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素养 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及流转
一、多式联运提单的缮制
多式联运提单中的内容与海运提单内容基本相似,根据多式联运《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提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货物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如属危险货物,其危险特性的明确声明)、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等,所有这些事项均由发货人提供;
(2)货物外表状况;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场所;
(4)发货人名称/经发货人指定收货人,收货人的名称;
(5)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6)交货地点;
(7)如经双方明确协议,在交付地点交货的日期或期间;
(8)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9)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地点和日期及份数;
(10)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人的签字;
(11)经双方明确协议,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包括用以支付的货币,或者关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
(12)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已经确知,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的说明;
(13)有关声明与保留;
(14)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双方同意列入多式联运单据的任何其他事项。
多式联运提单示例如图5-2-2所示。
图5-2-2 多式联运提单示例
二、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货物后,凭发货人提交的收据(在集装箱运输时一般是场站收据正本)签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单,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可签发可转让或不可转让提单的任何一种。签发提单前应向发货人收取合同规定的和应由其负担的全部费用。
(一)多式联运提单签发的时间与地点
多式联运提单一般是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的。由于联运的货物主要是集装箱货物,因此,经营人接受货物的地点一般可能是:集装箱码头、内陆港堆场、工厂或仓库、集装箱货运站等。收货地点不同,经营人签发的地点、时间也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1)在发货人工厂或仓库收到货物后签发的提单。
这种情况属于在收货人的“门”接受货物,场站收据中应注明。提单一般在集装箱装到运输工具后签发。在该处签发的提单意味着发货人应自行负责货物报关、装箱、制作装箱单、联系海关监管和加封,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的是外表良好、铅封完整的整箱货物。而经营人负责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码头堆场(或内陆港堆场)的运输和至最终交付货物地点的全程运输。
(2)在集装箱货运站收货后签发的提单。
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在他自己的或由其委托的集装箱货运站接受货物。该货运站可在机场码头附近,也可在内陆地区。接受的货物一般是拼箱运输的货物(有时在货主没有装箱能力时也接受整箱货,但这属于受发货人委托提供装箱服务,另收服务费)。提单签发时间一般是货物交接入库后。在该处签发提单意味着发货人应负责货物报关,并把货物(以原来形态)运至指定的集装箱货运站,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委托CFS)负责装箱、填制装箱单、联系海关加封等业务,并负责将拼装好的集装箱运至码头(或内陆港)堆场。
(3)在码头(或内陆港)堆场收货后签发的提单。
这种情况属于码头(或内陆港)堆场接受货物。一般由发货人将装好的整箱货物运至多式联运经营人指定的码头(或内陆港)堆场,由经营人委托的堆场的业务人员代表其接受货物,签发正本堆场收据给发货人,再由发货人用该正本至经营人或其代表处换取提单。联运经营人收到该正本,并收取应收费用后即应签发提单。
在该处签发提单一般意味着发货人应自行负责货物装箱、报关、加封等工作,并负责这些整箱货物从装箱地点至码头(或内陆港)堆场的内陆运输;而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负责或组织完成货物由该堆场至目的地的运输。
在上述各地点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均属于“待装船提单”(代运提单)。为了适应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的需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近三次修订本均规定卖方可使用联运提单结汇。
在各处签发提单上的日期,一般应是提单签发的日期,否则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多式联运提单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发货人、收货人甚至实际承运人等当事人之间进行业务活动的凭证,是接受货物的收据和交货的凭证,因此提单不仅应能证明合同及其内容(包括经营人、发货人、收货人名称、地址,货物交接日期、地点、期限,运费支付情况等),也要证明货物的情况(包括外表情况、数量、品质等),提单内容是否准确、清楚、完整对保证货物正常交接、安全运输和划分责任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由于国际多式联运要使用两种或以上的运输方式,提单的内容也适应不同运输方式和集装箱运输的实际需要。因此多式联运提单的内容与各种单一方式运单和提单的内容也有一定的区别。
(二)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
(1)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项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
(2)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
(3)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签、手签笔迹的复印、打透花字、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
(4)经发货人同意,可以用任何机构或其他保存第八条所规定的多式联运单据应列明的事项的方式,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管货物后,应交给发货人一份可以阅读的单据,载有用此种方式记录的所有事项,就本公约而言,这份单据应视为多式联运单据。
(三)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的注意事项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如签发可转让多式联运提单,应在收货人栏列明按指示交付或向持票人交付。签发不可转让提单,应列明收货人的名称。
(2)提单上的通知人一般是在目的港或最终交货地点由收货人指定的代理人。
(3)对签发正本提单的数量一般没有规定,但如应发货人要求签发一份以上的正本时在每份正本提单上应注明正本份数。
(4)任何副本(应要求),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副本提单不具有提单法律效力。
(5)如签发一套以上的正本可转让提单时,各正本提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按其中的一份正本交货便已履行交货责任,其他提单自动失效。
(6)多式联运提单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如不违背所在国法律,签字可以是手签、盖章、符号或其他机械或者电子仪器打出。
(7)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在接受货物时,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和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种类、标志、数量、重量等有怀疑,但又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检查时,可以在提单中做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但为了保证提单的清洁,也可按习惯做法处理。
(四)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法律责任
签发联运提单时,为了避免各国法律规定的分歧和明确责任,船方可以注明对于联运的全程均以《海牙规则》作为责任依据,或注明只对海运过程负责;如未加注明,船方就必须对承运货物的全程负责。1980年5月,包括中国在内的67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分为序言、总则和单据等五个部分和一个附件,对联运提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较全面的规定。目前,一般是参照国际商会1973年制定、1975年修订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作为联运提单承运人责任条款的依据。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和外贸运输公司的联运提单也是如此。《联运单证统一规则》是一个非强制性的民间规则,其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可概括为:
(1)实行网状责任制度,即分区段负责制;
(2)在确知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时,赔偿责任按该区段所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确定;
(3)在不能确定货损发生区段时,则按规则规定的责任制度和赔偿限额办理;
(4)诉讼时效为9个月。
三、国际多式联运进出口单证流转程序
图5-2-3、图5-2-4分别显示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证流转情况,从中不难发现,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系统由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主(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流转的单证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实际承运人之间流转的单证两部分组成。
图5-2-3 国际多式联运出口流转程序
图5-2-4 国际多式联运进口流转程序
四、多式联运提单的流转程序
以一程是公路运输,二程是海上运输,三程是铁路运输的多式联运为例说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及各区段单证的流转程序。下面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及各区段实际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的流转程序。
(1)多式联运经营人起运地分支机构或代理缮制并签发全程多式联运提单,其中的正本交给发货人,用于结汇;副本若干份交付多式联运经营人,用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留底和送交目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
(2)多式联运经营人起运地分支机构或代理货交一程承运人后,一程承运人签发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起运地分支机构或代理为托运人、以联运经营人或其二程分支机构或代理为收货人的公路运单,运单上应注有全程多式联运提单的号码。多式联运经营人起运地分支机构或代理在货物出运并取得运单后,应立即以最快的通信方式将运单、舱单等寄交多式联运经营人二程分支机构或代理,以便二程分支机构或代理能用此提货;与此同时,还应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运单副本以及载运汽车离站时间及预计到达时间等信息,以便多式联运经营人能全面了解货运进程和向二程分支机构或代理发出必要的指示。
(3)多式联运经营人二程分支机构或代理收到运单后,凭此从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处提取货物,并交付二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二程承运人或其代理收到货物后,签发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二程分支机构或代理为托运人、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三程分支机构或代理为收货人的提单(当然也可以是指示提单,但通知方应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三程分支机构或代理),提单上应注明全程多式联运提单号码。多式联运经营人二程分支机构或代理在货物出运并取得提单后,应立即以最快的通信方式将正本提单、舱单等寄交多式联运经营人三程分支机构或代理,以便三程分支机构或代理能用此提货;与此同时,还应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提单副本以及船舶离港报告等,以便多式联运经营人能全面了解货运进展和向三程分支机构或代理发出必要的指示。
(4)多式联运经营人三程分支机构或代理收到运单后,凭此从二程承运人或其代理处提取货物,并交付三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三程承运人或其代理收到货物后,签发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三程分支机构或代理为托运人、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目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为收货人的铁路运单,运单上应注明全程多式联运提单号码。多式联运经营人三程分支机构或代理在货物出运并取得运单后,应立即以最快的通信方式将运单等寄交多式联运经营人目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以便目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能用此提货;与此同时,还应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提单副本以及火车动态等,以便多式联运经营人能全面了解货运进展和向目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发出必要的指示。
(5)多式联运经营人目的地分支机构收到铁路运单后,可凭此从承运人或代理处提取货物,并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收货人付款后取得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全套正本多式联运提单,凭此全套正本提单可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目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办理提货手续。多式联运经营人目的地分支机构或代理经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寄交的副本提单核对,并在收取运杂费后,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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