是不可能存在和发展起来的。因此,我认为在界定中国的家族企业时,有必要先研究家族问题,进而明确家族的定义,如此才能更好地定义家族企业的概念。这一理论模式对于中国古代家族研究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一、家族企业的界定

在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家族企业与家族是密不可分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家族是家族企业的基础,离开了家族这个基础,中国的家族企业是不可能存在和发展起来的。因此,我认为在界定中国的家族企业时,有必要先研究家族问题,进而明确家族的定义,如此才能更好地定义家族企业的概念。

(一)家族的定义

家族概念,或者称为家族意识,在当今中国人心目中仍然存在着,尤其在中国乡村仍是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之一。翻开中国社会的发展历史,在数千年的历史变迁中,家族组织始终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础,家族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并通过与地缘关系、利益关系的结合,演化出种种再生形态,形成一个从家庭到宗族不断分化整合的过程的系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血缘与家族密不可分。一群基于血缘关系而组织的家族群体,社会学上称之为血缘家族。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既是家族群体存在的普遍形式,也是家族发展的基础。从家族的各种属性来看,一切家族关系均与血缘纽带有关,它是功能家族存在的前提,法律家族存在的依据,心理家族存在的条件,关系家族存在的基础。经过数千年的社会演变,以血缘为纽带的中国家族结构早已定型。按照中国传统文化,中国的家族结构可分为“九族”:从纵向分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己身、子、孙、曾孙、玄孙;从横向分有己身、兄弟、堂兄弟、再堂兄弟、三堂兄弟、姊妹、堂姊妹、再堂姊妹、三堂姊妹。围绕着纵横向的九族,形成了九族与五服的家族结构图。往上数,上辈中有叔伯父母、堂伯父母、再堂伯父母、祖伯父母、堂伯祖父母、曾祖伯父母、姑、堂姑、再堂姑、祖姑、堂祖姑、曾祖姑等;往下数,下辈中有侄妇、堂侄妇、再堂侄妇、侄女、堂侄女、再堂侄女、侄孙妇、堂侄孙妇、曾侄孙妇、曾侄孙女等。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我国对“九族”制的研究,历史是比较悠远的。“九族”之说最早见于《书·尧典》:“以亲九族。”当然,关于“九族”所指,历来说法不一,但从汉代起,“九族”主要有经学上的今文和古文两种解说,各有其社会、政治背景,分别从不同方面满足统治者的需要。根据有关资料记载,较流行的说法有两种:一是古文说。代表人物有孔安国、马融和郑玄。他们认为“九族”仅限于父宗,从自己算起,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称之为“九族”,具体地来说这指的是高祖、曾祖、祖父、父亲、自己、儿子、孙子、曾孙、玄孙共九代。二是今文说。代表人物是许慎等。他们认为“九族”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即父族四(自己本族四代)、母族三(母亲同族三代)、妻族二(妻子同族二代),这样合起来共九族。

中国学者对家族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从一些研究资料和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学者对家族问题的研究是比较广泛而深入的,而且每个时代的研究重点也是不一样的。古代学者对于家族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西周的宗法制度方面,如宋人张载的《经学理窟·宗法》篇,首次对宗法制度做出了全面的解释。清代学者毛奇龄的《大宗小宗通释》、万斯大的《宗法论》、程瑶田的《宗法小记》、侯度的《宗法考》等,对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考据。20世纪二三十年代,近代学者开始对家族制度进行研究,出版了吕思勉的《中国宗族制度小史》(中山书局,1929)、陶希圣的《婚姻与家庭》(商务印书馆,1934)、高达观的《中国家族社会之演变》(正中书局,1934)、潘光旦的《明清两代嘉兴的望族》(商务印书馆,1941)、王伊同的《五朝门第》(成都金陵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1943)、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47)等专著。

尤其是当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中国学者开始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中国的家族问题。如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不仅全面探讨了先秦的社会制度,还特别重点研究了当时的家庭和家庭问题。吕振羽的《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既系统阐释了中国原始婚姻和家庭的发展过程,同时也详尽介绍了父家长制家族制度的产生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学者对家族问题的研究取得了新的进展,出版了多部专著。如徐扬杰的《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将古代家族区分为“原始社会末期的父家长制家族”、“殷周时期的宗法式家族”、“魏晋至唐代的世家大族式家族”、“宋以后的近代封建家族组织”四种家族形态。冯尔康、常建华等的《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从婚姻、姓氏、墓葬、祠堂、族谱、族田等具体制度入手,全面分析了宗族的形态特征、等级结构、社会功能等问题,是一部从历史与社会现实的视角探讨宗族变迁的力作。在徐扬杰的另一部专著《明清家族制度史论》(中华书局,1995)中,作者认为:宋以后的家族制度,尽管在形态结构上继承了古代家族制度的某些特点,但它基本上是在宋以后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家族制度,这种家族制度以祠堂、家谱和族田为基本特征,与古代家族制度有显著区别。在近代家族制度中,祠堂是近代家族的象征和中心,家谱是维系家族的主要纽带,族田是家族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郑振满博士的《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从家庭和宗族组织的互动关系的角度出发,把中国传统家庭和宗族纳入同一分析框架,认为:“在正常情况下,每个家族都有一个共同的始祖,这个始祖(不完整家庭)经过结婚生育,开始形成继承式宗族,又经过若干代的自然繁衍,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逐渐淡化,为地缘和利益关系所取代,继承式宗族也就相应地演变成为依附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这一理论模式对于中国古代家族研究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美籍华人学者许良光的《宗族·种姓·俱乐部》(华夏出版社,1990)一书,从比较人类学的角度对印度的种姓制度、中国的宗族制度和美国的俱乐部制度作了横向比较,认为“印度教徒的处世态度以超自然中心或片面依赖为特征。与之相对照,美国人与中国人的处世态度则分别以个人中心和自我依赖为特征。”他还概括了中国宗族的15个方面特征:(1)名称;(2)外婚;(3)单系共同祖先;(4)作为核心的性别———父系宗族为男性,母系宗族为女性;(5)在所有或大多数成员之间相互交谈或指某个人时使用亲族称呼;(6)许多社会的宗族还有某种形式的公共财产;(7)某种程度的连带责任;(8)父方居住;(9)因婚姻关系妻子自动成为其配偶所属宗族的成员;(10)有用来教育和公共福利的财力;(11)共同的祖先崇拜仪式;(12)宗族的祠堂;(13)宗族的墓地;(14)行为规则的制度;(15)有一个进行裁决、平息纷争的宗族长老会议。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的宗族与美国的俱乐部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中国人的生活取向是宗族联系高于其他一切联系,而美国人的生活取向则是契约关系支配一切。许良光先生的研究对于我们从跨文化的角度研究家族问题提供了一个有用的范式。

通过上述关于家族问题研究的简略回顾,我们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究竟什么是家族?或者说家族的定义是什么?关于家族的定义,目前在中国学术界最经典的定义是:家族是根据单系(父系)亲属原则组成的社群,它是家庭的扩大(家庭是其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社群的社群”(费孝通,1985)。也就是说,家族是按男系血缘关系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组合而成的群体。

还有两种定义也值得关注:一种是以宗族的概念来表述的,认为“宗族与家族、宗族制与家族制、宗族社会与家族社会、宗族生活与家族生活,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别”;中国宗族(家族)应具备以下四个要素:“(1)男性血缘系统的人员关系;(2)以家庭为单位;(3)聚族而居或相对稳定的居住区;(4)有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领导人进行管理。”(冯尔康等,1994)另一种定义,认为家族是一个“大”概念,“‘家庭’为最小的单位,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宗族’是由家庭扩充,包括父族同宗的亲属;‘家族’则更由‘宗族’扩充,包括父族、母族、妻族的亲属。‘宗族’为同姓,而‘家族’则未必为同姓,盖包罗血亲与姻亲二者。”(孙本文,1947)

上述两种界定和表述,从实质上来说,是依据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族(家族)一般特征所定义的,与当今中国社会的变化现实是不太吻合的,正因为如此,有些学者提出了家族应包容姻亲的观点。这个观点虽然在孙本文的定义中有所表述,内涵上也有相似之处,但根本区别在于不仅重视而且真正把姻亲纳入家族的范围。基于这个认识,一些学者认为对家族的定义应当较为宽泛,可以定义为:家族(宗族)基本上是按男性血缘世系原则(说基本上是因为女儿及女婿也可以纳入,其他姻亲如媳妇也可以归入———如果有她们的认同和其他家族成员的承认;甚至某些拟血缘关系如果有认同也可以纳入)建立起来的,存在某种组织形式(不管是严密还是松散的)和具有家族色彩的活动,有着一种内部认同和外部边界(不一定很清晰)的社会群体(杨善华,刘小京,2000)。显然,这个定义没有把以往家族的某些外显形态如族产、族谱、祠堂和祖坟作为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关注的是家族实际存在的状态和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不仅仅是家族内部)所发挥的作用,群体的边界伸缩余地也比较大。

我首先要说明的是,一些学者在定义家族概念时,往往把家族与家庭、家族与宗族混为一体,这是我所不赞成的。

我不赞成把家族等同于家庭的观点,我认为两者之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1)从群体组成来说,家庭是由血缘、婚姻和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基本社会生活群体,通常是由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其他近亲组成;而家族则包含了若干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所组合而成的群体,传统意义上的家族不包括妻子的娘家和嫁出去的女儿的家庭。(2)从群体的类别来说,家庭可分为单身家庭、核心家庭、扩大家庭和其他家庭四类。由一个人占据一个居住单元而形成的家庭称为单身家庭;由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称为核心家庭;由父母和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后代组成的家庭称为扩大家庭。核心家庭有两类:完全家庭和单亲家庭,前者指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后者指只有母亲或只有父亲及其子女所组成的家庭。扩大家庭包括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前者只有纵向的直系亲属关系,后者指父母和两个或多个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后代所组成的家庭,在这种家庭中除纵向的直系亲属关系外,还包括横向的旁系亲属关系。而家族则比较单一,它主要是指同一个父系祖宗的后代的若干个家庭组合而成,他们既有血缘关系又相互独立存在。(3)从群体的密切度来说,家庭具有共同财产、共同经济、同居同食、共同生活的特点;而家族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各自独立,相互之间的亲密度比较弱化。

同时,我也不赞成一些学者把家族等同于宗族的观点,我认为二者之间也是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从广义上来说,家族和宗族都具有血缘团体的结构。自原始社会后期的父系氏族公社社会时代开始,各血缘团体都是以父系血缘为根本,按血缘关系的亲疏,区分出不同的血缘团体。血缘团体泛称为“族”。族者,组聚也。同一血缘关系的人们组聚在一起即称为“族”。《左传·襄公十二年》说:“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这段记载清楚地揭示出了血缘团体的基本结构:同姓、同宗、同族。同姓即姓族,同宗即宗族,同族即家族。祢庙为父庙,祖庙为本支同一始祖之庙,宗庙为远祖之庙。可知所谓的家族通常是指同一父亲所生的同居兄弟,是最基本的血亲团体。宗族则是同一始祖所生的后代所组成的较大的血亲团体。同姓则是同一远祖所生的后代,是更大范围的血亲集团。同姓血亲集团,由于血缘关系过于疏远,凝聚力不大,对社会的影响较小。家族人少势弱,对社会的影响也不大。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是宗族。每个宗族都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和其他财富,族人同居或聚居,有共同的“氏”作为本宗族的标志。其氏由天子或诸侯颁命。命氏的依据不一,或是以国为氏、或是以官为氏、以爵为氏、以居地为氏、以从事的职业为氏、以祖父的字为氏、以谥号为氏等等。这些血缘团体,既是生产、生活组织,又是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从狭义上来说,家族与宗族具有更为明显的区别:(1)家族是以“五服”为紧密层、以“九族”之内所有成员为范围所组成的群体,宗族则是由多个家族所组成的群体;(2)家族的亲密度、责任感和凝聚力虽然比家庭弱化,但与宗族相比,其亲密度、责任感和凝聚力还是比较强的,宗族成员之间相互比较陌生,有的基本没有什么联系;(3)家族的成员中包括女性的后裔,而宗族的成员中则不包括女性,尤其是女性的后裔;(4)家族是基于血缘而自然产生的,不论在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不可能消除,而宗族的鼎盛时期主要在封建社会,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实质性宗族活动的减少,当代中国除了残存的宗法观念外,宗族基本上走向消亡。

关于家族的定义,我基本上赞成杨善华、刘小京等学者的观点,我认为家族可以定义为:家族是按照中国传统的男性血缘世系原则建立起来的组织形式,它是一种以家庭为核心层、以“五服”之内的血缘关系为紧密层、以姻亲关系为依托层、并有着某种存在形式、内部认同和共同行为的社会群体。我的这个定义强调了如下几点:(1)男性血缘关系,这是中国家族的最显著特点,可以说无论时代如何变迁、历史如何发展,中国的家族始终是以男性血缘为主导的;(2)以家庭为核心层,与西方家族相比较,这是中国家族的又一显著特点,中国人“家”的观念比西方人更为牢固,“家”始终是中国家族最核心的部分、最基本的单位;(3)姻亲关系,这是近几十年来中国家族中新纳入的关系,现在国内有很多学者都赞成家族定义中应当纳入姻亲关系;(4)“五服”以内的血缘关系,我以为这是中国家族的特色,也是构建中国家族不可缺少的基础和存在的最重要的形式,可以说没有“五服”这个基础,中国家族的组织形式也就不存在了;(5)存在形式、内部认同和共同行为,能够成为家族总是有某种存在形式的,既然存在组织形式就必然会有某种族规和组织行为,这是我们研究中国家族得以存续下去的最根本的原因。

(二)家族企业的定义

家族企业虽然历史悠久,但国内外学界对其的理论研究却是相对薄弱的,到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尤其是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

先看看国外学者的定义。

1.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似乎是最早给家族企业下定义的学者。依照他的标准,传统的个人企业即两权合一的企业是家族企业,即使是合伙关系,只要资本股权为少数个人或家族掌握,这种企业还是归于家族企业的范围。此外,“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最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的……现代工商企业可称之为企业家式的或家族式的企业。”就是说,家族企业不光存在于两权合一的古典企业之中,就是在一些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里,只要个人或家族掌握企业的财务政策、资源分配与经理选拔权等最高决策权,与经理人员保持亲密的私人关系,也算是家族企业。

2.哈佛大学唐纳利(Robert G.Donnely)教授是致力于家族企业研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同一家族至少有两代参与这家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这两代衔接的结果,使公司的政策和家族的利益与目标有相互影响的关系,且满足七个条件中的某一个或数个条件,即可构成家族企业。这七个条件是:(1)家族成员借他与公司的关系,决定个人一生和事业;(2)家族成员在公司的职务影响他在家族中的地位;(3)家族成员以超乎财务的理由,认为其有责任持有这家公司的股票;(4)即使家族成员正式参与公司管理,但他的行为却在反射这家公司的信誉;(5)公司与家族的整体价值合而为一;(6)现任或前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妻子或儿子位居董事;(7)家族关系为决定继承经营管理权的关系。

3.美国哲学博士杰夫(Dennis T.Jaffe)认为,由一位或数位家族成员所拥有和控制的企业即为家族企业,譬如你现在所经营的事业,如果是由你和你的家人所共同拥有,或许你将来会成为企业的所有人,那么你所参与经营的事业,便是一个家族企业。“血缘”、“工作”和“所有权”这三种共同体构成了家族企业的精髓。

4.盖尔西克(1997)等认为,不论企业是以家庭命名还是有好几位亲属在企业的高层领导机构里,都不能由此确定某一企业是家族企业。能确定家族企业的,是家庭拥有企业所有权。也就是说,所有权是否掌握在创办企业的家庭成员手上,是划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分水岭。

5.Alcorn(1982)认为,一个或是独资性质,或是合伙性质,或是公司性质的经济实体……如果部分股权由公众拥有,家庭必须掌握企业的运营。

6.Davis(1983)认为,家族企业是指企业的政策或方向受到一个或多个家庭显著影响的组织,这种影响或者是通过所有权、或者是通过家庭成员介入管理活动来得以实现。

7.Rosenblatt,de Mik,Anderson,and Johnson(1985)等人的定义是,一个企业的主要所有权或控制权,属于某一个家庭,而且这个家庭至少有一名以上的成员在实际经营管理这个企业,才是家族企业。显然,这一定义不光要求拥有企业的家族掌握企业的所有权,而且要求掌握,至少是部分掌握企业经营权。

8.Davis &Tagiuri(1985)认为,家族企业是指两个或多个泛家庭成员对企业业务方向有重要影响的组织。

9.Donckels &Frohlich(1991)认为,家庭成员至少持有企业60%股权的企业为家族企业。

10.Donnellcy(1964)对家族企业的定义是:企业至少与家庭的两代成员有紧密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对企业政策及家庭的利益有共同的影响。

11.Durex(1990)的定义是:企业恰好由一个或多个家庭控制,这些家庭对企业治理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12.Gallo &Sveen(1991)认为,单一家庭拥有企业大部分股权并且对企业有完全的控制即是家族企业。

13.Hollander &Elman(1988)等人认为,家族企业可被定义为由一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拥有并管理的公司。

14.Holland &Oliver(1992)认为,家族企业是任何涉及所有权及管理决策与一个或多个家庭影响有紧密联系的企业。

15.Lansberg,Perrow,and Roglosky(1988)等将家族企业看成是由家庭成员合法拥有其所有权的企业。

16.Barnes &Hershon(1976)认为,家族企业是企业的所有权由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成员所控制,而且家庭成员或其后代在管理的企业。

17.Handler(1989)认为:家族企业是指主要运作和继任决策受到在企业中担任管理岗位或董事席位的家庭成员影响的企业。

18.Lansberg,Perrow,Rogolsky(1998)对家族企业的定义是:家庭成员对企业所有权享有法定的控制权。

19.Leach等(1990)所定义的家族企业是:企业50%以上的投票权掌握在一个家庭手中,和/或单一家庭能有效地对企业施加控制,和/或企业高层管理团队大部分由家庭的成员构成。

20.Lyman(1991)的定义是:家庭成员对企业持有完全的所有权,至少一个所有者在企业中任职,同时另外一个家庭成员或者也在企业中任职,或者以非任职的方式帮助企业的日常管理。

21.Pratt &Davis(1986)的定义是:通过利用亲缘关系、管理层参与或股权参与等方式,两个或多个泛家庭成员对企业发展方向施加影响的企业。

22.Rosenblant,de Mik,Anderson,and Johnson(1985)的定义为:企业大部分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掌握在一个家庭手中,同时两个或多个家庭成员参与企业经营。

23.Welsch(1993)的定义是:企业股权高度集中,并且所有者或其亲属参与企业管理。

24.Churchill and Hatten(1997)认为,家族企业的重要特征是有家庭关系卷入企业的管理,并且权杖的交接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以非市场导向的方式进行。家族企业代际权杖的交接不仅包括产权,也包括企业运作和战略方向的管理控制权。

25.Astrachan &Shanker(2003)在研究家族企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程度时,提出了对家族企业进行界定的三种程度不同的定义,即狭义、一般和广义的定义。狭义定义认为家族企业指家族几代人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且一个以上的家族成员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一般定义是指家族企业的创业者倾向于将企业传继给后代。创业者或继承者管理企业,而其他家族成员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而只是拥有公司股份或仅在董事会工作。广义定义最为宽泛,只要求家族参与企业管理,但仅限于掌握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

以上列举了部分有代表性的国外学者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尽管他们的表述不太相同,但有三点是共同的:第一,所有定义都认为拥有所有权、管理权和控制权的企业是当然的家族企业;第二,一些定义虽然不要求家族完全拥有所有权,但都明确要求家族必须对企业拥有控制权;第三,这些定义一致认为,一个核心家庭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是一种理想的形式。他们不赞成其他所有方式,尤其是公众控股形式。

再看看中国学者的定义。

1.孙治本(1995)提出要以经营权这个核心定义家族企业,他认为:当一个家族企业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直接或间接掌握一个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

2.叶银华(1999)提出以临界控制持股比率来划分家族企业。他认为,具备三个条件的企业就可认定为家族企业。这三个条件是:(1)家族的持股比率大于临界持股比率;(2)家族成员或具二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3)公司家族成员或具三等亲以内的亲属担任公司董事席位超过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

3.黄光国以家族企业的发展阶段与组织形式为标准,对家族企业提出了分类学的定义,把家族企业看成是以一个或几个血缘关系的几组成员为组织核心,直接控制其所有权或经营权的企业组织。

4.潘必胜(1998)认为,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

5.刘小玄等(2000)对家族企业的定义是,家族制企业的特征是,单个企业主占有企业的绝大部分剩余收益权和控制权,承担着企业的主要风险。

6.吴宣恭(2001)认为,家族企业归业主个人或家庭、家族所有,由个人或家庭、家族直接经营管理。

7.吕政等(2001)认为,家族企业实际上是企业与家族的统一体,既是一个经济组织,又是一个文化伦理组织。

8.鲁亚曦(2001)认为,家族企业是指以血缘关系为基本纽带、以追求家族利益为首要目标、以实际控制权为基本手段、以亲情第一为首要原则、以企业为组织形式的经济组织。

9.曹德骏(2002)认为,不论企业是以家庭命名还是有好几位家属在企业的高层领导机构里,都不能由此确定某一企业是家族企业。能确定家族企业的是家族拥有企业所有权,也就是说所有权是否掌握在创办企业的家族成员手上,是划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分水岭。

10.郭跃进(2002)认为,如果要在理论上表达得更为完善一些,可以将家族企业分为广义的家族企业和狭义的家族企业。广义的家族企业指的是由某一个家族成员所拥有的家族企业,强调的是家族对企业的所有权;狭义的家族企业则指仅为家族成员所有,并且为家族所控制的企业。

11.晓亮(2002)认为,家族企业应以三个条件来界定:(1)办企业的主体是自然人家族或家族主要成员,并且由他或他们主持企业工作或企业运转;(2)企业的继承人必然是或必须是家族成员;(3)在经营上有一定的家训或办企业的原则,并且代代相传。

12.姚贤涛等(2002)认为,家族企业是指以血缘关系为基本纽带、以追求家族利益为首要目标、以实际控制权为基本手段、以亲情第一为首要原则、以企业为组织形式的经济组织。

13.甘德安等(2002)认为,家族企业是由一个以传统文化为核心、注重人际关系网络、两权完全没有分离、企业生命周期与创业者和家族周期息息相关、决策常以集中的方式由财产所有人做出、企业的重要职位通常由家族成员担任的一个开放的非稳定的系统。而且,治理结构是区分一个企业是否是家族企业的一个基本尺度,即只要家族成员在企业中的股权占整个股权的50%以上,家族主要成员只要愿意,他都能在企业工作或管理,就可以认为是家族企业了。

14.晁上(2002)认为,家族企业是指被同一家族拥有部分所有权,在较长的时期内被持续控制的企业,它是一种家族规则与企业规则相融合的经济组织。家族规则渗入到了企业规则当中,并且影响着企业的决策。它具体包括家长式领导作风和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构成的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和权力结构。

15.秦岁民(2002)把血缘关系、亲缘关系、信任关系看成是家族企业的关键,他认为,家族企业是指依赖血缘关系、拟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和社会网络以及有关信任关系积累资本建立的企业,并依赖血缘关系、亲缘关系、信任关系对企业进行管理,使它正常运作。

16.金祥荣、余立志(2002)认为,创业家族拥有控制权是家族企业最基本、最核心的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创业家族是否掌握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掌握企业的控制权作为区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基本识别标准。

17.于立等(2003)认为,家族企业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经济组织,企业资本的来源和积累或企业的经营建立在家族的背景之上。

18.周海(2003)认为,家族企业是家族和企业合一的制度安排,企业的所有权主要控制在由血缘、亲缘、姻缘为纽带组成的家庭成员手中,主要经营管理权在家族成员内部配置,企业决策程序按家族程序进行。

19.姚耀军、和丕禅(2003)提出,如果我们把文化伦理因素看做一种对价格极不灵敏的超长期契约,那么家族企业也是契约的集结。换句话说,家族企业是文化伦理契约与正式契约对交易的共同治理,而中国家族企业中的文化伦理契约所体现出的“特殊主义”文化特征正是识别中国家族企业的关键。

20.贺志峰(2004)认为,家族企业是家庭契约连接的一类企业,而非家族企业是交易契约连接的一类企业,企业所有权、管理控制权、意向甚至愿景都不能成为家族企业的界定标准,它们都没有办法确定其管理行为特征的差别,导致企业不同管理行为和不同生产效率的只能是不同的契约性质。

21.李善民、王陈佳(2004)提出,家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家族条件、产权条件、控制权条件和管理岗位条件,认为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他们给华人家族企业下的定义是:华人家族企业是指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家族成员在企业中担任关键管理岗位职务,且与企业的最大股权持有者之间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企业最大股权持有者必须对企业能够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企业的实际控股权掌握在控股股东及其家族成员手中的企业。

22.储小平(2004)对国内外家族企业的定义进行了梳理,将国内外的研究分成从企业资本所有权、以经营控制权为核心、家庭成员的参与程度、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社会关系网络和文化角度等六个方面来界定家族企业,综合这六个方面的定义,他认为:华人家族企业是家庭/家族资产占主导的家庭/家族关系契约和要素契约的结合体,是家庭/家族成员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保持拥有的一个连续分布的状态,而不是某一种具体形态,是家族/泛家族文化规则在不同程度上导致组织行为的经济组织。它包括从所有权和控制权不可分离地被家族成员紧密持有的形式,到企业上市后,家族成员对企业资产和经营管理保持临界控制权的企业。

23.付文阁(2004)认为,将家族所有和家族控制视为家族企业的两个基本特征是比较合理的。可以说,家族企业是指一个家族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参与这家公司的经营控制,而且具有能力将这些所有权和控制权合法传予后代的企业组织。

24.姚明龙、王远军(2005)从家族企业的本质甄别家族企业的定义,认为家族企业的本质必须包括:(1)家族当代对企业进行支配性控制的意图;(2)由家族设定的能跨代对企业进行支配性控制的远景;(3)具有实施和追求既定家族意图和远景的意图;(4)具备家族性资源。他们认为,只有当家族参与建立在家族控制远景和特殊家族性资源基础之上时,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家族企业。

25.向荣(2005)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家族企业是指家族持有整个企业股权的50%以上,或不到50%,但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并且掌握了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在内的主要决策权的企业。

上述部分有代表性的定义,反映了中国学者对家族企业的研究状况,当然由于每一个人的社会经历、思维方式、研究角度不太相同,有的定义比较宽泛,有的定义显得过于狭窄,如同国外学者的研究一样,是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的,也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我研究了所见的定义,认为完全意义上的家族企业可以定义为:家族企业是以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不仅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控制权归属一个或数个家庭/家族所有,而且能够合法地将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控制权传承下去的经济组织。

我的这个定义涉及“家族所有”、“家族经营”、“家族控制”、“家族继承”四个概念,换句话说,也就是家族企业所必须拥有的“四个权”,即所有权、经营权、控制权、继承权。上述“四个权”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我的理解:所有权是前提,经营权是形式,控制权是关键,继承权是保证。

(1)所有权是家族企业首先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对家族企业经营者来说,仅能够有权经营一个企业是不够的,因为任何人都可以接受别人的委托来经营企业,经营的时间长短完全由委托者来决定,经营者处于一种被动局面。家族所有,它意味着企业所有权为创业者个人独资所有,或者创业者及其家族成员参股共同拥有。因此,家族对企业拥有所有权是首先应当具备的前提,只有拥有所有权的企业才是自己的企业,也才可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经营权是家族企业的体现形式。对家族企业来说,所有权与经营权是不可分离的,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相比,家族企业是一种两权合一的经济组织,既有所有权又有经营权,它不需要对企业外的任何人负责,只对自己负责、只对自己的家庭或家族负责,这是家族企业的一个鲜明特点。

(3)控制权是家族企业能够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键。根据我的观察,许多研究者对家族企业经营者是否拥有控制权重视不够,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有的研究只关心所有权、经营权、继承权,有的研究甚至已经超出家族企业所能承受的范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以为家族企业经营者拥有了所有权、经营权并不意味着就能够控制企业了,与所有权、经营权相比,控制权更为重要。所有权、经营权不等于控制权。控制权体现的是所有权、经营权归属于某个家族所有。在改革开放初期,一些戴着乡镇企业“红帽子”的家族企业,尽管拥有所有权、经营权,但是在企业经营、人事、分配、发展等重大问题上,企业经营者没有控制权,一切由乡镇党委说了算,企业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形象地说,没有控制权的家族企业就像汽车缺少四个轮子,是跑不起来的。

(4)继承权是家族企业能够长久拥有所有权、经营权的保证。拥有继承权,是家族企业区别于其他所有形式企业的一个独有的特点。对家族企业来说,它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控制权不能得以传承下去,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家族企业了。我这里所说的继承对象,不纯粹是传统做法上的父传子,可以是父传女、父传婿,也可以是兄传弟、弟传兄,但无论是怎样一种传承形式,其所有权、经营权和控制权都必须在这个家族之中继承,否则就不应当视为家族企业,这是我在定义家族企业时所把握的一个基准。

总之,我认为真正典型的家族式企业,必须是“四权合一”的,即所有权、经营权、控制权和继承权的结合;或者说,只有具有“四权合一”特征的企业,才是具有一般意义或典型意义的家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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