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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装配工缴费的核算与结算

时间:2023-06-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加工装配工缴费的核算与结算一、工缴费的核算(一)工缴费的构成1.净值构成法净值构成法,即只包括加工装配过程中的生产成本。委托方可用汇款方式预付受托方的工缴费,或接到受托方索汇通知后汇出工缴费。可以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收取工缴费,即受托方在成品加工装配完成后,把成品出口的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办理工缴费的托收。

第三节 加工装配工缴费的核算与结算

一、工缴费的核算

(一)工缴费的构成

1.净值构成法

净值构成法,即只包括加工装配过程中的生产成本。它是加工装配业务所发生的工厂费用的外汇补偿,不包括加工装配业务在贸易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工缴费净值一般应包括生产性工人工资(含福利和奖金)、辅助材料、生产用工具的损耗、包装费用、仓储保管费用、厂房和加工装配方机器设备的折旧、水电消耗、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及上交的税金和利润等。

2.工缴费净值加附加费构成法

工缴费净值加附加费构成法,即把整个加工装配业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计算在内。具体内容除上述工厂费用外,还包括以下附加费用:

(1)运输费用,即原材料、零部件、机器设备和成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费用。

(2)保险费用,指来料、来件、机器设备和成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费用及加工期间的财产保险费用。

(3)手续费用,即外贸公司代办进出口报关、工缴费结汇、其他业务的手续及银行手续费用。

3.差价构成法

差价构成法,即把委托方的来料、来件进口和受托方成品的出口返销作为两笔独立的业务分别计价,进出口的价格差是受托方赚取的工缴费收入。

(二)工缴费的计算方法

1.简单法

简单法,又称数量乘平均加工单价法。即先确定单位加工装配产品的平均加工单价,再用平均加工单价乘以加工产品数量,结果就是工缴费总额。

确定加工单价一般参照国际或国内标准。如果加工装配产品在国际或国内没有类似标准供参考,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加工装配产品不止一种,应分别按品种确定加工单价,再按品种计算出各产品的工缴费,然后相加求出工缴费总值。如果加工品种、规格繁多,加工单价相差不大,为计算简便,可求出平均加工单价,然后以平均单价乘以加工产品总数来计算工缴费。

2.要素法

要素法,又称分解因式法。即把工缴费按构成内容分为各个要素,按一定时期(如一个月或半年),分别确定各个要素的费用,累计值为工缴费总额。

按净值构成法计算一定时期工缴费的公式:月工缴费净值总额=每月厂房租金+月水电费+工人工资(人数×月平均工资)+管理费+工人福利+每月设备折旧+其他费用。其中,管理费一般占工人工资总额的10%—15%,工人福利一般占工人工资的10%—12%,其他费用包括利息、利润、税收、工具损耗等。

按净值加附加费构成法的计算公式:月工缴费总额=工缴费净值总额+附加费。其中,附加费一般包括运输费、保险费、手续费等。附加费可视具体情况按各种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分别计算,为简便起见,也可按工缴费净值的一定百分比计算。

3.基数法

基数法,又称倒算法。即先按国际加工市场的水平确定付给生产工人的工资数,然后以工人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算出其他费用,最后相加得到工缴费总额。

4.差价法

差价法,一般只在进口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时采用此方法。运用差价法时,如果料件进口用到岸价(CIF),成品出口用离岸价(FOB),则进出口差价为工缴费净值。如果料件进口用离岸价,成品出口用到岸价,则进出口差价为工缴费净值加附加费。

二、工缴费的国际结算

(一)结算应掌握的原则

(1)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可以不计价,只收工缴费,也可以对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收取差价作为工缴费。

(2)当料件与成品分别计价时,料件货款结算可在出口成品货款发票中分批或按定额扣付,也可在收妥成品货款后另行结算。加工方如果在未加工完毕和收妥成品货款前被要求支付料件货款,应采用远期托收或远期信用方式,即分别对料件进口以远期付款和成品出口以即期付款为原则,先收后付。

(3)当需要支付委托提供的有偿设备时,设备价款应在结算工缴或收取成品货款时,在发票上分期、分批扣付,或在一定时期后,将收到的工缴费或成品货款用汇款或托收方式结算。

(4)当需要支付进口料件货款时,可预收出口成品货款或工缴费,也可由委托方开出预付货款信用证,并根据信用证规定收取部分货款。用这些收到的款项支付进口料件的货款。

(二)工缴费结算方式

(1)汇付。委托方可用汇款方式预付受托方的工缴费,或接到受托方索汇通知后汇出工缴费。受托方可采用“先出后结”方式,将成品出口全套货运单据直接寄给委托方,并索取工缴费,委托方收到单据后,将工缴费净额通过当地银行汇出。

(2)托收。可以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收取工缴费,即受托方在成品加工装配完成后,把成品出口的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办理工缴费的托收。也可以采用互办托收,即委托方通过当地银行以远期承兑交单方式委托加工装配方所在地银行代为托收款项;受托方的成品返销时,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出口托收。前者主要用于受托方单纯收取工缴费的交易,后者主要用于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的交易。

(3)信用证。加工装配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工缴费的做法主要包括:一是“不可撤销跟单即期信用证”,即在受托方对料件未付款或不付款情况下,委托方通过当地银行开出以工缴费为开证金额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二是受托方通过当地银行在料件进口时开出远期信用证,并在成品出口时,要求委托方通过当地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三是对开即期信用证,即当受托方需要支付料件价款时,料件进口和成品出口均采用即期信用证。信用证应列明生效条款,即受托方在收到有关出口信用证后才能生效。四是托收和信用证结合使用,即委托的料件通过当地银行采用远期承兑交单托收方式,委托加工装配方银行代为收款,受托方成品出口要求委托方银行开来即期付款信用证。五是料件的部分款项由受托方付给现汇,其余由受托方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成品返销由委托方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

(4)银行担保书,又称银行保函。即银行作为担保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书,写明被担保人对受益人应尽的义务。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时,担保人负责支付受益人的损失。加工装配业务中,委托方往往要求受托方银行开出加工装配业务进口保证书,向委托方保证如果受托方不能如期以成品出口偿还料件及机器设备价款,则担保银行代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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