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的内涵
1.产权概念及其认识
要比较充分地说明组织人力资本产权,就要对产权概念及其相关内容有一个完整的认识。这不仅是由于组织人力资本产权与产权有着必然的联系,更重要的是对产权的理解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这里,笔者先来重点探讨产权的基本含义和基本属性及其相互关系。
(1)产权的基本含义。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系统而深刻地研究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产权制度,马克思研究产权的重点是“所有权”、“所有权关系”、“商品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等,并区分了所有关系和占有关系,事实上已经揭示出所有权可以派生出一组权利,这些都触及产权问题的实质所在。
现代经济学的产权的概念和范畴主要是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确立起来的。
最新《牛津法律大词典》对产权的定义是,产权“亦称财产所有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1]。产权范畴既是一个法学范畴,也是一个经济学范畴。产权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纳入到经济学研究体系,源于科斯对交易成本的研究。20世纪30年代末,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后来他和其他制度经济学家都探讨了交易成本与产权安排的关系。他们认为,交易成本与产权制度紧密相关,不同的产权制度会形成不同的交易成本。由于市场的交易是纷繁复杂的,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每个人的利益都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利益,也可能受到他人的侵害,这就会增大交易的成本,妨碍交易的进行,从而影响社会整体利益。产权制度的安排形式、具体结构和内容,确定了交易双方在交易中的行为准则和具体行为规范,并促使交易各方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和规范,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交易顺利进行。交易的本质是产权的交易和转让,产权的交易和转让是资源配置的基础环节。而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交易的顺利进行提高了资源配置的使用效率。这样,交易成本、产权制度与资源配置被有机地联系起来,产权成为现代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一项基本的约束条件。与法学上的产权范畴相比,经济学上的产权的内涵和外延都要宽泛得多,而且它更强调约束作用,关注的重点是效率。
产权作为一项基本的约束条件,超越了抽象的所有权的含义。科斯在探讨产权含义的时候,首次将所有权和产权区分开来,认为产权是行为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实际交易中的财产权利。产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是一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有的学者认为,所有权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它可以被分解为使用、转让和获取收益的权利,一般而言,私有产权包括三个权利,一是私有的使用权(有权使用,但不一定直接使用);二是私有的收入享受权;三是自由的转让权,并强调自由转让权是产权私有的集中体现。
产权如何约束交易主体的行为?阿尔钦(A.A.Alchian)认为,“在任何社会,私有权力的东西的使用上的许多约束涉及礼仪和社会排斥方面的力量。噪音的水平,我们所穿的衣服的式样,我们对其他人隐私的侵犯不只受到背后有警察力量支持的法律的限制,而且受到社会可接受程度,互惠主义,对于可接受的行为规范的违背者的自愿排斥的制约。”因此,“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权利,私有产权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着在其他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2]哈罗德·德姆塞茨(H.Demsetz)认为,产权的约束作用主要和外部性相联系,“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他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收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这一认识能很容易地导致产权和外部性之间的密切关系。”[3]显然,阿尔钦和德姆塞茨一方面强调了产权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简单的人与物的关系,产权是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所引起的人与人之间必须遵守的行为关系;另一方面强调了产权是形成人们对物的排他性的权威的制度规则,这些规则是用一系列法律或法规规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实施。这种产权定义在西方产权理论中被称为阿尔钦“产权范式”。
菲吕博腾(E.G.Furbotn)和配杰威齐(S.Pejovich)吸收了阿尔钦等人观点,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由于他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4]。
产权的概念突破传统的物力资本产权,深入到对人力资本产权的探讨,始于20世纪60年代人力资本理论兴起之后。一些经济学家在研究经济增长中开始思考和探讨人的经济价值,并涉及人权和产权的关系问题。舒尔茨认为,在人类历史上,人们一般只关注物的产权问题,而对人的权利关注不够。他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指出,制度变迁是人的经济价值上升的结果,并突出强调人的产权相对于“使用经济物品”的产权的重要性。因此产权与人权不是分离的,而是统一的。巴泽尔认为:“在产权与人权之间作出区分是荒诞的,人权只不过是人的产权权利的一部分。”
可见,产权本身是经济学中内容最丰富的概念之一,综合经典学者的分析并结合个人的理解,笔者这里强调和补充两点内容。第一,产权由“产”和“权”两个范畴组成,“产”是指财产,经济学的传统不言自明地把财产当作物来看待,产权即指物权。笔者认为,从广义的角度看,产权的“产”(财产)应当是指以稀缺性为特点的经济资源(即“多胜于少”的经济物品)。人类的经济活动离不开人和物,人们的生产和交易都是人和物结合的结果,因此,财产和经济资源不外乎有两类: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在本文中,把这两大类要素定义为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人力资本进一步分为个体人力资本与组织人力资本。
第二,“权”是市场交易过程中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是规范人们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规则。值得一提的是,完全意义上的产权是诸权合一,即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诸项权利的主体是集于一身的,这时产权就是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就是一束权利的统称(其他权利隐含其中)。产权本质上是一定社会阶段人们之间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产权的内容和权利束结构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任何产权实现形式都具有历史性。
(2)产权的基本属性及相互关系。产权作为经济学最丰富、最复杂的概念之一,在市场交易中表现出以下一些相互联系的基本属性。
①收益性。收益性是产权各种权利的集中体现,所谓产权收益性是指某项经济物品产权能给行为者带来利益和效用的特性。没有收益性,便不存在真正的财产权利。正因为如此,德姆塞茨说:“要注意的很重要的一点是,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5]
产权的收益性与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密切相关。人类行为的基本动力和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和满足某种需求,产权是保障这一目的实现的一项最基本的条件,产权的收益性是人类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在产权上的反映。产权对行为主体具有行动上的激励,是因为有收益,并且这种收益能够为行为主体所确定、所预期。获得收益和获得权利是相通的。从另一种角度看,一项财产能否给财产主体带来收益,也是区别它是否是落实财产权利的重要标志,不能带来收益的财产权利只是“虚设”或“残缺”的产权而已。
②排他性。产权的排他性是指产权(权利束中的某项或全部权利)的主体的唯一性。这个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组织,它对产权的某项特定权利具有垄断性,对其他非主体的行为进行排斥。诺思认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6]对私有产权来说,排他性是很显然的,一些西方经济学家把“排他性”作为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德姆塞茨认为,“当稀缺资源的所有制是共有时,排他性和可让渡性都是不存在的”。[7]阿尔钦认为,“私有产权是给予人们对物品那些必然发生矛盾的各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对物品可能用途施以人为的或增加限制,而是对这些用途进行选择的排他性权利”。[8]因此,西方经济学家对私有产权的排他性给予了重要地位。
产权的排他性首先是源于资源或财产的稀缺性,不是只有私有产权才具有排他性。这一点德姆塞茨也意识到了,他承认,“严格地讲,作为一种实际情形,如果一种资源是真正稀缺的,其排他性就不可能完全不存在,当资源名义上是完全共有时,排他性可以通过资源的实际使用而获得”。如何“通过资源的实际使用而获得”,国有资产在使用中为少数个人谋取私利甚至流失,便是一例。实际上,公有产权也不是没有排他性的:一是现实中的公有产权必定在一定社会范围共有,对这一“范围之外”的行为主体具有排斥性;二是在公有产权的社会范围内,它排斥任何个人对产权的独占和垄断,排斥个人对具体财产的侵占。
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经济学对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界定含糊不清,因为在实践中私有和公有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界定,公有产权应当有两种典型形式:一种是在马克思设想的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里,财产全社会所有、全社会占有,在这种条件下可以说公有产权不具有排他性。另一种公有产权的形式是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发展后形成的、以“财产社会化占有和个人所有”为特点的产权形式,也就是现阶段可能存在的公有产权形式,这种公有产权形式是具有排他性的。如果按照德姆塞茨等人的观点,只要具有个人所有和收益性质的产权就是私有产权,公有产权就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马克思认为,产权的私有和公有归根到底是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决定的,在生产社会化基础之上的财产社会化联合和占有才是产权公有性质的根本标志。纯粹的私有产权应当是财产个人所有和个人占有相结合的,是没有实现分解的财产权利关系。因此,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存在着动态的转化过程,以混合交织的状态并存。
产权排他的方式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产权结构,形成权利束中不同主体的复杂关系。选择什么样的排他方式,取决于排他的收益和成本的比较。当排他的收益超过排他的成本时,或排他技术的变化使得排他的成本低于排他的收益时,这种排他方式才会被采用。为什么对现有的财产实行公有,对有的财产实行私有,主要取决于财产特性在现实技术状况下的收益和成本的比较。在原始社会,任何个人如果对自然资源的实行个人占有式的排他,其成本可能无穷大(以死亡为代价),因此只能实行共有式的排他。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一方面排他成本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人类对资源的利用取得了发展,收益大大提高,同时,排他性使用可以激励人们对已有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对一些资源实行“个人所有”式排他便成为现实。因此,不同形式产权的排他性,只是范围有所不同,强弱有所差异。
③有限性。产权的有限性是指产权制度规定的对产权行为主体行使权利进行的限制,或者说对产权客体的用途进行限制。完全不受限制的产权是不存在的。我不能把刀子刺进你的胸膛,这不是侵犯了我对这把刀子的所有权,而是受产权有限性的约束,但我可以使用这把刀子做任何人用任何刀子都可合法去做的一切事情。[9]因此,对产权的行使,必须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不仅某一产权主体的某项特定权利由产权制度界定在一定范围内,而且该产权客体的使用范围也是有限制的。产权的有限性是保证不同财产主体彼此财产权利的先决条件,是为了维系财产交易秩序乃至社会制度秩序,任何权利不得不具有的“权利边界”。
由于产权是有限的,但是不同权利的界限并不总是泾渭分明的,有时很模糊,需要不断加以界定。这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大问题。科斯说,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奏,产权清晰会大大提高交易效率。由此可见明晰产权的重要性。但是,很多时候,由于明细产权也要付出成本和代价,人们往往在一定限度内会容忍产权的模糊性。例如,某工厂生产过程中,需要向大气排放一定的污染物,当这种污染程度很低并且对周围居民影响很小时,人们并不会对它的排污加以限制,似乎这个工厂有向大气排污的权利。但是如果这家工厂排污量增加到影响周围居民生活时,就涉及“工厂拥有排污权,还是周围居民拥有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的界定,这时明晰产权的问题就凸现出来,权利的界定必须清楚。而在前一种情况下,对权利的界定是得不偿失的,人们与其追求清楚的产权界限,不如容忍界限模糊,因为产权界定成本大于收益。另外,对某种权利的界定技术上还不可行时,模糊的产权界限也会存在。例如,收看电视节目是要交费的,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技术能够清楚地界定收看与否和收看了多少,只能对所有的收看者收取同样费用,这样看来,收看权是很模糊的界限。因此,产权的界定也是遵循收益-成本比较原则的。产权边界的界定同时也界定了产权的收益。
④分解性。产权的分解性是指财产权利具有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解的性质。有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产权是一组权利(权利束),产权的分解性是指产权主体可以有不同的所有权(狭义)主体、使用权主体、占有权主体、支配权主体和收益权主体等。产权的分解是社会分工的结果,从而也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由于产权客体在经济活动中有不同类型的劳动对其施加影响,当这些劳动出现分工时,便产生相应的产权分解。这种分解表现为一种权利从另一种权利中分离出来。例如,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
其次,由于特定产权客体可能在多方面满足人的需要,即有多种用途,对每一种用途便有相应的一种权利,这样,产生了产权的分割。阿尔钦通过研究土地的产权分割情况指出:“在同一时间有几个人分别拥有土地的一部分权利。A可能拥有种小麦的权利,B的权利是穿行,C的权利是倾倒垃圾,D的权利是驾驶飞越,而E拥有是否允许邻里使用土地时发出震动的权利。每一种权利是可以转让的。总之,按各种用途分开的土地私有产权归不同的人所有。”[10]
产权分解的实质是利益分割,产权分解必须有产权收益的分割,但是,利益的分割并不意味着产权客体分解,而主要是权利的分割、界定。对产权分解的目的,是各项产权权能执行主体在经济中追求自身利益的结果,是支配稀缺资源的一种权利和利益的平衡。产权的分解,一方面把物力资源与人力资源进行不同配置,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另一方面,界定了各行为主体的行为空间,影响了约束和风险规避的效率。
产权的分解,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演变的,并且因历史条件、国家政治制度、社会意识等各方面的条件不同而发生差异。
⑤流动性。产权的流动性亦称可转让性,是指产权具有潜在的、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的特性。产权的流动性以交易的形式表现出来,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基础。产权交易和流动的目的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产权交易活动,是交易主体各方追求自身利益的综合作用。交易的前提是产权权能的分解,对产权权能分解和界定到不同主体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种产权交易过程。产权交易显然受财权制度或产权有限性的影响与制约,如有些交易限制很少(如零售过程中的产权交易),并尽量降低交易成本;而另一些产权交易则设置很多限制,甚至可能是禁止性的(如海洛因的交易),强行交易成本极高(有时达到无穷大——死亡)。
产权的流动和转让可以是部分的让渡,也可以是全部的让渡;可以伴随有形的实物转移,更多的仅仅是权利主体的变更。
以上产权的基本属性之间是怎样统一起来呢?简言之,是通过“收益性”统一起来的。产权具有以“收益性”为中心的多项属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产权可能有更多的属性被发现。但是,任何一种属性都是围绕“收益性”这一中心的,或者保护收益,或者提高收益;“排他性”的表象是排斥非产权主体的产权行为,其实质是排斥非产权主体对收益的侵占;“有限性”则从反面保护了产权主体的收益,通过产权主体有限制的产权行为保护了他人的收益,而他人的行为限制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产权的分解和转让,也是以收益为中心的,例如,所有者是否把使用权分割出来,并转让给使用者,取决于这样做能否给他带来更大的收益。另外,对完整的产权可以作不同的分割,每项权利的份额或比重即是它所内含的强度,这个强度决定了该项权利的价值或收益性。以土地使用权为例,它可能内含有转让、抵押、继承等的一部分,也可能均不含有,在不同的安排下使用权强度是不一样的,其价值或收益性也有高有低。产权强度或完全性,取决于产权制度的规定,但是最终是围绕“收益”这个中心,通过产权的分解和交易来实行,并得到“排他”的保护。
理论界对产权的认识还是有一些共识。归结起来就是产权应当被视为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联系,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而不是人对物的关系;产权强调的是一组行为性权利,或者说是一组“权利束”;一个完整的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但并不能把产权视为这些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可分解的条件下,全部权利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形态,以及产权内部各种权利之间的边界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2.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的内涵与特征
(1)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的内涵。基于对产权的上述认识,笔者对组织人力资本产权作如下界定:从定义上来看,组织人力资本产权就是与组织人力资本形成相关的个体与组织使用组织人力资本,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所引起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的基本关系。这些关系可以用一组“权利束”来表示,是人与组织行动权利的组合。一个完整的组织人力资本产权包括所有权、控制权、收益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等,但这里也不能把组织人力资本产权视为这些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可分解的条件下,这些权利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形态,以及产权内部各种权利之间的边界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组织人力资本所携带的权利数量及其强度被视为组织人力资本经济价值大小的决定性因素。
从组织人力资本的定义出发,笔者对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的内涵作如下说明:
第一,组织人力资本产权与组织人力资本紧密相关,也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比如组织人力资本一旦形成,必然归组织所有,是一种集体产权。对组织人力资本的各种权利的行使由一个集体做出,由集体的决策机构以民主程序对权利的行使作出规定和约束。每个个人无权事先决定它的所有与使用。
第二,组织人力资本产权也是行为权利,是用来界定人们行为的规则。它规定组织内的人们可以分享组织人力资本创造的巨大价值,但又不是完全占有这些价值;规定组织人力资本归组织所有,代理方不能超越此权利,但可选择退出。
第三,组织人力资本产权也是一组“权利束”,可以将组织人力资本产权分解为所有权、控制权、收益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企业拥有组织人力资本产权。就主体而言,组织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由个体人力资本所有者选举产生的组织人力资本委员会[11],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归企业家,组织人力资本的最佳代理人是企业家(见本章第三节证明),监督权归个体人力资本所有者。这样的分解是十分必要的,可以保证各种权利所有者之间相互制衡;实现组织人力资本比较理想的积累;并发挥其尽可能大的整合物力资本的作用。
第四,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界定了产权内部各种权利之间的时间与空间的边界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组织人力资本的提出本身就是要用来说明团队为什么能以及如何能保证交易费用的节约的。说白了,就是将个体人力资本之间的分散性所造成的各个体在决策时产生的高成本“内在化”,这将引起各主体间权利关系的变迁。权利变迁的过程贯穿于组织人力资本的形成过程,也包括组织人力资本被使用时所引起的人与人、人与组织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这些权利的分布是以空间与时间为边界的。
(2)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的特征。要想理清组织人力资本产权涉及的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必须对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的本质特征有个清晰的认识,抓住事物的本质,才能揭示事物运动的规律。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①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的团体特征。组织人力资本的形成和发展要求企业必须完成对个体人力资本的整合,这就使得其团体特征特别显著。如果个体人力资本不能形成协作体系便没有用武之地,无法应对激励过程中所面临的内外部竞争。相反,各个个体人力资本所有者形成的集体协作体系将使得个体人力资本的作用效应放大,从而使得企业有了更多的无形资产。这种团体特征有利于企业形成其独特的企业形象,保证组织人力资本的积累,阻碍个体人力资本随意退出。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的团体特征表明组织人力资本产权应当归企业组织拥有。对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的各项权利的行使作出规定和约束,不是由某个自然人作出的,而是由个体人力所有者选举产生的组织人力资本委员会(属于企业的决策机构之一)对权利的行使作出规定和约束。
②组织人力资本产权具有排他性。组织人力资本的主体是企业组织,它对产权具有垄断性,对其他非主体的行为进行排斥。一方面,组织人力资本的形成是在企业范围内实现的,是为了实现特定企业的特定目标,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一面,因此,它排斥其他企业对组织人力资本的享用;另一方面,组织人力资本产权具有团体特征,它也就排斥任何个人对产权的独占和垄断,排斥个人对产权的侵占。即就是说,任何单个个体人力资本所有者不能通过非正当渠道随意干涉法人(企业)行使组织人力资本产权。否则,干预者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③组织人力资本产权在权能上具有可分离性,即组织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控制权可以实现某种程度的分离。如下文所述,企业的两次合约对组织人力资本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要促进参与各方达成相关协议,并保证组织人力资本的增值,必须给予参与组织人力资本形成的各方一定的激励。组织人力资本的(终极)所有权归组织人力资本委员会所有。组织人力资本的经营管理权与控制权由某一类重要的个体成员即企业家来承担,监督权由个体人力资本所有者承担,则会有利于产权作用的最大发挥。组织人力资本产权权能的可分离性,将为企业的治理结构与企业收益分配设计提供基本条件。
④组织人力资本产权具有收益性。收益性是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的集中体现。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应该共享企业收益,现代企业的收益分配机制的建立使得各类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由于个体人力资本进入企业后,形成组织人力资本。因此,现代企业的分配主体由个体人力资本所有者、组织人力资本所有者(组织人力资本委员会)、物力资本所有者三类主体组成。这样,组织人力资本也应分享企业收益。主要用于作为个体人力资本所有者离开时的个体人力资本补偿收益的来源;用于培养组织文化、组织思维形式、制度规范等组织人力资本的支出,以及用于培养企业稀缺的、特殊的个体人力资本的支出;用于弥补企业亏损;增强企业自筹资金的能力,以满足扩大生产的需要等。
3.关于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的配置问题
在笔者看来这是研究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的最后归宿点,也是值得花大力气认真分析的。这包括两个方面的认识。
(1)组织人力资本应当取得与物力资本相对等的产权。
物力资本进入企业后形成的是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即企业法人财产权。个体人力资本进入企业后,形成的是企业组织人力资本产权。这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物力资本产权和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的。
产权经济学家认为,企业完成第一次合约后,如何实现参与各方对物力资本的驱使,如何形成彼此制约的权利与义务的总和,是参与各方共同面对且必须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出资者享有出资者所有权,它是不完整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它是具体或实在的所有权。对于出资者而言,就是要实现企业法人财产的保值与增值。但是所有权的确定只是产权关系调整的第一步,还不足以保证物力资本的保值增值。
因此更重要的是,如何将产权继续分解成具有排他性、可让渡的各种权能形式。最显著的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出资者是委托人,关键就是找到恰当的代理人。张维迎教授从重要性与监督的有效性角度指出企业的企业家应当是最佳人选。
组织人力资本和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的提出使组织人力资本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取得和物力资本相对等的地位。组织人力资本的形成是不同个体成员利益调整妥协的过程,也就是对个体人力资本的整合过程。企业中的员工围绕着一个共同的目标,求同存异,彼此之间相互合作,分享或提高各自的个体人力资本,增强了团队凝聚力。在个体人力资本的整合中,逐步形成属于企业组织实体的组织人力资本。这样组织人力资本就可以对物力资本进行更有效的整合,以更有效地发挥组织人力资本的“队”生产率。
(2)组织人力资本产权应当实现有效的配置。
在企业内部,法人财产的形成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集合,而组织人力资本则要实现对个体人力资本的整合。组织人力资本的形成就是不同个体成员利益调整妥协的过程,必然涉及多方利益,因此就会引起相关产权关系的变化。由于组织人力资本是在企业第一次合约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依托的是企业这个特殊的“场”,这样,其所有权应当归企业所有。不能因为组织人力资本是对个体人力资本整合的结果,就将其归为企业全体成员所有,这样做的严重后果是,组织人力资本产权变得模糊不清。组织人力资本的所有权被确定为企业所有时,也就将企业的第一次与第二次合约联系起来了,“场”和整合的作用得到了加强。
企业拥有组织人力资本表示组织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种集体产权,确立企业对组织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基本上解决了组织人力资本产权模糊性的问题。但是如何配置组织人力资本的产权就又成了一个新的问题。一种产权能够有效地配置就体现在它的可分解性上,组织人力资本的形成比法人财产更为复杂和不易掌控,随着时代的发展,它的稀缺性和重要性日渐突出。为此必须寻找一种有效的机制来形成并充分利用组织人力资本。由于人是组织生产中最能动的因素,所以要找到恰当的委托代理模式,有效地激励相关成员共同促进组织人力资本的价值最大化。为此,本文将引入粘结力与受粘结力以及粘性的有效性,来设定求证企业的企业家同样也将是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的最佳代理人,拥有组织人力资本的控制权。这一点将在本章第三节进行详细论证。
至于谁是组织人力资本的委托人或者说真正的所有者呢?让我们首先分析一下物力资本进入企业的情况,然后可以得到相应的结论。物力资本整合进入企业形成法人财产,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就主体而言,出资者(股东或物力资本所有者)选举的董事组成董事会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出资者(物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法人财产的终极所有权。由此,我们就很容易推论出组织人力资本的委托人或者说真正的所有者。因为个体人力资本整合进入企业后形成组织人力资本,企业拥有组织人力资本产权,就主体而言,个体人力资本所有者选举产生的组织人力资本委员会拥有企业组织人力资本所有权或产权,当然企业内的个体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组织人力资本的终极所有权。至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个体人力资本所有者选举产生的组织人力资本委员会是组织人力资本的委托人,而企业家或经营者是组织人力资本的代理人。可以用图3-1来表示。
图3-1 法人财产权与组织人力资本产权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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