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对社会资本概念的不同提法及本书的界定
社会资本理论的产生,丰富了“资本”的内涵,并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但是,对于究竟什么是社会资本,学术界至今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Mcneill(2002)指出,如果不能给社会资本概念“资格化”和“可操作化”,将对其理论研究极为不利。对于社会资本的概念,不同的学者从各自不同的背景出发给予了不同的界定。综合各领域的社会资本定义共有不下数十种之多,总体上看,结构观、能力观和资源观是目前最常见的社会资本界定方法。那么,它究竟是指某种网络结构,或是指通过这种结构可以获得的资源,还是指获得这些资源所拥有的能力呢?在作进一步的理论研究之前应该明确这个问题的答案。笔者的看法是,以上这些提法都显得比较单薄,难以准确把握社会资本这一理论概念。
资源观出现的时间较早。社会资本的早期学者Bourdieu(1985)认为,“社会资本是一种通过对体制化关系网络的占有而获取的实际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Lin提出了社会资源理论(1982),他认为社会资源就是那些嵌入个人社会网络中的资源,这种资源不为个人所直接占有,而是通过个人的直接或间接的社会关系获取,拥有这种资源可以使个人更好地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个“社会资源”的概念与我们所说的“社会资本”的概念十分相似,Lin在后来的研究中也将这种社会资源称为社会资本,并将社会资本定义为“嵌入在社会结构之中并可以通过有目的的行动来获得的流动的资源”。Lin在2002年修订了对社会资本的定义,提出社会资本是个人通过摄取嵌入性资源以增强工具性行动或情感性行动中的期望回报而在社会关系上进行的投资,这仍然是一种资源观的角度。
这一派观点的主要问题在于资源与资本这两个词之间的关系所导致的同义反复。从经济学角度看,资本就是一些具体的能够增值的资源。20世纪60年代,Schultz提出人力资本概念,认为社会拥有的受过教育和训练的健康工人决定了古典生产要素的利用率。这个概念的提出使“资本”向广义扩展,出现了“泛化”的趋势,成为一切可以带来价值增值的资源表现形式。从这个角度看,两者几乎就是同义词。所以用资源来定义资本于是会产生循环定义的问题,当不能说清楚资源的含义时,人们也无法准确理解资本的含义。
另外一派有影响的观点是能力观。Portes(1995)认为“社会资本指处在网络或更广泛的社会结构中的个人动员稀有资源的能力”。华人学者朱国宏(1999)也认为,“社会资本是个人通过自己所拥有的网络关系及更广阔的社会结构来获取稀有资源的能力”。
这个观点的问题在于,到底这种动员或获取稀有资源的能力就是社会资本还只不过是社会资本的功能,现在没有人能够明确阐述。这直接导致了在这一概念界定下的理论研究的无所适从,所以持这一派观点的学者目前已经越来越少。
还有一种观点就是结构观。由于社会资本的概念是由社会网的研究发展而来的(Bourdieu,1985;DiMaggio,1992;Emirbayer &Goodwin,1994;Powell &Smith-Doerr,1994),所以很多学者倾向于从网络结构角度定义社会资本。比如,中国最早研究社会资本的学者张其仔(1997)就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一些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
这种结构观所指的范围虽然合适,但在内涵界定上又过于狭窄。笔者更赞同另外一些学者(Podolny &Baron,1997;Nahapiet &Ghoshal,1998)的观点,即认为既然网络是由关系联结所形成的,而结构只是关系的“形式”体现,因此,作为“内容”本身的关系更值得研究。笔者认为,需要从“关系观”角度定义社会资本。
一些学者作了相应的努力,力图全面地看待这一问题,比如Bourdieu就曾经提出过“社会资本的数量取决于网络规模和网络成员的社会资源状况”,也就是说,网络的规模和网络的质量都是企业社会资本的决定因素。Nahapiet和Ghoshal(1998)把社会资本定义为“嵌在个人或社会个体占有的关系网络中,通过关系网络的实际或潜在资源的总和”,并且区分了社会资本的三个基本维度,即结构维度(structural dimension)、关系维度(relational dimension)和认知维度(cognitive dimension)。所谓结构维度,是指行动者之间联系的整体模式,是社会关系网络的非人格化方面,这一维度主要关心的是网络存在与否、联系强弱及网络结构;关系维度,是指通过创造关系或者由关系手段获得的资产,是社会联系的人格化方面,包括信任与可信度、规范与惩罚、义务与期望以及可辨识的身份;认知维度,指的是提供不同主体间共同理解的表达、解释与意义系统的那些资源,比如语言、符号和文化习惯,在组织内还应该包括默认知识等。Tsai和Ghoshal(1998)通过组织内网络的一些经验数据初步验证了这三个维度之间的关系。这种划分虽然只是社会资本界定的一个角度,但是它较好地综合了一些学者的看法,但也正因为其综合性,使得该定义显得太过复杂,很难把握。
本书把社会资本定义为“行为主体所拥有的内部和外部的非正式关系的总和,这些关系可以为该行为主体带来价值”,从而解决所谓结构观、资源观、能力观的争论。这种“关系观”不是笔者的首创,在微观个人层次上,Burt(1992)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朋友、同事和更普遍的联系,通过它们你得到了使用其他形式资本的机会”。Coleman(1990)从学理上所下的定义较为全面,他指出“社会资本是个人所拥有的表现为社会结构资源的资本财产,由构成社会结构的要素组成,主要存在于人际关系和社会网络之中,并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笔者将这些表述从个人的角度扩展为行为主体的角度,得到了本书的定义。其实,由于“关系”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资源,所以这种“关系观”甚至可以被视为“资源观”的一个提法。对于这个定义还需要做几点说明:
一是,拥有社会资本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部门、企业、政府等组织形式,甚至可以是国家、社会这样更宏观的行为主体。
二是,除个人以外的行为主体所具有的社会资本都具有内部社会资本和外部社会资本两个方面。
三是,社会资本可以为拥有它的行为主体带来价值,这符合“资本”的含义。而对于为行为主体带来负价值的关系,学术界现在将之称为“社会负债”(Social Liability)(Leenders &Gabbay,1999)。关于这个概念,本书不会过多涉及。但需要明确,社会负债是与社会资本是相对应的概念,其区别只在于产生的正负价值的不同。
四是,社会资本的实质是指非正式的关系,即为当事者所认可,但未被法律、法规、契约、规章确认的社会关系。与之相对应的正式关系,则指为法律、法规、契约、规章所确认从而具有明确约束力的社会关系(刘世定,1995)。具体来说,规定了正式关系的可能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纪律、组织章程、守则、合同契约、协议等由国家和正式的组织机构制定和发布的,旨在限制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的一系列条文准则,其显著的特征就是主要以有形的文字来表述关系双方或多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规范着非正式关系的可以被称为非正式制度,它存在于人们的心里,或存在于社会意识中,存在于人们社会化过程的习惯和思想之中,违背这种非正式制度所带来的惩罚是通过社会压力,而不是法律机构或其他正式的组织结构来实施,基于这种压力,人们可以对关系参与者产生某种预期。
目前在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本研究中,虽然“社会关系”一词经常被用到,但由于没有指明到底所指的是正式的关系还是非正式的关系,给人的感觉不过是指行动者之外部的关系。这一认识导致了许多学者误将关系的形式(网络结构)定义为社会资本本身。笔者认为,关系的形式只是社会资本的载体而已。既称为是“社会资本”、“社会关系”,就必须附之以真正体现其社会性色彩的内涵,所以,从非正式关系的角度定义社会资本能更好地反映这一概念的实质。
将社会资本明确界定为一种非正式的关系也有着相关研究的支持。日裔美国学者Fukuyama(1997)将社会资本定义为“在社会或其下特定的群体之中,行动者之间的信任普及程度”,而Adler和Kwon(2002)则将社会资本定义为一种“善意”(goodwill),显然,信任和善意都属于非正式关系。我国学者杨雪冬(1999)提出,“社会资本是出于一个共同体之内的个人、组织(广义上的)通过与内部、外部的对象的长期交往合作互利形成的一系列认同关系,以及在这些关系背后积淀下来的历史传统、价值理念、信仰和行为范式。这里,重要的是社会资本形成的长期性,个人、组织在构建社会资本中的能动性,以及认同关系的互利性。”这些定义都很好地表达了社会资本的“非正式关系”的意思。
也有该领域的权威学者表达了相同的观点。边燕杰(2005)提出,社会资本的存在形式是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内涵是这种关系所蕴含的可转移的资源,它具有关系属性、非正式属性和动态属性[1]。在这个论述中,社会资本也可以被理解为是“非正式关系”。
从词义表达上看,与“社会资本”有关的词汇,如“社会关系”、“社会资源”等,往往都带有非正式的色彩,所以将社会资本界定为非正式的关系更容易被人们接受。更重要的是,在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本研究中,都没有明确地指出所要研究的到底是正式的关系还是非正式的关系,这给理论研究带来了一定的混乱,因为正式的关系和非正式的关系在生成的机制和过程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当然,笔者并不否认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正式的关系通常会伴随着一定的非正式关系,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非正式关系的形成,而最初的非正式关系往往会形成最终的正式关系,所以在研究社会资本的影响的文献中不将两者绝对分开也无不可,但是本书作为一项界定社会资本概念的理论研究必须将正式的关系和非正式的关系区分开来,这样才能形成清晰的分析思路。所以,在本书中还会相应地出现这样三个概念。
联盟资本:行为主体所拥有的外部正式关系的总和,这些关系可以为该行为主体带来价值。行为主体所建立的外部正式关系往往表现为不同程度和不同类型的联盟或协作关系,所以笔者将之命名为联盟资本。需要指出,一些外部关系可能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战略联盟,比如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但是笔者也将其划入联盟资本的范畴,这一方面是为了理论归纳的需要,毕竟没有必要再多提出一个名词引起混乱,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将这些外部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联盟(alliance),就拿政府与企业为例,政府虽然要制定各种政策、法律以管理企业,但是同时也要为企业服务,而企业固然要受到政府的控制,但是也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左右政府的政策导向。从这个意义上看,笔者认为对“联盟资本”这个词的定义还是应该可以被接受的。
结构资本:行为主体所拥有的内部正式关系的总和,这些关系可以为该行为主体带来价值。行为主体(此处主要指企业、政府等组织形式)所拥有的内部正式关系往往表现为由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行政命令等构成的组织结构,所以笔者将之命名为结构资本。
关系资本:行为主体所拥有的这些正式和非正式的关系的总和,这些关系可以为该行为主体带来价值。
社会资本属于关系资本的一个范畴,但它与联盟资本、结构资本在关系的正式化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如图2.1所示。
图2.1 关系资本的各部分内容
需要指出,我们在以往的文献中会发现对于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联盟资本(alliance capital)、结构资本(structure capital)和关系资本(relationship capital)的界定,与本书或多或少有所不同,在下面的论述中以此处的概念界定为基准。
由于正式关系和非正式关系相互影响程度很深,在网络组织、战略联盟和供应链管理等概念中,两者都是伴随存在的:经济交易或活动等正式关系的建立并不总是直接的,交易双方往往并非一开始就进入主题,马上就你来我往地讨价还价;相反,大量的正式关系都是迂回的,很多交易成本是发生在相当广泛而又相关的社会空间里面,有时为了一个正式关系的建立,前面甚至会有多年的非正式关系的铺垫。基于此,笔者在分析社会资本的同时必然会带上对联盟资本和结构资本的阐述,但是,最终的落脚点在社会资本。从管理学的角度看,笔者这样界定社会资本可以为当今流行的网络组织、战略联盟和供应链管理等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因此,本书的研究与组织间的正式关系研究并行。
综上,与以往的定义相比,这一再界定的社会资本概念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主要体现在:(1)明确了社会资本的非正式属性;(2)扩大了社会资本的拥有主体范围;(3)提出了社会资本同时包括内部社会资本和外部社会资本;(4)强调了社会资本的价值属性;(5)解决了结构观、能力观和资源观的争论。主要体现为:从“关系”的角度出发,丰富了“结构”的内涵,避免了“能力”是社会资本还是其功能的混淆,对“资源”的界定更为具体。
应该说,以往的定义对于以上五方面都或多或少地有所涉及,但是都有所偏颇,无法全面和精炼地展现社会资本的全貌。本书对社会资本的界定与其他文献有所不同,是建立在其他学者的研究基础之上的,所以这个概念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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