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克思关于价值创造的观点
马克思认为,创造价值的源泉是活劳动,而提供活劳动的是劳动者。活劳动的耗费既决定了商品新价值的质,又决定了商品新价值的量。活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作为有用的具体劳动形成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作为一般的抽象劳动创造了商品的新价值。
活劳动作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就是指人的身体内存在的一种能力,包括体力与智力,马克思对此做了精辟的表述:“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3]然而,人的劳动能力并不等同于人力资本,劳动力只有转化为一种能带来价值增值的资本形态,而不仅仅是原始的体力和基本脑力的组合,才能实现向人力资本的转化。
活劳动既是物化劳动转移价值的前提条件,又是新价值形成的决定性条件。众所周知,商品价值是由生产资料的价值(C)和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V+M)两部分组成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只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之一。生产资料作为物的要素,它在商品价值的形成过程中并不具有主动性,它不能主动保存、转移和增加其价值,它的价值只有通过活劳动才能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可见,没有活劳动,旧价值就无法转移和保存。新价值中的V是用来补偿劳动力价值的,而劳动力价值的补偿从表面上看是为了收回资本家垫付给工人的工资,但实际上是由工人劳动创造出来的,这是马克思通过对资本再生产过程的分析而得出的科学结论。工人创造的V部分是以工人实际支付一定的活劳动为前提的,工人不支付自己的劳动就不可能获得工资。为此,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常常会采用提高工资、奖金的办法来激励工人支付更多的活劳动,以提高生产效率。另外,新价值中的M部分,也是由工人的劳动所创造出来的。
因此,在商品的价值中,其大于生产资料价值的增值部分不可能由生产资料带来,这个增值的价值只能是由活劳动带来,是由活劳动新创造出来并凝结到新产品中去的。对此,马克思提到:“活劳动追加一个新的劳动量。但是它保存已经物化的劳动量,并不是由于这种量的追加,而是由于它作为活劳动的质,或者说,由于它作为劳动同那些包含过去劳动的使用价值发生关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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