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企业道德责任
有人认为,企业的责任就是守法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也有人认为,企业不仅应守法还要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即企业要履行道德责任。本节将从企业的影响力、市场机制的缺陷、法律的局限性、道德调节的独特作用四个方面来回答企业为什么要履行道德责任的问题。
一、企业的影响力
讲究企业伦理,是企业的责任。为什么企业有讲究伦理的责任呢?这是由其影响力决定的。凯思·戴维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源于企业的社会权力,有权力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他把此称为“责任的铁律”,“从长远看,谁不能以社会认为是负责的态度行使权力谁就将失去权力。”[1]那么,企业享有什么社会权力、能施加什么社会影响呢?
企业对人类、对社会能产生巨大的影响。我们可以把企业影响力划分成四个层次:宏观层次,即企业组织的总和;中观层次,即一个行业或为了达到某种效果而联合采取行动的一群企业;微观层次,即单个的企业;个人层次,即企业成员,尤其是企业经营者。
企业的影响力不仅仅是经济的,而且还涉及社会的、文化的、技术的、环境的、政治的方面。就宏观层次看,企业组织对人类的生活质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类的生存离不开衣、食、住、行四件事。正是因为有了现代企业,才使人类在衣、食、住、行方面有了质的飞跃。至于说娱乐(电影、电视、录像、VCD、DVD)、通讯(电话、传真、移动电话)更不必说。虽然现代人所享受的物质文明离不开科学技术进步,但科学只有通过企业的生产才能真正施惠于人类。一种发明,如果没有企业的大规模生产,充其量只能是少数达官贵人的宠物,而与老百姓无缘。企业是人们的主要工作场所,如果企业不景气,导致失业率上升,不仅会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水平,而且事关国家是否稳定。企业是一国环境质量的主要决定因素。保护、美化人类的生存空间,企业责无旁贷。
企业行为对于社会有两层次的影响,而在每一层次上,企业行为的影响都会引起社会的变化。在浅层次上,企业影响力不管是大还是小,都是可见的即期社会变化的直接原因。企业的扩展、吸收劳动力、聘用或者解聘某个人,以及引导市场、推出新产品、搬迁工厂等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变化。
在深层次上,企业是通过一个行业持续累积的增长来改变社会的。在这一层次上,企业影响力造成了许多间接的、不可见的、不可知的影响。在这一层次上,企业影响力的行使并不是有计划的,因而也是更不可控的和不可见的,但却是更为重要的。
在两种水平上,企业可行使六个方面的影响力。
1.经济影响力是企业通过对资源特别是财产的控制,来影响事件、活动和人们的能力,是一种获得资源并把它们转化成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2.文化影响力是影响文化价值观、社会结构,比如家庭、风俗、生活方式以及个人习惯等的能力。比如,企业的广告,从浅层次上会为企业带来较好的产品形象。而在深层次上,广告不断积累的影响就通过有选择的鼓励和强化价值观改变了社会,例如,强调实用性而不是美观,提倡消费而不是储蓄,强调个性而不是盲从,或者强调个人的外表而不是内在的修养。
3.对于个人的影响力是企业直接对于内部环境中的员工、经理以及股东的作用,也包括对于消费者和居民的作用。从表面上看,公司可能决定有关的个人在什么地方工作,以及影响人们的购买习惯。从深层次上看,工业化决定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状况。
4.技术影响力是在技术发展过程中,对技术的发展方向、发展速度、特征等的影响能力。1914年,亨利·福特采用了装配生产线技术,从浅层次上看,这使得汽车运输技术进入大众消费市场。但是,在更深的层次上看,随着汽车在美国社会中占据稳固的地位,它导致了更为深远的、不可控的、始料未及的后果。比如,年轻人因此可以做远途旅行,远离家中父母的监视,从而改变了恋爱和婚姻发展的常规。
5.环境影响力是一个公司的行为对自然的影响能力。从浅层次上,一家钢铁厂也许会污染大气;而在更深的层次上,从17世纪以来,为获得生产动力,燃烧了大量木材、煤炭以及石油,已经改变了地球大气的化学构成。
6.政治影响力是影响政府决策的能力。从浅层次上,公司会施恩于候选人,并向立法者和管理当局游说。在更深的层次上,市场经济要求管理者拥有更多的财产使用的自由,而自由市场的扩大将有利于削弱政府的专制[2]。
前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布赖德斯(Louis Brandeis)早在1912年就指出:“在现代企业中,展示人类最精致、最多样的智力和道德品质的机会是如此之多,仅仅把赚钱视为目的是不合理的。既不能仅仅把权力或规模的增大视为值得仰慕的志向,也不能把企业经营视为游戏,因为企业行为与人类的幸福与痛苦密不可分。”[3]
既然企业拥有如此巨大的影响力,它们理当对社会负责,为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尽责尽力。
二、市场机制的缺陷
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提出了“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该原理宣称,当每个人在追求他自私自利的目标时,他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公共的最好的福利。
亚当·斯密不是不考虑伦理问题,“公共的最好的福利”就是一个伦理目标。只不过,他认为实现这一伦理目标无需借助伦理的手段,有“看不见的手”——市场机制就足够了。因而,问题不在于要不要伦理目标,而在于市场机制是不是真的就足够了?
现在看来,市场的缺陷是存在的,它不足以引导人们去实现公共的最好的福利。
(一)不完全竞争
亚当·斯密本人也认识到,只有当“完全竞争”的平衡和抑制作用存在时,他所声称的市场机制的优点才能完全实现。
完全竞争有四个特征:
1.价格既定。市场上有大量的买主和卖主,任意一个消费者或生产者的单独行动都不能对市场价格施加可以看得见的影响,而且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都没有可能采取任何联合行动,是市场供求双方的总量决定了市场的价格。
2.产品同质。所有生产者提供的都是同质的、无差异的产品,从而对消费者而言,根本不在乎是哪家生产的产品。
3.要素自由地流动。投入要素在各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完全自由地流动,新企业进入市场,老企业退出市场,都不会遇到障碍。
4.信息充分。所有的消费者和生产者都具有充分的市场信息和商品知识,都有条件作出合理的消费选择和生产决策,因而就不会有任何消费者会受欺骗而高于市场价格进行购买,也不会有任何生产者会低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
上述四个条件在现实中几乎都不存在。受完全竞争驱动的经济导致投入和产出达到一种有效率的配置。一种有效率的经济处于其生产可能性边缘上。但是,一旦出现不完全竞争,社会就可能向其生产可能性边缘的内部移动。例如,垄断企业为了取得超额利润,竭力抬高价格和限制产量,就会出现上述情况。当卖主很少时,保证价格由成本决定的平衡和抑制作用就很不充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A·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对此作了明确的回答:“按照经济学者对于这一名词(指完全竞争)的理解,竞争在目前肯定是不完全的。我们甚至不能肯定——随着生产和技术的基本性质驱使企业不断扩大——竞争是变得更完全了,还是更不完全了。”[4]
(二)存在外部效果
外部效果和不完全竞争被保罗·A·萨缪尔森看作是“两个最重要的市场失灵的情况”。他指出:“当经济活动溢出市场以外的时候,看不见的手还可能引导经济误入歧途。以空气污染为例,当一家工厂喷出的烟雾损害当地居民的健康和财产,而该企业又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的时候,就出现溢出或者外部效果的现象。”[5]外部效果包含积极的效果(如企业的科学研究、知识、技能培训间接地提高了科学技术水平和人员的素质,施惠于社会和他人)和消极的效果,这里说的是消极的外部效果。
消极的外部效果种类很多:工作条件差导致员工死亡、受伤或患病而过早地丧失工作能力。假冒伪劣或不安全的产品使顾客、用户花钱买损失、痛苦。空气污染使人体的肺部、视力、皮肤受损,农作物减产;污染不加治理,企业把成本转嫁给了邻居和社会。
(三)价格信号失真
自由市场模型认为,企业的职责是从要素市场购得资源(投入),然后高效率地把它们转换成产出,并在产品市场出售。市场价格可以引导企业成功地履行这一职责。一个成功的企业是:从最愿意提供资源的人那里获得资源(这样可以最便宜地获得资源),转换成人们最愿意消费的产品或服务(这样可以以最高的价格出售)。由此,在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个人偏好的满足也达到最大化。
由于工人、投资者、供应者、顾客已经把道德偏好连同其他偏好一道反映在市场价格里了,所以,企业在作决策时不必考虑伦理问题。企业的全部责任是忠实地响应由市场价格反映出来的个人偏好。
托马斯·M·莫里根认为,这种看法存在两个错误:
1.自由市场模型把人的偏好视为“已知的”,它通过价格表达出来,通过交换得到满足。这种对偏好的理解过于简单化。并非每个人都带着确定的、现成的偏好进入市场。顾客、工人、供应者、投资者对什么是好的工作、什么是好的产品、什么是好的生活可能并没有确定的、清楚的想法。对大多数人来说,市场可能只是检验其初始需要的试验场,他们指望企业能定义和创造需要。美国质量管理权威W·爱德华·戴明(W.Edwards Deming)曾经说过:“新产品、新服务不是通过询问消费者,而是凭借生产者的知识、想象力、革新、冒险、不断尝试而获得的。”[6]企业有责任创造出比市场能事先提出的更具体、更明了、更真实的东西。也就是说,企业不能仅仅追随偏好,满足于把偏好转换成现实,还应该创造偏好,引导偏好。
2.自由市场模型把市场价格不仅仅看作是衡量经济价值的可靠尺度,而且是衡量道德价值的可靠尺度。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即使我们假定价格有时的确能够反映个人的偏好,但它仍然无法说明什么是有道德价值的偏好。[7]事实上,不良的偏好会形成不良的市场,黄色书刊、录像、封建迷信物品、毒品、劣质品(如一些修理铺就愿意用劣质零配件,一则进价低,二则使用期短,很快又要修)并非没有需求,且利润丰厚,可是对社会有好处吗?显然,市场价格反映的经济价值与使社会更美好的道德价值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市场信息不能代替经营者的道德思考和努力。
曼纽·维拉斯奎认为,假设生产购买者需要的东西就是在生产社会所有成员需要的东西的假设是错误的。事实上,社会中很大一部分人(穷人及其他处于不利条件的人)的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因为他们不能充分地参与市场。[8]
就我国的情况看,直到1992年才正式提出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于市场本身尚在发育之中,远没有成熟,法制又不够健全。市场经济的自主性、趋利性、竞争性、平等性在荡涤原有的、不适应时代需要的价值观,培育真正的企业,发展我国的经济、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自主性强化了“自我利益”和本位主义倾向,甚至出现利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趋利性诱发和助长了“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倾向,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追逐利益,可以不择手段,甚至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竞争性使一些企业不是刻意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而是一心想着毁掉对手,于是,出现了倾销、窃取商业秘密、挖墙脚、诋毁对手的信誉等行为,甚至尔虞我诈、以邻为壑、恃强凌弱、欺行霸市;平等性中体现的等价交换原则被一些人无限扩大,使社会的各个领域出现某种程度的功利化、实惠化和金钱化现象,滋生权钱交易,出卖国格、人格等消极腐败行为。
指出这些问题只是想说明市场机制存在着潜在的缺陷,当市场机制本身不够成熟,法律、伦理又没有跟上的时候,这种缺陷会变得很严重。
三、法律的局限性
有人会说,我们承认市场机制有缺陷,所以才要求用法律来规范,有了法律就够了。诚然,法律作为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的社会的价值观和准则,是调节人类行为的强有力工具。而且,遵守法律达到了“最起码的行为规范”。尤其是,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还相当程度上存在时,能遵守法律已值得肯定。
然而,值得肯定不等于说遵守法律已无懈可击,不等于说法律可以等同于企业伦理规范,不等于说仅仅遵守法律的企业可以成为其他企业效仿的榜样。为什么这么说?是因为法律有局限,无法承担起规范人类行为的全部职责。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法律所要规范的行为有限。法律是人们所必须共同遵守的最起码的行为规范,它只能对触犯了“最起码的行为规范”的行为予以追究,对一般不道德行为并不追究。
2.法律只能惩恶,不能劝善。法律只规定什么是不应该的、禁止的,而没有指明什么是应该的、鼓励的。是不是说除了“不应该的”都是“应该的”、“鼓励的”呢?不是。我们可以把行为划分为三类:
(1)不应该的、禁止的行为;
(2)既不禁止、也不鼓励的行为;
(3)应该的、鼓励的行为。
3.立法滞后。法律反映的是昨天的道德准则,不一定符合今天和明天的社会期望。法律的起草是数年磨一剑,而社会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难免会出现法律滞后于现实的情形。常常是在某些不道德行为频繁出现,社会危害严重时才制定法律来加以约束。
4.法律有漏洞。例如,原来的商标法仅仅规定申请在先原则,一些人利用这一漏洞,抢注商标。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消费者作出明确界定,出现了知假买假索赔的行为在一些地方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另一些地方则没有得到保护的现象。
5.实施上有难度。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即使有了法律,在实施上也会遇到困难。法律、法规数目繁多、专业性强,普通人并不很清楚有关法律、法规,这就很难使他们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击违法行为。而完全靠执法机关,限于人力、财力、物力,不大可能对所有违法行为都予以追究。这就使得一些不道德经营企业有机可乘。有时,消费者买了假冒伪劣产品,明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加倍赔偿,可在获赔前得去检验、去交涉,如果买的不是大宗商品,会因为划不来而作罢。企业为了讨回欠款而诉诸法律,结果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打官司的花费却大于追回的货款的案例也并不少见。
四、道德调节的特点
道德调节具有以下特点:
1.非强制性。伦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而起作用,体现了自觉性和内在性。“社会舆论之所以对个人是一种强大的约束力,其原因是通过普遍存在于社会成员内心的一种特殊心理机制——荣辱心而起作用的。荣辱心根源于人的社会性,任何人都不能离开社会而生存,每个正常的人都需要人群,需要交往,需要他人的赞誉和尊重。因此,凡是有人群的地方,任何人都会有这种精神需要,都要程度不同地受社会舆论的支配和制约。除了荣辱心外,良心和义务则是使社会舆论这种外部控制力量实现其作用的个人自我控制的道德心理机制。”[9]
可是,企业组织并没有感情、良心,社会舆论怎样对其起作用呢?首先,企业组织没有感情、良心,企业成员有。在社会舆论谴责企业不道德行为时,企业成员在内心深处会产生羞愧、内疚与遗憾。其次,社会舆论会左右企业的声誉,而声誉与企业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
2.普遍性。在伦理规范面前,除了不受一定的意识支配的行为者(如精神病患者和婴儿)外,没有不需要受其指导、调节和约束、游离于伦理规范之外的特殊公民。也没有某些行为需要受其规范、约束,某些行为可以不受其规范、约束。它面向整个社会的人,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作同等要求。
法律虽说也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可真正规范、约束的只是违法的那部分人。对违法者,法律有惩罚措施,而对不违法的人,法律没有任何表示。而道德除了对违法者(一般地说,违法者往往也是严重违背道德者,但也有例外,即违法是符合道德的)予以谴责外,对虽不违法但仍属不道德的行为也予以批评、谴责,而对道德的行为,尤其是高尚的行为则予以褒奖、鼓励。
3.扬善性。道德既指出什么是恶的、不应该的,又指出什么是善的、应该的。《论语·为政》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企业伦理鼓励企业从为社会作出贡献,使社会更美好的角度寻求企业存在的意义,从而激发企业不断创新、进步。企业伦理鼓励员工勤奋工作,诚实守信,员工之间团结、友爱、互助。企业伦理鼓励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互相尊重,互利互惠,公平,诚信。
4.便易性。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约定俗成,不必通过行政命令或法定程序来制定或修改。道德制裁也不要求官方批准。因为每个人都有道德意识,能够评价周围人的行为和他自己的行为。
伦理与法律在内容上相互渗透。伦理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程度的伦理。伦理规范往往是法律制定修改废止的依据。许多法律起初只是一种伦理规范,随着问题的严重性和公众呼声的提高,一些伦理规范上升到了法律,而另一些法律则因违反伦理规范而被修改甚至废止。
道德与法律在作用上相互补充。道德可以引导人们尊重和信守法律,而法律可以作为维护道德的威慑力量。道德可以用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可以用来制止已经发生的违法和严重不道德行为。
企业道德不是要替代法律和市场机制,道德、法律、市场机制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三个必不可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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