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4.2 土地招标出让工作程序1)制订工作方案:制订招标前期工作方案并报主管领导和单位审定。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成交确认书》。11)公布成交结果:招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招标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4.4.2 土地招标出让工作程序
1)制订工作方案:制订招标前期工作方案并报主管领导和单位审定。
2)编制招标文件:根据业务处提供的地块材料编制、印刷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出让人至少在投标开始日前20天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招标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时间、地点。
4)出售招标文件: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出售招标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
5)组织现场勘察:组织意向竞买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勘察、并现场答疑。
6)受理投标申请: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投标申请人持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投标申请,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7)审查投标资格: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的开发资质、诚信记录等进行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通知其参加投标活动。
8)投标:投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9)开标: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10)评标: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成交确认书》。
11)公布成交结果:招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招标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12)签订出让合同:中标人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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