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 俱乐部物品和共有资源
前文已经提到,除了公共物品之外,俱乐部物品和共有资源也会造成市场失灵。那么它们是如何造成市场失灵的呢?我们又应该如何应对呢?
1.俱乐部物品
首先来看俱乐部物品。这种物品之所以得名,是因为它与俱乐部里的东西一样。对于付费的成员来说,它就是公共物品,可以随意消费;而对于没有付费的成员来说就无法消费。由于这类物品也具有非竞争性,而且对于某一类人属于公共物品,因此又被称为“准公共物品”。
实际上公共物品和俱乐部物品可以相互转化,而且因人而异。比如政府提供的过江大桥,本来属于公共物品,但是为了收回投资,政府开始对过桥车辆收费,这样桥梁又转化为俱乐部物品。再如一个对有学生证的学生免费的收费公园,对于学生而言就是公共物品,对于其他人而言则是俱乐部物品。其实第7章中提及的自然垄断类物品大多属于俱乐部物品。关于应对自然垄断的定价措施已经介绍,这里不再叙述。
2.共有资源
共有资源与公共物品一样具有非排他性,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正是这种性质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然而,共有资源的竞争性使得并非它的提供而是它的使用成为主要问题。
我们以石油矿藏为例,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石油具有黑黄金之称,价值不菲。然而石油是一种禀赋,它的出现是上天的恩赐。于是开采石油的钻井数量与日俱增。每一个井的开采都会减少其他井的开采,使用带来的负外部性显而易见,因此钻井的社会利益小于私人利益。正如外部性中的分析,政府可以将外部性内部化,采用征税的方式减少开采。然而税收定在多少合适呢?负外部性的受害者人数怎么估量呢?当然也可以根据科斯定理,私人协商解决也是切实可行的。然而开采石油的低成本将导致难以计数的人前来开采,这样私人协商的交易成本就不小,私人的解决方法受到了约束。
实际上,面对石油矿藏的特征,政府往往采用管制的方法。如颁布法律,禁止私人开采石油,对开采石油的厂商进行限制。这种方法其实可以认为改变了物品的性质。石油矿藏本来是一种禀赋,使用它无需任何支付。如果法令限制民众对它的使用,就意味着矿藏收归国有,它的产权被重新界定了。一旦有了所有者,矿藏将不再具有非排他性,这样石油矿藏从公共物品向私人物品实现了转化,市场失灵的问题自然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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