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素养一 国际多式联运基础知识
一、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一)国际多式联运概念
1980年5月,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讨论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其全称为《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national Transport of Goods)(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公约)。该公约的第1条第1款对国际多式联运做了明确的规定:“国际多式联运系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货的运输方式。”这里所指的至少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可以是海陆、陆空、海空等,这与一般海海、陆陆、空空的联运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虽是联运,但仍是同一种运输工具之间的运输方式,不属于完整的国际多式联运。
由此可见,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一个合同:即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2)一人负责:即有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3)一个费率:即多式联运实行全程单一的运费率。
(4)两种方式:即必须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连续进行运输。
(5)两个国家:即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二)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联运的区别
1.运输方式不同
国际多式联运是在两国之间使用两种以上不同运输工具的联运,如果是同一种运输工具的联运不能称为多式联运。如铁路转铁路、船转船的运输,只能称为国际铁路联运和海上联运。多式联运既适用海运与其他各种运输方式相结合的运输,也适用不包括海运在内的其他各种方式相结合的运输。而联运提单下的运输方式必须有一段海洋运输。
2.交接方式不同
传统联合运输的货物交接地点是“港至港”或“车站到车站”,而国际多式联运的交接界限向两端延伸。
3.承运人责任不同
一般联合运输是分段负责的,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第一承运人只承担第一程运输上的责任,其后的责任由其后的承运人负责;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承运人负责的是全程运输。不论货物发生在哪一段,只要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索赔要求即可。
4.货物单据不同
联合运输通常签发的是联运提单(Through B/L),这种提单只适用于海/海、海/陆、海/空方式下的货物运输;而多式联运单据可适用于多种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运输,如陆/空或陆/空/海等(不过我国外运总公司出具的联运提单属于例外,它具有多式联运单据同等的效力)。
5.单据的签发人不同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人为总承运人,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为第一程的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
6.海关验放的手续不同
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交货地点大都在装货港,目的地大都在卸货港,因而办理报关和通关手续都是在货物进出境的港口。而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起运地大都在内陆城市,因此内陆海关只对货物办理转关监管手续,由出境地的海关进行查验放行。进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地为内陆城市,进境港口的海关一般不进行查验,只办理转关监管手续,待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时由当地海关查验放行。
7.适用性与可转让性不同
多式联运提单把海运提单的可转让性与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运单不可转让性结合在一起。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根据托运人的请求签发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如属前者,收货人一栏应采用指示抬头;如属后者,收货人一栏应具体列明收货人名称,并在提单上注明不可转让。
8.收取运费的标准不同
联合运输按段收取运费,因此各段的收费标准不一。而多式联运只有一个运费率,收费标准统一。
9.商品的运输包装不同
联合运输的包装可以是集装箱,也可以是单件运输包装;而多式联运必须采取集装箱。换言之,对于单件的杂货不能进行多式联运。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概况
1.国外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概况
20世纪70年代,国外国际多式联运得到较快的发展,进入海陆空国际联运的全面发展时期。目前国际集装箱总运量中,采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完成的运量占10%~15%。国外主要的国际多式联运线路有如下几条:
(1)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
(2)北美大陆桥运输;
(3)新亚欧大陆桥运输;
(4)北美小陆桥运输;
(5)北美、东北亚、东南亚、澳新各港口/中国沿海主要港口/中国内地(或反向运输);
(6)远东各港口/欧洲各港口/欧洲内地(或反向运输);
(7)远东、东南亚各港口/澳大利亚港口/澳大利亚内地(或反向运输)。
2.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概况
我国从1980年8月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外运)开办境内集装箱接转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以来,国际多式联运开始起步。1986年,铁道部与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合作开办国际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使得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从1994年开始,铁道部所属的中国铁路集装箱运输中心、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先后与香港九龙广州铁路公司、香港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丹麦马士基航运公司合作开办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目前,中外运系统、中远系统、中国铁路系统、中国海运集团系统以及地方国际航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企业等在不同程度上开办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目前,我国已开办的国际多式联运路线主要有以下几条。
(1)我国内地—我国港口—日本港口—日本内地(或反向运输)。
(2)我国内地—我国港口(包括香港)—美国港口—美国内地(或反向运输)。
(3)我国港口—肯尼亚的蒙巴萨港—乌干达内地(或反向运输)。
(4)我国内地—我国港口(包括香港)—德国汉堡港或比利时安特卫普港—北欧西欧内地(或反向运输)。
(5)我国内地—我国港口(如上海、新港)—科威特—伊拉克(或反向运输)。
(6)我国东北地区—图们—朝鲜清津港—日本港口(或反向运输)。
(7)我国港口—日本港口—大洋洲港口—大洋洲内地。
(8)我国内地接转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或反向运输)。
(9)我国内地接转欧亚大陆桥运输(或反向运输)。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1.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实现合理运输
在开展多式联运前,各种运输方式的经营人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因而其经营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而由不同的运输业者共同参与的多式联运,其经营的业务范围大大扩展,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优势,选择最佳运输路线,实现合理运输。国际多式联运可以提高运输的组织水平,改善不同运输方式间的衔接工作,提高了运输效率。
2.安全迅速运输,货运质量提高
整个多式联运过程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组织与管理,加之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一般采用包干费率,因而,各个环节配合密切,衔接紧凑,中转迅速而及时,中途停留时间短。多式联运通常是以集装箱为媒介的连贯运输,货物中途无需拆箱倒载,减少很多中间环节,即使经过多次换装,也只是使用机械装卸,而不触及箱内货物,货损货差和偷窃丢失事故大为减少,从而较好地保证了货物安全和货运质量。
3.实现“门到门”的服务
国际多式联运综合了各种运输的特点,组成了直达连贯的运输,可以把货物从发货人的内地仓库或工厂直接运到收货人的内地仓库或工厂,还可以运到收货人指定的任何适宜的地点。
4.责任统一,手续简单,提早结汇
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货物运程不论多远,不论由几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也不论途中货物经过多少次转运,一切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而货主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支付一次运费、办理一次保险、并取得一份运输单据。货主还可以获得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优惠运价。货物在起运地装上第一程运输工具后,货主即可取得多式联运单据,并可凭此向银行办理收汇手续。这较之过去从内地发货,需要在达到港口装船后才可取得装船提单收汇要早,因而,也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
5.降低运输成本,节约运杂费用
国际多式联运使用集装箱运输,可以大大减少货物外包材料和费用以及某些保险费用,也省去了货主自行选择运输路线、自行安排运输,不仅可以节约库存费用,还可以节约一般运输管理费用。同时,多式联运全程使用一份联运提单和单一费率,大大简化了制单和结算手续,节省了大量的人、财、物,从而降低了运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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